东卫研究 || 总所张毅律师:环境资源犯罪研究辩护(四)——环境监测与环境检测的异同
2024-11-18

环境资源犯罪研究辩护四

环境监测与环境检测的异同

作者:张毅,北京律师协会能源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环境资源类刑事律师

本文由张毅律师团队原创,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许多刑事案件中基本一份鉴定意见就能解决专门性问题,污染环境案件一般涉及专门性问题较多,污染物性质、数量、污染结果、公私财产损失数额、超过排放标准倍数等都是专门性问题,因此经常会出现监测报告、检测报告、鉴别意见、鉴定意见中的一份或多份。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03号:左勇、徐鹤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就有淮安市淮安区原环境保护局委托江苏新锐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对坑塘内废铝灰进行取样鉴定、委托淮安翔宇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涉案坑塘下风向的空气与废气进行取样检测。

每一份报告/意见背后都对应不同的法律制度、流程、技术标准、程序和要求,刑事律师在辩护时,一般都比较熟悉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对其他报告型证据的审查并不了解,不利于有效审查和辩护。
对于这些报告类型证据,需要熟悉其对应的法律制度,不但从形式上审查相关报告/意见,更要熟知监测、采样、检测、鉴别、鉴定的流程、方法、标准,特别危险废物鉴别时其中的样品的采集和检测,以及检测结果判断等过程的技术要求、鉴别程序和鉴别规则,只有熟知才能在办理污染环境案件时游刃有余。下面,笔者就对环境监测、环境检测、鉴别与司法鉴定的异同做一个简要梳理,鉴于篇幅,分开发表。


一、环境监测

1. 环境监测的法律依据

环境监测一般是指间断或连续地测定环境中污染物的浓度,观察、分析其变化和对环境影响的过程。目的: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环境质量现状及发展趋势,为环境管理、污染源控制、环境规划等提供科学依据。[1]

环境监测的法律依据来自环境保护法,该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中对生态环境监测的定义,是指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技术手段,针对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海水、土壤、沉积物、固体废物、生物、噪声、振动、辐射等要素开展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的监测(检测)活动。该定义将环境监测与环境检测合并定义。而在《北京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中的生态环境监测、环境监测仅指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对环境的监测。

《北京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环境监测,是指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运用物理、化学、生物、遥感等技术,监视、检测和分析环境污染因子及其可能对生态系统产生影响的环境变化,评价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状况,编制环境监测报告的活动。

《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本条例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环境质量、生态状况和污染物排放及其变化趋势的采样观测、调查普查、遥感解译、分析测试、评价评估、预测预报等活动,主要包括环境质量监测、生态状况监测和污染源监测。

2. 环境监测的内容

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环境监测的内容,包括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为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等环境管理活动提供监测数据的其他环境监测活动。其他还包括预报预警、跨境水体监测、履约监测,以及环境执法、环境质量目标责任考核、排污费征收、总量核算等环境监管中的监测工作等。

环境质量监测指为准确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趋势,采用遥感、自动和手工等科学的检测方法,对各环境要素进行的检测活动。包括对水(地下水)、大气、土壤、声等监测,在生态环境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各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环境监测中心网站都可以随时查看。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是指为准确掌握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各类污染源的排污程度,采用遥感、自动和手工等科学的检测方法,对污染源有组织及无组织排污状况进行的检测活动。包括对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监测。

环境应急监测是指为摸清突发事件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程度及为实施消除污染损害工作提供科学的依据,采用快速的检测方法,对事故影响区域进行的检测活动。包括对有害气体、有害液体、不明固态物质监测。

3. 环境监测主体

环境监测主要由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承担,部分服务性环境监测业务放开,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承担。

(1)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承担主要环境监测义务

由于环境监测是国家主导建立的制度,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因此环境监测的主体首先是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环境监测机构,国家级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2)社会环境监测机构

在2015年的《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全面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有序放开公益性、监督性监测领域。意味着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可以从事环境监测业务。其中服务性环境监测业务包括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环境损害评估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清洁生产审核、企事业单位自主调查等环境监测活动;公益性、监督性监测中则有序放开包括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运行维护、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鉴别等监(检)测业务。

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中,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条件进行了规定,非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的、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机构,可以自愿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申请证明其具备相适应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经认定合格者,即为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

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认定见下文中“环境检测的主体”分析。

4. 环境监测数据、报告在刑事诉讼中可作为证据使用

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取得的环境监测数据,应当作为环境统计、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费征收、环境执法、目标责任考核等环境管理的依据。由于环境监测是依据环境保护法依法对环境质量、污染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等实施的监测行为,且可以收集、管理环境监测数据,开展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并且环境监测数据作为环境执法的依据,因此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出具的报告在刑事案件中可以作为证据。具体规定在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环境污染解释)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第十四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十六条规定,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二、环境检测

1. 环境检测的法律依据

环境检测,是指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技术手段,针对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海水、土壤、沉积物、固体废物、生物、噪声、振动、辐射等要素开展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的检测活动。目的:是满足当事人的委托需求,或者为了满足某种商业目的。环境检测在很多时候表现为:对污染物、污染源的性质、数量、浓度、性质的鉴定和检验。如,对生活废水中污染物浓度和种类、室内综合环境、废气中二氧化硫浓度的测量等。[1]

检验检测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

检验检测,是指检验检测机构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报告(统称检验检测报告)的活动。

环境检测是检验检测中的一类,是检验检测机构中有能力开展环境检测的一项业务。

2. 环境检测的内容

环境检测与环境监测的对象有重合,但环境检测的内容更加繁多,与环境监测的持续动态过程不同,环境检测是针对某一时点对某种环境、污染源、污染物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一般检测对象是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海水、土壤、沉积物、固体废物、污泥、生物、噪声、振动、辐射等环境质量与污染源,常见的有水质检测、三废检测、粉尘检测、烟气检测、二噁英检测服务、机动车尾气检测等。

3. 环境检测的主体

环境检测的主体一般为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等规定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其他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检测以委托人委托开展检测活动。

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环境检测,除了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外,还要通过生态环境监测能力认定。具体要求可见2018年11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印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该要求提出是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通用要求的基础上,针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特殊性而制定,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时应与评审通用要求一并执行,并明确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能力条件,以及生态环境监测的程序。

经过认定,同一个社会环境监(检)测机构可以同时开展环境监测与环境检测业务。

4. 依法出具的检测报告在刑事诉讼中可作为证据使用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经过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在刑事诉讼中可作为证据使用。《环境污染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单独或者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取污染物样品进行检测获取的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两高三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在“13.关于危险废物的认定”中规定,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抽取典型样品进行检测,并根据典型样品检测指标浓度,对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出具认定意见。




三、环境监测与环境检测的关系

1. 环境检测不等于环境监测

简单来说,环境监测是一种法定行为,是一个连续的、动态的监测过程,监测对象法定,监测主体以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为主,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为辅,是一种主动开展的行为。

环境检测(一般)是一种中介服务的商业行为,是一种单一的过程,检测对象不限于法定种类,检测主体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是一种被动委托后实施的行为。

2. 同一案件中,需要对监测报告和检测报告分别进行审查

比如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典型案例》中,案例三上海云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贡卫国等3人污染环境案、案例四贵州宏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人张正文、赵强污染环境案中,均出现了由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律师辩护时,就要根据对应的报告出具程序进行审查。

3. 环境监测与环境检测中均可能构成犯罪

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于2024年8月13日印发的《检验检测领域综合治理行动方案》中提出:(五)深入开展生态环境检验检测专项整治。各地市场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据《标准化法》《环境保护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及地方性法规等规定,联合对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实施重点监管,严厉查处未经检验检测出具监测数据、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和报告、未按规定采样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对弄虚作假,出具不实、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并实施停止采信监测数据结果等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发现现场监测设备质量不合格、预置接口以便篡改数据等情况,要对相关监测设备生产厂家进行延伸检查,或将有关案件线索及时通报属地监管部门。涉嫌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等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6月5日印发的《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犯罪典型案例》中,浙江省杭州市H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徐某妤等3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即出具内容虚假的环境检测报告;广东省广州市G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李某山等6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即出具了内容虚假的排气污染物检测合格的证明文件。




注释

[1]《“环境监测”不是“环境检测”,这两者有很大的区别》,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巴林右旗分局微信公众号,2024年8月8日




律师简介

张毅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能源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职务犯罪、经济类犯罪和环境资源犯罪辩护律师。执业10年以来,以精细化的态度、精准化的辩护方式,办理了近百起刑事案件,承办过多起最高司法机关挂牌的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新晃操场埋尸案”相关公职人员、深圳市光明新区“12·20特别重大滑坡事故”等大要案,辩护的多起案件获得不起诉、减轻量刑、改判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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