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卫研究 || 东卫北京总所张毅:环境资源犯罪研究辩护六——污染环境罪中的危险废物的鉴别/司法鉴定
2024-12-16


污染环境罪中的危险废物的鉴别/司法鉴定



在污染环境罪中,对于污染物是危险废物的认定,证据可能有两类,一类是在前期行政管理中,对是否需要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进行了鉴别,刑事案发时,鉴别报告可以作为证明污染物性质的证据之一,结合其他证据确定,此类案件一般是管理比较规范的企业;另一类是前期行政管理中没有就是否危险废物进行鉴别,在发生污染环境后,由环保部门或司法机关委托对是否危险废物进行司法鉴定而作出的鉴定意见,此类案件一般是较早发生的企业或者无资质的个人实施的。无论是鉴别还是司法鉴定,都需要遵循规定的程序、标准、技术规范,本文根据相关的规定,对危险废物性质的鉴别、司法鉴定程序进行梳理,帮助涉案人员及律师同行更好地对案件中的鉴别报告、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中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定义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环境科学的技术或者专门知识,采用监测、检测、现场勘察、实验模拟或者综合分析等技术方法,对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即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程序中包含了鉴别程序,因此鉴别的规范性文件同样适用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






固体废物/危险物鉴别、司法鉴定的相关程序、标准、技术规范 



(一)司法鉴定遵守规范性文件

1.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2.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3.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4. 司法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6〕101号

5. 司法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2019年5月6日 司发通〔2019〕56号)



(二)固体/危险废物鉴别、环境损害

司法鉴定遵守规范性文件

1. 《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所定义的固体废物和非固体废物的鉴别。

2.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2017)》——规定了依据产生来源的固体废物鉴别准则、在利用和处置过程中的固体废物鉴别准则、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不作为液态废物管理的物质以及监督管理要求。

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5085.7—2019)》——规定鉴别程序和鉴别规则。

4.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2019 7)》——规定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中样品的采集和检测,以及检测结果判断等过程的技术要求。

5. 危险特性中的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分别适用标准

5-1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GB5085.6—2007)》

5-2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 (GB5085.5—2007)》

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 (GB5085.4—2007)》

5-4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GB5085.3—2007)》

5-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 (GB5085.2—2007)》

5-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 (GB5085.1—2007)》


根据上述规范文件,对于是否危险废物,需要两步走:首先判断待鉴别的物品、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其次判断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中的危险废物。两步的程序如下:






固体废物的鉴别、司法鉴定


根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的规定,固体废物与非固体废物的鉴别程序如下: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定义进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经无害化加工处理,并且符合强制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不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或者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程序认定为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除外。包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

2. 可根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所列的“固体废物范围”进行判断。

采用列举方式,正面列举了“12+1”种固体废物,反面列举“4+1”种非固体废物。

3. 根据上述定义和固体废物范围仍难以鉴别的,可根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第三部分进行判断。


对物质、物品或材料是否属于固体废物或非固体废物的判别结果存在争议的,由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召开专家会议进行鉴别和裁定。对是否属于固体废物鉴别则依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2017)》进行判定。






危险废物的鉴别、司法鉴定



(一)危险废物的鉴别程序

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界定危险废物与产品意见的复函》(环办函〔2010〕677号)、《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GB5085.7—2019)》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危险废物的鉴别程序如下:

1. 依据法律规定和GB 34330,判断待鉴别的物品、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不属于危险废物。

2. 经判断属于固体废物的,则首先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鉴别。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3. 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不排除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的固体废物,依据 GB5085.1、GB 5085.2、GB 5085.3、GB 5085.4、GB 5085.5 和GB 5085.6,以及HJ 298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中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4. 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无法鉴别,但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


危险废物鉴别过程如下:

另外,根据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答记者问中的内容:例如,针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需要鉴别的固体废物,只有不能排除具有危险特性才开展后续特性检测;如果根据其生产的原辅材料和工艺就可以排除其具有危险特性,则可以不开展危险特性检测工作或辅助性检测工作,直接作出该固体废物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属性认定,从而避免了危险废物鉴别过程的过度检测。



(二)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

1. 具有毒性、感染性中一种或两种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导致危险特性扩散到其他物质中,混合后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2. 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中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混合后的固体废物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3. 危险废物与放射性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应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答记者问:在鉴别工作中使用混合后判定规则时需要注意两点:一是《通则》中所述的“混合”指的是将产生于不同的产生源或产生节点的两种或两种以上固体废物或物质混合在一起的行为;二是需要根据危险废物中污染物的存在形态,以及在混合过程中的物质迁移,对混合是否导致危险特性扩散到其他物质中做出判断,以确定是否适用于混合后判断规则。



(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判定规则

1. 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中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和处置后产生的固体废物,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2. 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除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外,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处置后产生的固体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

3. 除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外,具有感染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仍属于危险废物。






相关案例


在司法部发布的2020年《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指导案例》案例10:固废异地倾倒致环境损害鉴定案中提到:本案委托浙江省环科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开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鉴定内容包括倾倒物质性质认定、损害费用的量化。经检测,倾倒的固废中含有重金属铜、锌、铅、镍、铬、砷、汞等,有机物萘、菲、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荧蒽、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等;渗滤液中检测出有毒物质苯乙烯、2-氯甲苯、二氯甲烷,致癌性物质苯;根据2019年2月20日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认定倾倒物为有害物质。


在司法部发布的《2021年度十大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指导案例》案例2:对不明加工物性质鉴定案提到:本案需要对非法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或加工出的所谓产品进行定性。因涉案不明物质为无任何环保手续的非法加工产物,无相关原料成分或产品质量说明,不属于合法的商品,检测成分含多种对环境或人体健康有毒有害物质,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2017)中“4.1 i)由于其他原因而不能在市场出售、流通或者不能按照原用途使用的物质”,可判定为固体废物。在对现场固体废物属性进行鉴别时,鉴定人根据现场物质情况或快速检测结果,结合案情与经验综合预判鉴定对象存在潜在危险属性,然后做出对应鉴别分析,判定固废为危险废物。


本文就危险废物鉴别与司法鉴定的判定进行梳理,熟悉程序和判定规则在辩护时才能游刃有余。






律师介绍


张毅律师


北京市律师协会能源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职务犯罪、经济类犯罪和环境资源犯罪辩护律师。执业10年以来,以精细化的态度、精准化的辩护方式,办理了近百起刑事案件,承办过多起最高司法机关挂牌的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新晃操场埋尸案”相关公职人员、深圳市光明新区“12·20特别重大滑坡事故”等大要案,辩护的多起案件获得不起诉、减轻量刑、改判等结果。

作者:张   毅

审稿:君   博

制作:徐慧迪

审核:冯发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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