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通知回购的主体错误、回购通知未在回购期间内、保证期间存在问题……2020年6月,委托人陈某因一起股权投资基金回购事宜迟迟未得以解决,寻求律师帮助。2023年10月,历经三年时间,这一起维权路上存在多重阻碍的案件终得以完美落幕。
Part 01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陈某与上海某投资公司(基金管理人)签订某基金《基金合同》,约定陈某以3000万元人民币认购该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优先级基金份额,基金存续期限为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2+3年,其中2年为投资期,3年为退出期。优先级份额持有人有权向A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回购,B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回购款项总额=投资人持有基金优先级份额总数*1.00元*(1+10%*N),其中N表示自基金成立日起,至触发回购日止的天数除以365天/年。后A公司和B公司共同出具《基金份额回购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承诺优先级投资人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要求A公司回购基金份额,A公司以回购通知指定方式付款,B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19年1月15日,陈某致函基金管理人,要求其于2019年2月15日前支付投资款及利息。2019年6月6日,陈某致函基金管理人,要求提供基金回购协议扫描件。2020年4月8日,陈某致函基金管理人,要求其于回购期内履行承办回购手续义务。2020年4月16日,A公司支付给陈某200万元。
Part 02
了解案情,问题重重
律师详细了解案情后,发现本案存在多个问题亟待解决。
(一)通知主体错误
本案中,《基金合同》和《承诺函》均约定,基金份额回购义务人为A公司,担保人为B公司。而陈某虽多次发函通知回购,但通知的对象却均为基金管理人,通知主体错误。
(二)回购期间问题
《基金合同》和《承诺函》均对回购期间进行了约定,即在基金成立后第24、36、48、60个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优先级投资人有权要求A公司对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年化10%的单利进行回购。A公司承诺无条件对该投资人的优先级份额进行回购。B公司对A公司的回购承诺承担连带责任。陈某基金回购通知的发函时间均未在回购期间内。
(三)保证期间问题
本案中,基金回购义务人A公司付款能力较差,故B公司能否履行担保责任对基金回购意义重大。根据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现已废止)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对于保证期间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应为6个月。而陈某自2019年1月起多次致函要求回购,却从未向B公司发函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尽管通知的主体和时间均存在问题,但A公司却于2020年4月支付了部分款项,或可视为双方已就回购时间达成了变更。在此角度看,确存在已过保证期间之风险。
(四)担保效力问题
本案中B公司为担保人,由于公司法对于公司作为担保人的要求较为严格,律师亦对B公司的担保效力进行了重点分析。发现,回购义务人A公司为回购担保人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且《承诺函》中担保人处有B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的签字,而李某正是B公司的大股东,持股70%。九民纪要第19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的,即便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公司机关决议,也应当认定担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2)公司为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4)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B公司的担保显然有效,不需要经过公司机关决议。首先,B公司是A公司的母公司、唯一股东,是实际控制人,符合上述第(2)种情形;其次,李某在《承诺函》中有签字,且其持股70%,超过三分之二,符合上述第(4)种情形。故本案中,虽委托人签署基金合同时并未注意B公司的担保效力问题,未对B公司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进行审查,但幸而符合未经公司机关决议担保亦有效的法定情形,担保有效。
Part 03
制定方案,全面补救
(一)紧急补救:三封函件
鉴于此前回购通知的不规范,回购时间始终未明确确定,故律师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出准确的回购期间并拟定了三封函件,让陈某在回购期间内即2020年6月8日致函A公司,要求其按照《基金合同》及《承诺函》的约定于5日内回购付款,明确回购时间。同日,致函基金管理人,要求配合A公司完成回购付款义务。并于A公司收到函件后,致函B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确保我方已完全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了回购权。
至此,三封函件解决了回购权丧失的风险,并为回购时间的确定提供了事实根据。
(二)五天谈判:回购协议
三封函件虽保证了回购权不丧失并为回购时间的确定提供了事实根据,但仍存在前面所提及保证期间已过的风险。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将回购时间确定下来,落实保证责任,故,签署一份基金回购协议对于消灭潜在风险,为日后诉讼维权做准备置关重要,但这并非易事。律师拟定《基金份额回购协议》后,于2021年4月底,陪同委托人共同到天津,进行了为期5天的艰苦谈判工作,最终得以和回购义务人A公司、担保人B公司、基金管理人成功签订回购协议,同时新增加了以房产做抵押的担保人C公司。
至此,回购期间、回购金额、保证责任完全落实,且增加了新的担保措施,本案最关键的一步完成。
Part 04
拖延履行,诉讼维权
回购协议签订后,不出意外,A公司、B公司拖延履行付款义务,C公司也未能依约办理抵押登记。2023年,办案律师再次接受委托提起诉讼,因前期扎实的补救工作,诉讼维权过程较为顺利,如愿达成调解,即A公司分期履行付款义务,如按期付款则减免违约金,如未能按期付款则违约金不免除,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并落实了C公司未办理抵押登记产生的赔偿责任,最大限度的保障了委托人的权利。
至此,历时三年的股权投资基金回购合同纠纷完美落幕。
Part 05
律师提醒
股权投资基金回购应注意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回购方式要求回购,包括在回购期间内发函、向准确的回购主体发函等,避免因权利行使方式不当导致回购权灭失。同时,如约定了保证条款,亦要严格注意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避免保证权丧失。若风险已发生,则建议寻求律师的帮助,尽早采取补救措施。
Part 06
律师简介
魏淑君 律师
北京市东卫(青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个人简介:
魏淑君律师 北京市东卫(青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具有证劵、基金从业资格。山东律协公司专委委员、青岛律协公司专委副主任、青岛市仲裁委仲裁员、青岛市证监局投资者教育讲师团讲师。重大疑难复杂成功案例众多,其中为中国第一例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案(涉徐翔)某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辩护人、为边境贸易、保税区易货、电商、禁止出口稀有资源、限制或禁止进口废旧物品、加工贸易等等走私案件被告做辩护或行政处罚复议代理取得良好的结果。在公司重组、股权投资、股权激励、股权纠纷及其争议的解决领域业务精湛,案例、论文获奖颇多。其中今年实战案例代理词获得山东省律协评比一等奖。被评为山东省首届刑辩专业律师和公司专业律师。
联系方式:手机13805323006
微信:qindaolaw-wei
邓文秀 律师
北京市东卫(青岛)律师事务所联席合伙人
个人简介:
北京市东卫(青岛)律师事务所联席合伙人,青岛大学法律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获山东省律师优秀业务成果一等奖,青岛市首届律政巾帼风采演讲比赛团体一等奖等,为青岛市图书馆《说法》讲座讲师、青岛市12355青少年法律服务站公益律师等。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法律业务、房地产和建设工程、刑事辩护,擅长疑难复杂案件的处理,成功办理多起重大民商事诉讼案件,其中,在陈某与上海某合伙企业股权回购纠纷中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近亿元,某银行与某能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为当事人挽回损失数千万元,所提供的服务得到了客户的高度赞誉。
联系方式:手机13061477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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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于:东卫青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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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魏淑君
邓文秀
制作:韩 雪
审核:冯发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