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卫研究 || 王旭刚:公司解散后债权人维权指南——清算僵局下的权利救济与实务策略
2026-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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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与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不断完善,公司解散清算已成为企业生命周期的重要环节。然而,实践中普遍存在公司解散后长期不开展清算工作的 “僵尸企业” 现象,严重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公司清算不仅是法律义务,更是债权实现的必经程序。债权人如何在这一特殊时期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已成为公司法实务中的重要课题。本文旨在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23 修订,下称《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 修正,下称《公司法解释二》)及 2025 年 9 月 30 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梳理公司解散清算的法律框架,分析债权人启动清算程序的路径,并结合实务要点提出操作建议,以期为债权人提供清晰的权利救济指引。

Part 01

第一部分:公司清算程序的基本法律框架

一、公司解散后清算程序的启动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公司解散可以分为自愿解散(第一至三项)、行政解散(第四项)以及司法解散(第五项,即公司僵局下的司法解散)。


结合《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除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合并、分立情形外,公司解散的核心法律后果在于其法人资格并未立即消灭,而是进入清算状态。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其法人资格仅在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后才告终止。


二、清算义务人的法定义务与责任


清算义务人,是指在公司解散时负责启动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组的人。《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此前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不论何种组织形态的公司,董事均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实际操作过程中,公司清算涉及一系列过程,包括启动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完成清算、发现公司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破产等,清算义务人的义务并不是完成前述全部过程,而仅指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即如果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不成立清算组的,即可认为“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前述赔偿责任范围,限于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义务而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如果行为和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清算义务人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三、公司清算法定流程概览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至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完整的公司清算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 成立清算组: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成立。


2. 清理财产与债务:清算组全面清查公司资产、债权债务,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3. 通知、公告债权人: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4. 债权申报与登记: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5. 制订与执行清算方案:清算组制订清偿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依次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保费用和法定补偿金、所欠税款、公司债务。


6. 分配剩余财产与终结清算: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分配


7. 清算结束后程序:清算结束后制作清算报告,申请注销登记。

Part 02

第二部分:债权人如何启动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当公司解散后,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清算程序无法启动或顺利进行时,债权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可寻求公力救济,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进行强制清算。


一、申请强制清算的法定条件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及《公司法解释二》第七条,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强制清算,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公司已出现解散事由应当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2. 成立清算组后故意拖延清算;


3. 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


需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第六十六条明确的司法清算受理情形中,已删除《公司法解释二》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 “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 这一情形(注:《征求意见稿》尚未生效,仅供维权参考,其立法导向为统一司法清算受理标准,聚焦 “清算不能启动” 这一核心问题)。


二、申请强制清算的管辖与程序


在《公司法》原则性规定基础上,《公司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文件对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管辖、申请、审查等事项给予进一步细化:


(一)管辖法院


地域管辖方面:强制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通常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级别管辖方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清算案件。


(二)申请材料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应当提交清算申请书,并附以下材料:


1. 公司已发生解散事由的证据(如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股东会解散决议等);


2. 债权人对公司享有债权的证据(如合同、结算报告、判决书、仲裁裁决等);


3. 公司故意拖延清算或存在违法清算行为的证据(如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公司状态、向公司或清算义务人发送要求清算的函件及送达凭证等);


4. 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需补充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明(如生效执行依据、执行终本裁定等);


5. 主张关联公司连带责任的,需补充股权控制关系、交易资金流向等证据。


(三)法院审查与受理


人民法院审查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时,一般应当召开听证会,围绕申请人资格、公司是否具备解散事由、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核心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


1.符合规定的,裁定受理;不符合的,裁定不予受理;


2. 受理后发现申请不符合规定的,可裁定驳回申请;


3. 当事人对上述裁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Part 03

第三部分:债权人在公司清算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及维权措施

一、清算程序中的核心注意事项


(一)密切关注公告,及时申报债权


这是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关键步骤。获知公司进入清算后,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相关报纸等渠道核实清算公告,务必在法定申报期内(通知送达后 30 日 / 公告发布后 45 日)向清算组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包括债权金额、性质、有无担保及证明材料等。


逾期申报的法律后果: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债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的,债权人可主张股东以其已取得的剩余财产清偿,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按期申报债权的除外。


(二)积极核实清算组组成与行为的合法性


债权人有权核实清算组成员是否适格,监督清算组是否依法履行通知、公告、清理资产、编制报表等职责。发现清算组存在故意拖延清算、违法转移或隐匿财产、虚构债务等行为的,应立即向法院或清算组提出书面异议。


(三)审慎对待清算组核定的债权


清算组会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核定。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债权人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核定结果仍不合理的,债权人有权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四)监督清算方案的公平性


债权人应重点审查清算方案是否遵守法定清偿顺序(清算费用→职工债权→税款→普通债权),同等顺序债权人是否按比例公平清偿。对显失公平的方案,应及时提出书面异议。


二、综合维权策略与实务建议


(一)证据为王,全程留痕


从债权产生、催收,到发现公司解散、沟通清算、申报债权、提出异议等全环节,均应保存合同、凭证、函件、快递单据、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证据。核心证据包括:


1. 证明公司解散事由的材料;

2. 证明清算义务人或清算组怠于履行义务的材料;

3. 证明债权成立及金额的材料;

4. 证明行为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材料;

5. 账册文件灭失、财产转移的相关证据。


(二)维权路径的选择与组合


债权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或组合以下路径:


1.首选路径:积极申报债权,参与并监督清算程序;

2. 清算停滞时: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

3. 需追加偿债主体时:依据《公司法》第五十四条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或依据第二十三条主张关联公司连带责任;

4. 财产受损或无法清算时:提起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之诉,追究相关主体的赔偿责任。


(三)善用财产保全措施


无论是申请强制清算还是提起公司清算责任诉讼,若发现相关主体有转移财产的迹象,应在起诉前或诉讼中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冻结其名下资产,确保未来判决顺利执行。


(四)关注刑事责任风险


对于相关主体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等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犯罪。债权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相关主体刑事责任,促进民事纠纷解决。

Part 04

四、结语

公司解散后的清算工作,既是公司终结的法定仪式,也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最后屏障。面对公司怠于清算的僵局,债权人绝非束手无策。通过深刻理解《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含征求意见稿)构建的责任体系,熟练运用申报债权、申请强制清算、主张出资加速到期、追究关联公司及相关主体清算责任等法律工具,辅以周密的证据准备和策略规划,债权人完全有能力打破清算僵局,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需注意,《征求意见稿》若最终生效,原有五项公司法司法解释将统一整合,建议债权人持续关注正式版本发布情况,及时调整维权策略。法律的天平始终倾向于积极行使权利的主体,债权人的警觉与行动力,是遏制 “僵尸企业” 滋生、推动市场健康出清的关键力量。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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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旭刚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东卫重大疑难争议解决团队律师,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从事法律工作近二十年,曾执业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也曾在世界五百强民营房地产上市公司和行业领先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担任法律合规负责人。


服务领域:集中于房地产项目管理及投融资、私募股权投资及项目管理、重大疑难争议解决以及企业破产重整项目,先后主办、参与过一系列的行业代表性案件。







质控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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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在超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东卫重大疑难争议解决团队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为北京市律协建设工程委员会委员。


擅长领域:公司治理、公司争议解决、企业并购与重组、建设工程以及刑民交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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