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全球化持续深化与海洋经济深度融合的背景下,海运业作为国际贸易的核心支撑,承担着全球约80%的货物运输任务,而中国国际海运量在全球占比超三成,海商领域法治化水平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安全与全球供应链的稳定运行。随着数字技术加速渗透航运领域、生态文明建设成为国家战略重点、国际海事规则体系不断完善,我国现行《海商法》在应对新兴业态、对接国际标准、保障市场主体权益等方面逐渐显现局限性。2025年10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新海商法”),将于2026年5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法律通过系统性制度优化,回应了航运业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求,标志着我国海商法治建设迈入新阶段。
(一)海上货运承运人的责任制度
新海商法第四十三条明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国内海上货物运输纳入适用范围,改变了此前国内与国际货运适用不同法律规则的局面。依据新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相关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基础为“推定过失责任制”,即货物一旦出现灭失或损坏,原则上推定承运人存在过失,承运人若想免除赔偿责任,需举证证明自身已尽到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妥善和谨慎地管理货物等法定义务。该制度为国内与国际海上货运确立了一致的责任判定标准,既维护了货运市场公平秩序,也保障了托运人与承运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明确海上货运赔偿标准及货值认定
1. 新海商法第五十六条替代原法第五十五条,将货物灭失或损坏赔偿额统一为“货物实际价值+运费+保险费”的计算方式。相比原法基于CIF价“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的表述,新海商法扩大了计算方式的适用场景,更符合实践中货损的情况。同时,新海商法第五十六条删除了原法中“赔偿限额另行约定”的模糊表述,明确承运人可通过书面合同约定更高赔偿限额,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按货运单位计算:每件/每个货运单位666.67特别提款权(SDR);按毛重计算:每公斤2特别提款权(SDR))。
2. 新海商法第五十六条将货值认定标准从“装船时”转向“交货时交货地的市场价格” 首次明确将货物利润纳入赔偿范围。例如,跨境电商进口商品若发生货损,赔偿不再仅依据采购成本价,可按目的地市场销售价主张赔偿,覆盖利润损失。
(三)管辖规则
新海商法在管辖规则方面实现双重优化:一方面,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仲裁或诉讼解决货运纠纷,并明确以被告住所地、运输目的地等作为法院管辖权判定标准,减少了管辖权冲突,让当事人在纠纷发生时能清晰知晓救济途径,提升纠纷解决效率;另一方面,新海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增设“实际承运人”管辖条款,允许托运人直接向实际承运人所在地法院起诉,降低了托运人的维权成本,也对实际承运人形成了更有效的监督约束。
(一)电子运输记录的法律定义
新海商法第八十二条明确电子运输记录包括可转让与不可转让两类,“承运人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以电子通信方式发出,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的信息”。该定义既涵盖传统提单功能,又适应区块链等新技术下的数据记录形态,与国际公约(如《鹿特丹规则》等)域外立法保持理念上的一致。
(二)电子运输记录性质与生效条件
新海商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确立电子运输记录与纸质单证“功能等同”,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电子记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具体生效条件包括:信息完整性,记录需包含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合同事项(如货物名称、标志、数量、重量等),并可供调取查用;签发人可识别,通过数字签名、时间戳等技术固定签发主体;持有人身份证明,采用可靠方法验证持有人对记录的排他性控制。
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还需满足更高标准:通过可靠交易系统确保记录单一性、完整性及持有人排他性控制(新海商法第八十五条)。例如,区块链智能合约可自动执行权利转让,降低人为干预风险。
(三)电子运输记录的签发与流转规则
新海商法明确了协商一致原则,即电子运输记录的签发、使用需以承运人与托运人协商一致为前提(第八十三条);转让程序: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需明确转让程序,通过可靠系统实现电子单证转让;以及单证转换规则:经当事人协商一致,电子运输记录与纸质单证可互相转换,转换时需注明说明信息并保证内容一致(第八十六条)。
(一)电子运输记录实操注意事项
电子运输记录落地运用需关注合规边界:一是技术标准合规,必须满足“可验证、可追溯、不可篡改”要求,由符合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如区块链存证服务商)出具存证报告;二是签发权责清晰,承运人或其代理人需对电子记录内容真实性负责,采用数字签名、时间戳等技术固定签发效力;三是流转规则适配,通过区块链智能合约自动执行权利转让时,需提前在合同中明确智能合约的法律效力,防止程序瑕疵导致的权利无效,企业可据此优化证据留存策略,降低维权成本。
(二)新海商法与《民法典》的冲突适用规则
新海商法明确了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在海上货运领域,新海商法作为特别法,其条款优先于《民法典》适用。但当新海商法未作规定时(如货运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等),可参照《民法典》相关条款执行。例如,货损赔偿范围中若涉及检验费、处置费等衍生损失,新海商法第五十六条未明确约定时,可依据《民法典》违约赔偿一般规则主张合理损失赔偿。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优先适用新海商法中的特殊规则(如承运人责任推定、电子运输记录举证规则),仅在海商法存在空白时才补充适用《民法典》,企业需严格区分两类法律的适用边界,避免在合同条款中混淆不同法律体系的规则。
(三)新货损规则下的合同签订与交易凭证管理要点
新海商法的货损规则下,合同签订与交易凭证管理需重点把控:运输合同方面,合同应明确以“交货地市场价格”或“合同约定价格”作为赔偿依据,选择其中对企业有利的合同条款;运输代理合同方面,要区分“单纯代理”与“实际承运”身份,若代理人仅负责事务性工作需在合同声明不承担承运人责任并由托运人确认,若以自己名义签发运输单证需按新海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披露实际承运人信息,还需明确代理费是否包含货损检验费等衍生费用;交易凭证管理方面,鉴于新海商法将“交货时市场价格”纳入赔偿范围且市场价格有波动性,企业应在货物交付前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市场价格评估报告或留存目的港同期同类货物交易记录,或通过可追溯方式与买方确认货物价格或保存电商平台销售页面截图,留存合同、付款凭证及关联性证明。
新《海商法》的修订与实施,是我国海商法治建设适应时代发展、回应行业需求的重要里程碑。它不仅在制度层面实现了国内与国际货运规则的融合,为航运市场的公平竞争与高效运行提供了保障;更在数字化发展进程中,通过电子运输记录等创新制度,为货运业数字化转型注入动力。面对新海商法的出台,航运企业、贸易商及相关从业者需了解相关法律条文,把握规则变化,在合同签订、纠纷处理中积极运用新法规则,以合法合规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降低经营风险,共同推动我国航运业在法治轨道上实现高质量发展,为全球贸易与海洋经济的繁荣稳定贡献中国智慧与力量。
本文撰写于2026年2月,旨在为国际贸易、货运企业、法律从业者及政策研究者提供新海商法实施前的货运板块解读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3.《海法调研|国际海上运输货损赔偿范围的裁判分歧与规则辨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事法院,李根、徐一
4.《新修订的海商法对航运数字化发展的规则回应》,曹兴国
5.《人民法院报第六版》2025年10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新旧条文对照表》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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