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7月08日上午,“推动建立法律职业人新型关系座谈会”在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此次座谈会是由中国法官协会、中国女法官协会、中国检察官协会、中国女检察官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华全国女律师协会共同举办。会议以推动建立法律职业人新型关系及探索律师协会推荐优秀律师选任法官工作机制为议题。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中国法官协会副会长、中国女法官协会会长黄尔梅出席座谈会并讲话。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中国法官协会副会长徐家新主持本次座谈会。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主任郝春莉律师应邀出席了本次座谈会,并做了发言。
以下是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主任、著名刑辩律师郝春莉在座谈会上的发言,供大家参考:
推动建立法律职业人新型关系以维护司法公正
郝春莉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法律职业人同仁:
大家好!
作为一名律师,我很幸运地赶上了一个好时代,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代表着党和国家对于建设“法治中国”的决心。而其中,建立法律职业人新型关系是完成这一事业的重要内容之一。
作为一名律师,我很欣喜的看到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发出的法官与律师的《倡议书》,这是一份促进法官与律师共同建立新型良性职业关系的新的有益的尝试与探索。
作为一名律师,我也十分感动。因为最高院及法官协会、检察官协会率先就如何推进和建立法律职业人新型关系举办了今天的座谈会,并且邀请了律师参加,给全国开了个好头。
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推动建立法律职业人新型关系:
一、以专业化与职业化为基础,建立一支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新型法律职业人队伍
法律职业人应当是有共同的职业价值观和共同的专业知识以及共同的法律信仰的群体,应当是一支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队伍。而现阶段基层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的专业化、职业化及正规化状况还有待提高。为此我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
我国现行的法律职业准入机制是通过司法考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方式。但后续的定期培训没有形成有效的准入培训制度。虽在律师队伍中,已要求律师在实习过程中应当接受律师协会的培训,但无论从培训的内容,还是培训的时间,都远远达不到培养一名专业化的法律职业人员的要求。所以,应当进一步完善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职业的准入制度,尤其是定期培训或准入培训制度的设立。
2、建立法律职业人遴选制度。
在英美法系国家,几乎所有的法官都是从律师中遴选。例如在英国,担任地方法院的法官必须有七年以上的出庭律师经历;担任高等法院法官,必须具有十年以上的出庭律师的经历;而担任上诉法院法官,则必须具有担任出庭律师十五年以上的经历。在美国,担任联邦法院法官的条件除了获得法律学博士学位外,就是要求取得律师资格,并且从事律师工作若干年。这样从有多年职业经验的律师中遴选出来的律师,既有良好的品行及法学教育背景,又有多年执业捶打和磨练出来的丰厚经验,这些律师最为了解各类案件易出现的问题和症结所在。英美两国的法官真真正正是由法律职业群体中的精英所构成,保证了法官队伍的专业高水平性。
当然结合我国的国情和现阶段法律职业人员的现况,可以选拔部分优秀的律师加入法官、检察官队伍。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法律职业人遴选制度。
此外,为了推动我国法律援助机制的建设,应当专门培养一批有理想、不趋利,具有公益心、社会心和责任心,愿意从事法律援助公益事业的公职律师,建立一套培养公职律师的有效制度。
3、完善法律职业人的职业化建设,应当强调职权行使的依法独立公正。
建立法律职业人新型关系避免不了祛除“司法地方化”、“司法行政化”两大问题,确保司法权的行使符合其本质属性的基本要求。无论是人财物省级统管方案、建立领导干部插手案件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还是推行员额制、探寻司法实务事务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等等改革举措无不引导法官、检察官和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及律师形成与其本职工作相符合的、满足司法规律要求的新关系,同时健全司法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主体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二、在法律职业人合力实现司法公正的新常态下,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保障法律职业人的平等地位
律师参与案件,尤其是辩护律师参与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受到办案单位或者有关工作人员不当阻碍的情况时有发生。而司法机关之间沟通不及时、不协调而导致的办案难题也时常存在,这些无不强调健全法律职业主体沟通机制的重要性。而当前改革趋势之一就是健全畅通有关部门机关、主体的表达、反馈制度。例如,2014年最高法“四五改革纲要”核心内容之一即完善审判环节重视律师辩护、代理意见工作机制。法律职业人新型关系应当突出完善对律师意见的回应机制,重点解决无法提出意见、提出意见没有回应或者回应无实质效果等难题。
此外,需要设立沟通协作平台,形成公、检、法、司各法律职业人良性的协作新常态。我们高兴的看到,最高院第一巡回法庭《倡议书》中所提到的定期联席会议制度、预约会谈制度等十项倡议。我们还建议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设立专门的律师接待室、定立专门的律师接待日,定点定时接待律师就执业受阻等侵犯律师执业权利问题所提出的投诉并及时给予解决。
除此之外,律师可以作为第三方参与化解涉诉信访工作,还可以人民监督员的身份参与个案监督。这样,可以建立一种律师与检察官、法官以及公安机关之间的相互配合与协作、相互支持与监督的法律职业人新型的、良性的互动关系。
三、以司法评价为新方法,建立法律职业人的相互监督机制
构建法律职业人新型关系,需要建立司法评价制度。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应当形成客观的互评优劣的评价机制。在办案过程中,不仅法官、检察官可以对律师的表现、职业技能等进行评价,律师也可以对法官、检察官的职业行为进行评价和相互监督。保障所有的法律职业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不断修正不良行为,洁净司法环境。推动律师评选优秀法官、优秀检察官;法官、检察官评选优秀律师的机制。建立良好有序的职业互动环境。
四、法律职业人新型关系应当强调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还应当强调尊重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思维理念
构建法律职业人新型关系应当强调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当前突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主要集中到刑事司法领域。但以法院的审判为中心,则是每一类诉讼案件的必然选择。审判活动就是圆心,公诉人、律师就是圆周。圆周上的公诉人、律师都是法律职业人,因此,尽管不同法律职业主体的工作职能有差异,但这并不妨碍以审判为中心的法律职业人新型关系的形成,这其中既包括律师将代理、辩护活动集中到法院庭审阶段,也包括侦查、审查起诉活动积极围绕审判活动展开并为之服务,最终交由法院依法、公正裁判。
构建法律职业人新型关系还应当强调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思维理念。应当形成在法律职业人中对律师职业尊重的理念,真正把律师作为法律职业人共同体中的平等主体来对待。例如,目前刑法修正案(九)在律师界吵得沸沸扬扬,尤其是第三十五条的扰乱法庭秩序罪引起很多律师的担忧。如何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还是目前我们面临的问题和困惑。所以,应当健全法律职业人履职保护机制,尤其是健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机制。
此外,在保护机制健全的前提下,要明确办案责任制度的适用条件和追责程序,在去除司法地方化和司法行政化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格局,确保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相互尊重、相互配合、相互监督,以精湛的专业素养共同促使司法过程的顺利进行,实现司法公正。
结语:
推动建立法律职业人新型关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与不断深入发展的司法改革“同呼吸,共命运”。摒弃长期存在的旧理念,而且要适应愈发符合司法属性的新司法体制的更高要求,是一个再造与重塑的过程。
法律职业人是法律的捍卫者、执行者。司法公正是全体法律职业人的共同目标,也是我们共同的法律信仰。我们应当努力通过推动法律职业人员共同体的建设和完善,共同为实现法治中国而努力。
我期待真正的法律职业人新型关系是一种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的关系,是一种和谐的、温暖的关系。也期待构建法律职业人新型关系的相关制度能够真真正正落到实处。
感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