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春莉:刑事辩护律师“会见难”的成因与对策建议——在第四届“刑辩十人论坛”上的发言
2018-11-07

 

图片郝春莉

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主任

 

各位嘉宾、各位同仁:

大家下午好!欢迎到东卫律师事务所参加第四届“刑辩十人论坛”。今年88日,北京一场特大暴雨后,某看守所门前一位律师高举公文包、淌着齐腰深水去看守所会见的图片,在朋友圈广为转发。随后,法制网、各地律协微信公号等也纷纷转载。这看似一次偶然,但深刻反映出当前律师“会见难”的现状,把“会见难”这一长期困扰我国刑事辩护律师执业权益保障的话题,又一次放到了聚光灯下。  

2007年之前,律师“会见难”是较为普遍的现象。但后来随着2012年刑诉法的修改,这一情况逐渐有所改善,但各地并不尽如人意。下面我结合自己近年来执业过程中遇到、见到、听到的情况,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会见难”的主要类型

根据执业实践,当前律师会见权受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任意扩大限制会见范围。根据2012年刑诉法规定,除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重大职务犯罪三类案件外,其它案件都应依法充分保障律师的会见权。但实践中律师会见权被限制的范围已经超出这三类案件,最常见的如涉黑恶类犯罪、涉税类犯罪案件,很多案件在侦查阶段都不允许律师会见。

2.任意提出限制会见的理由。对于监视居住,除“三类特殊案件”外,刑诉法并没有限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规定。但实践中,在很多犯罪嫌疑人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主要是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嫌疑人)的案件中,律师的会见权都得不到有效保障。比如,侦查机关以没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被指定监视居住的地点为由,变相不允许律师会见;又如,一些刑事案件在一审宣判后、二审程序启动前,律师的会见权也存在被变相剥夺的情形;再如,在一些重大、敏感案件中,被告人一审阶段委托了辩护律师,但一审宣判后法院以被告人委托的时限已届满为由,不让律师会见;还有,实践中各地看守所对律师会见的手续要求不一、五花八门,不以刑诉法和律师法规定的“三证”为会见标准,在“三证”之外额外要求律师提供嫌疑人近亲属的户口本、结婚证等材料,导致律师因为缺某一材料而无法会见。

3.硬件落后、缺乏人性化安排等其他类型。这种情况往往发生在一些羁押人数众多、会见需求量大的看守所,由于硬件设施落后导致律师不堪其累。

二、“会见难”现象的成因

1.理念层面的原因。这主要指前述第1、2种类型。实践中我们体会到,多数“会见难”不是因为法理和制度上的障碍,而多属人为原因造成。比如,前面提到的“重大、复杂”案件,律师被看守所拒绝安排会见的原因往往并非出于刑诉法规定的法定原因,而是“办案机关不让见”“需领导批准”等没有法律根据的原因。此外,作为全国律协维权中心成员,我们每月受理的律师维权案件中,对“会见难”的投诉仅排在律师受到人身伤害之后,位居第二。这些都说明了“侦查中心主义”理念在一些办案机关中仍占有主导地位,“审判中心主义”法治理念尚需提高,律师维权的法治化道路还很漫长。

2.制度层面的原因。导致会见难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办案机关违法限制会见后没有任何追责机制。司法机关违法、违规限制会见,律师通过协调、维权解决的往往只是个案,大多无果而终,究其原因是因为对于违法、违规限制会见没有追责机制导致的。

3.硬件保障方面的原因。现在技术发达,取号机取号、电子排队等容易实现,但律师去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很多却要自己搬着小板凳,在看守所门口披星戴月地占座排队,硬件和信息化建设落后可见一斑。我曾听一位国外律师讲过这样一句话——考察一个国家文明的程度往往只需看两个地方:一是看这个国家的厕所是什么样的水平,一是看这个国家监狱(或看守所)的水平,此话不无道理。实事求是地说,一些看守所的硬件建设与我们国家当前整体的经济水平是不相匹配的。

三、对解决“会见难”的呼吁和建议

如上所述,“会见难”主要是司法机关还没有真正树立法治思想,没有将法治要求贯彻到具体工作中。我们除了呼吁国家继续推进法治建设,还建议从以下几个层面去解决:

1.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禁止直接或变相剥夺辩护律师会见权”,并且针对实践中的违法情形,对律师会见权做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

2.充分发挥律师协会的维权作用。当前,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如前所述,一些会见受阻的案件中,最终往往通过律协与相关司法机关沟通协调后得到了解决,说明律协在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应当进一步加强律协维权机制建设,使其发挥更大作用。

3.提高看守所硬件设施、提高相应的技术含量。以我知道的南京第一看守所为例,该看守所在第一次会见时生成二维码,第二次会见时就可以上网刷二维码进行电子排队,非常公平高效,可以解决律师马扎排队、长时间等候等问题,值得全国推广。在北京、深圳等看守所,一方面可以适当增加律师会见的房间,另外可以考虑增加律师的等候室,使律师在恶劣天气中免受冻、淋之苦。

4.不宜以“远程会见”全面替代面对面会见。远程会见有优点,但也应当看到面对面会见,和隔着屏幕远程会见的办案效果是不一样的,且可能面临被监听以及其他安全问题。所以,“远程会见”应限定在案件事实清楚、情节轻微的案件,并且对“远程会见”的场所等都要予以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