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永忠 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理事、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东卫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
刑辩十人谈已经成了一个品牌,我是第一次参加论坛活动。现在我很少办案,对律师刑辩一线情况了解不多。但今天讨论的律师“会见难”问题,我稍微了解一些。我带的一个博士研究生,去年就目前律师会见存在什么问题写了一篇文章,我也看了,多多少少了解一些。就这个话题我谈两点意见:
第一,对当前律师“会见难”问题,要有一个客观、理性的认识。不能以偏概全,不能一概而论, 而是要放到更大范围,也就是全国范围下来思考律师“会见难”到底是什么问题。关于会见难是一个老问题还是一个新问题,我个人认为这是一个新问题。当年我们说律师“会见难”是基于1996年《刑诉法》的规定造成的难。当时在立法上对律师会见是不利的。法律规定是侦查阶段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要经批准才能会见,以致不少案件被办案机关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不让律师会见,至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看起来律师可以会见,但必须要办案机人员同在场才可以会见。这就给办案人员提供了不让律师会见的机会,你联系他的时候,他总是以这样那样的理由借口推辞拖延,如此等等,造成了律师会见难,所以,当时的会见难主要是制度上的难,立法上的难。
2012年《刑诉法》修改时,针对这些问题做了很大修改,明确规定除了三类案件律师会见需要经过侦查机关许可外,其他案件一律不需要许可,更不能侦查人员陪同会见,强调对律师会见不能监听,而且只要持有关手续到看守所就能会见。所以在2012年《刑诉法》实施以后的几年里,“会见难”的问题从全国范围来讲已经基本解决。但是近两年又出现了会见难,难在哪里,我觉得两个方面:
一个是由于会见设施不足造成的难,是见到难,不是立法上难,不是制度上难,主要是现在看守所提供给律师会见的场所严重不足造成的难。为什么会出现严重不足?这与这两年出现的新情况有关系,比如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当事人聘请律师增多,或者即便聘请律师的比例没有提高很多,但会见的频次大大提高了,这就造成了看守所本身场所没有改变没有增加的情况下,会见的难度增加了。这部分在“会见难”里面占的比例不小。将来一旦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试点全面推开,如果不改变当下会见设施不足的问题,会见势必还要更加难。对此我们要理性、客观的认识。
另一个是律师依法应该能够会见而不让会见,可以说是见不到难。这是近一年来出现的新情况,主要集中表现在涉黑、涉恶、P2P和其他一些案件。这类案件比例不一定有多大,但当前这段时期会见很难,对此我们也要有一个理性、客观的认识,这样才能有针对性地开出药方。
第二,对上述问题怎么解决?一个是相关部门、相关行业的人员要提高认识。律师为什么要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律保障会见的目的、意义何在?我理解就是两方面,一个是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追究的地位,对案情、对为什么被立案侦查追究、对案件的证据材料、对相关法律规定,他都不懂,通过律师会见可以满足他这些知情权。第二个,会见是为辩护做准备,律师需要和当事人进行充分交流沟通,然后形成双方能够达成共识的辩护意见,才能有效、有针对性地进行辩护。但对这个问题我们现在认识还不到位,甚至律师自己也认识不到位。比如说会见权是谁的?现在老讲“律师会见权”。但会见权不只是律师的,这个权利首先是嫌疑人、被告人的!作为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了律师,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律师他接受了,其中就包含了当事人有权要求律师与他会见,而律师为了履行辩护职责也需要会见当事人,也应当会见当事人。所以这个权利的主体应当是两方面,但首先是当事人的权利,而不能仅仅看成是律师的权利。所以,我们办案机关和律师在这个问题的认识上都要提高。
第二点,当前的主要问题不是没有法律依据,而是客观上会见场所不足和人为的不依法办案,阻碍律师会见,这是较为普遍的现象,已成为全国性普遍性的问题,就需要主管机关出手。原来说公安部监管局准备参加这次论坛,今天因故没有来,下一步争取将会议成果向他们反映。当然,要积极肯定一些做得好的看守所。我的一个博士生写的文章,通过微信调查,了解到有26个省市的177个看守所周末律师是可以会见的,像这些看守所要充分肯定表扬。
第三点,律师要敢于和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会见难。我记得2000年前后我当时是专职律师,在佛山办过一个案子,也是不让我会见犯罪嫌疑人,我就找当地的党委政法委、人大常委会,结果第二天就让会见了。所以我们要敢于善于运用法律武器。
最后,关于视频会见问题,我认为是可以的,但要明确一定范围、一定时间,一定地点,搞好设计。运用视频会见的案子只能是一般案件,不是复杂案件,不涉及共同犯罪,不涉及重要秘密,也不涉及律师和当事人需要单独、私密谈话的情形。关于看守所中立化,这应该是今后的努力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