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卫民商 || 东卫北京总所执行主任张世国律师:刑民交叉视域下的公司控制权争夺——以抢夺公司印鉴的典型案例展开
2023-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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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视域下的公司控制权争夺

——以抢夺公司印鉴的典型案例展开

作者:张世国

公司控制权与印鉴之争

公司控制权的纠纷是民商事争议解决中的传统话题,也是民事主体在社会生活实际中遇到的纠纷问题中最热门的话题之一。

根据公司法“资本多数决”原则,理论上,如果拥有了公司50%以上的股份,就必然能对该公司实行控制。但实际上由于股份的分散,只要拥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就能获得股东会表决权的多数,即可取得公司的控制地位。除基于股权的占有取得控制权外,通过订立某种特殊契约或协议也可以间接获得公司的控制权。

在取得公司实际控制权的过程中,除了实际经营中较为常见的一致行动人约定等做法,也不乏某些公司的股东方通过“武力方式”控制公司,武力行使的形式则集中体现于对公司印鉴的控制上,典型的案例有:真功夫、雷士照明、方正集团和聚力文化,以及近年较为出名的当当网、比特大陆、安信信托、厦门国际信托、中信信托等。

如:2020年4月26日,当当网创始人李国庆就带人闯入当当网办公区,带走公司几十枚公章。又如老牌本土VC基金源星资本(V Star Capital)的三位管理合伙人之间也出现了“公章争夺战”,两位管理合伙人金炯、于立峰拿走了公司20多个公章,试图以此方迫使公司董事长卓福民出局。近日浏阳河酒业官方网站更是于11月2日发布两则公告,较早的《公示公告》称,11月1日,三十余人强行闯入浏阳河酒业总部办公场所,暴力驱赶工作人员,扰乱公司正常经营。随后发布的《紧急公告》直指此事系名义上的公司大股东、法定代表人彭潮关联方刘毛平、何小东所为,“通过强行开锁的方式抢夺走公司印章证照,已报警处理”。

中信信托的贵阳项目和绍兴项目公章也两次见诸报端。

以上抢夺公司印鉴的行为实际上都是在夺取公司(项目)的控制权。公司作为法人这一法律拟制的民事主体,本身不能独立表达意志,但公司诸如对内治理决策、对外签订合同等意思表示行为,需要有具体意思表示的体现。正因如此,商业惯例中“公章代表公司”的认知已被广泛接受,经济活动的交易合同中基本是以公司公章在交易合同中盖章来代表公司的意思,谁控制了公章,谁就能在当前这个阶段取得公司控制的主动权,就成了一种不争的事实。随着公司控制权斗争不断升级,公司印鉴之争从民事衍生到刑事领域。

刑民交叉视域下的抢夺公司印鉴行为

(一)

“物理抢夺”公司印鉴

公司印鉴除了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代表物之外,其本身也是具有一定财物价值的。公司印鉴的制作需要通过具有专门资质的机构,并向有关部门备案,并非易事,这使得公司印鉴同时具备了双重属性,即代表公司意志的程序合规认证属性和代表公司所属财物的财产属性。同时,公司印鉴作为公司的重要财物,往往处在公司的严密保护之中,因此,在许多抢夺公司印鉴的事件中都伴随着“纠集多人”、“控制现场”、“连夜抢夺”、“撬开保险箱”等情节发生,抢夺印鉴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对公司用于保护公司印鉴安全的场所、设备的损害,如破门、开锁、砸墙给公司带来的损失等。我们称之为“物理抢夺”。

由此可见,抢夺公司印鉴看似是对印鉴动手,但由于物理抢夺种种伴随行为往往会进入到刑事犯罪的边缘。以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L酒业公司印鉴抢夺风波报道中所还原的事实来看,如果该报道属实,那么:

(1)股东P某指使公司外人员闯入公司并对公司办公场所进行打砸抢、破坏监控设备的行为涉嫌故意损害财物罪;

(2)撬开保险柜并抢走公章、营业执照及文件,盗走一台公司电脑主机的行为涉嫌盗窃罪;

(3)将公司员工暴力驱赶走的并致其受伤住院的行为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如涉及多人冲突斗殴等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

(4)如果该行为与上述盗窃行为属于伴随行为,那么则可能涉嫌被合并评价为抢劫罪。

(二)

“文斗”抢夺公司印鉴

“文斗”与物理争夺相对应,是以隐蔽手段使用代表公司控制权的印章或电子签章等印鉴的行为。一般是实际印鉴使用人对外侵害到第三人利益时才东窗事发。“文斗”的衍生后果更为集中表现为表见代理的刑民交叉。


1.表见代理的刑民交叉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涉及三方:代理人、被代理人、相对人,代理人与相对人实施了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人须向被代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单纯从民法角度出发,表见代理行为引发的三方法律关系无疑是清晰、明了的;如增加了刑法角度的考量,问题便会复杂许多。一方面,在规范评价上,代理人(行为人)的行为,依其与相对人间关系,是否存在被认定为诈骗罪等犯罪的可能;依其与被代理人间关系,又可能被评价为职务侵占罪等犯罪。另一方面,在法律效果上,当因表见代理所引发的民法上的履行合同、承担赔偿责任等义务,与刑事犯罪所引发的、依据《刑法》第64条产生的退赔义务共同回旋于三者之间时,即产生了刑民交叉问题。


2.表见代理引发的刑事救济


司法实践对于表见代理引发的刑事案件,处理结果有所不同。

一是依据“外部关系说”,依相对人与代理人间关系认定犯罪,如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行为人利用公司印鉴对外签订合同,谋取个人利益的。裁判逻辑认为,行为人是否构成民法上的表见代理并不影响对其的定罪,即便行为人可能构成表见代理,其所在公司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该民事责任的承担也仅仅是民事法律规范适用的结果。即使成立表见代理(或无论是否成立表见代理),刑法判断都是独立的,只要符合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的成立要件,便不影响相应犯罪的成立。

二是依据“内部关系说”,依被代理人与代理人间关系认定犯罪。裁判逻辑认为,因为表见代理,行为后果由公司承担,故相对人向行为人履行合同的行为系向公司履行了义务,公司应履行相应合同义务,故权益受损的不是相对人,而是公司。因此公司作为刑事被害人,应追究行为人的职务侵占罪的刑事责任。


3.表见代理的民事救济


表见代理涉及到三方关系,刑事责任的追究并不排斥民事的救济途径。是否“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关系到公司是否承担责任,也牵涉到公司印鉴的名义持有方的利益。需根据个案情况综合判定,判定依据包括“结合代理行为存在诸如合同书、公章、印鉴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以及合同的缔结时间、以谁的名义签字、是否盖有相关印章及印章真伪、标的物的交付方式与地点等因素”判断表见代理是否成立。对于一般商事合同而言,“存在代理权的外观”较为常见的证明包括委托书、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业务介绍信以及符合交易习惯的其他权利凭证等。而对于依法须经股东或董事决议的事项(如对外提供担保、涉及控制权变更的交易等)则还需提供相关决议。

抢夺公司印鉴后使用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1)从民事角度来说,公章虽然是公司权利的象征,对外具有代表公司的表征及公示公信效力。公司可以授权他人保管和使用公章,公司将其公章交与他人使用,法律上具有授权他人代理权的法律效果。不过,即使合法持有公司印章,也未必能够合规地代表公司意志,必须有公司权力机构的决议和决策,方可认可其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的通说认为:在合同书上加盖公司公章的法律意义在于,盖章之人所为的是职务行为,即其是代表或代理公司作出意思表示。但章有真假之分,人也有有权无权之别,不可简单根据加盖公章这一事实就认定公章显示的公司就是合同当事人,关键要看盖章之人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盖章之人为法定代表人或有权代理人的,即便其未在合同上盖章甚至盖的是假章,只要其在合同书上的签字是真实的,或能够证明该假章是其自己加盖或同意他人加盖的,仍应作为公司行为,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反之,盖章之人如无代表权或超越代理权的,则即便加盖的是真公章,该合同仍然可能会因为无权代表或无权代理而最终归于无效。【参见人民法院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会议纪要》贺小荣主编P310】

在南京某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诉晏某某董事损害公司利益案中,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股东之间存在矛盾,涉及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及公司两枚印章的效力问题,基于这一情形并考虑到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法院认为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可代表公司直接进行公司的意思表示,这更加直观地说明了印章仅仅可以作为推断公司意思表示的证明,并非在所有情形下都能完全体现公司真实的意思表示,控制了公章不等于控制公司命脉。

(2)从刑事角度来讲,如果抢夺印鉴方无权代表公司意志,而是通过使用抢来的印章(或者偷用印鉴)发布文件、签订合同,给公司和善意第三方带来严重损失的,从刑事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则可能会构成合同诈骗、贷款诈骗罪等一系列罪名。如果抢占公章的乙方提出恶意要求,狮子大开口,这种行为无疑可能会构成敲诈勒索罪。

抢夺印鉴引发的刑民交叉程序救济

因同一事实引发的刑民交叉实体争议,处于非此即彼的阶段,可以民事赔偿解决的,刑事一般不予介入的谦抑态度。案件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系同一法律事实,因同时侵犯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属竞合型刑民交叉。因“同一事实”和“一事不再理”原则要求,追究刑事责任就否定民事程序的启动,亦或民事程序的启动否定了刑事责任的追究。刑民实体上的适用是互为排斥的程序结果,故而不同程序并存或先后的刑民交叉程序问题更容易产生争议,集中表现为审理顺序与执行竞合的处理。

(一)

刑民交叉的审理顺序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近几年逐步缩小了刑民交叉案件适用刑事优先原则的范围。根据《九民纪要》)的第128条、第129条、第130条规定,呈现三种情形:一是“刑民并行”,即因不同事实的,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可以同时审理的同时审理,无所谓谁先谁后;二是“先刑后民”,同一事实的涉众类案件先刑事后民事程序;三是“以民事或刑事为审理前提的优先”,即刑事案件需以民事案件查明的事实为依据,民事部分可以先行审理,后审理刑事;需要刑事查明的事实为依据的,刑事部分先行审理,民事部分后审理。

(二)

同一事实的程序解决

按照案涉事实的同一性程度,进行区分认定和处理。如果不是同一主体实施的行为,一般情况下不宜认定为“同一事实”。对因同一事实、相同当事人同时涉及刑事、民事责任,以及受害人对刑事程序中已发应予追缴、责令退赔的财产享有合法民事权益的,为竞合型刑民交叉一般遵从先刑后民处理原则,民事救济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程序解决。

因同一事实但不同当事人分别涉及刑、民责任的,一般刑民并行。如“同一事实”在刑事程序解决,如与其他当事人还涉及其他法律关系的可进入民事程序。A保险公司与鹏泰公司签订合作协议,鹏泰公司为A保险公司提供网络平台上的投保人信息,实际提供服务者是A公司某部门经理D指定的C公司。所以A保险公司支付的服务费实际最后进入了C公司账户内。事后因A保险公司稽查发现信息虚假和D可能存在受贿情节,随向公安机关举报。在刑事审判认定D的受贿罪后,A公司提起与鹏泰公司的合同纠纷之诉,要求认定合同无效并返还服务费。以上诉请成立的事实之一就是刑事审判中认定的事实-C公司提供大量虚假信息给泰康。该事实在刑事审判中属于酌定量刑情节:虚假信息给A公司造成损失。A公司依据刑事判决认定虚假信息的事实,诉请鹏泰公司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民事诉讼。

“一事不再理”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或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构成重复起诉。基于同一事实,当事人在刑事诉讼程序后又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但未竞合事实部分仍有选择其他程序的自由和权利。将占有的他人股份转卖第三人的,可能构成侵占罪,但第三人善意并完成了合意、股份名册登记和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示流程场合下,民事阶段会认可股权转让的效力。

(三)

不同事实的程序处理

牵连型刑民交叉,在不同当事人之间分别存在民商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在各自的程序中进行调整,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受理、审理。当事人或他人行为虽涉嫌犯罪,但对民事法律行为或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效力、责任等不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一般刑民并行。民事争议事实部分与刑事争议事实相关,因不是同一事实,并不发生刑事排斥民事程序或民事程序排斥刑事的情形。如主合同的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或刑事判定其构成犯罪,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名义订立合同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合同相对人请求该法人、法人组织或他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受害人请求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他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四)

后案需要前案审理结果为审理前提

股权确认、商业秘密的界定及其权利归属等民事审理结果会对刑事审判中的罪与非罪、此罪彼罪判断有着决定性影响;再如主合同的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中,因为主合同债务人将根据是否构成犯罪而决定其承担的债务范围,构成犯罪的将只承担退赃、退赔,在债务范围上相当于只承担还本、而不需支付利息或赔偿其他损失;不构成犯罪的可能还需要承担付息或赔偿其他损失。相对应的,根据保证责任的从属性,保证人的责任范围将因债务人的责任范围不同而不同,这也就决定了此类纠纷需要等待相应的刑事判决作出后方能继续进行。

(五)

执行阶段的刑民竞合

刑民同处于执行阶段时,“先刑后民”为一般原则。刑事与民事执行重合时,法律规定刑事退赔顺序在前,民事案件的财物处理一般遵循“先刑后民”的原则。责令退赔与赔偿损失同存,会违背法律原则和精神,对侵权人不公。根据相关规定在刑事退赔与民事执行重合时,刑事退赔顺序一般在前。民事执行应当在刑事退赔后受偿,当事人选择民事执行,就会丧失责令退赔在执行顺序方面的优先地位。

(六)

涉及善意第三人的“刑民并行”

涉及善意第三人的财物处理可不遵循同一事实的判断规则,按照民事实体规则判断为宜。根据有关规定,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优先实现民事执行内容。如前所述转卖他人股份给第三人,在刑事退赃退款执行阶段可能会与民事执行阶段产生冲突,民事关注转让行为效力,刑事关注的股权转让款,应由刑事加害人承担退赃退款责任,而不是善意第三人返还股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管、实际控制人等涉嫌刑事犯罪立案侦查,未将单位列为被告,但实际追缴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高管的财产,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公司只是犯罪工具,公司案涉财产也会一并作退赃退赔处理。反之,公司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涉案财产不退赃退赔。

结语:抢夺公章的风险防范

风起于青苹之末。前者不忘后事之师,面对现实的或即将可能发生的抢夺印鉴事件,首先要做的一定是公司治理机构的完善,有矛盾不怕,因为公司有完善的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发挥各自的作用,就有解决的机制;第二是加强现场的管控和安全措施的加强,尽最大可能保护印鉴,防止事件发生;第三,一旦印鉴失控,应当及时发布声明,明确公司立场,说明公司现状,稳定公司、合作方及市场的心理预期;第四,公司也应当通过法律手段,从刑、民两个角度维护自身权益,专业的刑事(刑民交叉)法律团队的帮助是非常必要的。

律师简介

张世国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执行主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执行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金融法硕士导师。在刑事诉讼领域,先后代理央视大火案、黄光裕案等重大敏感案件;在民商事诉讼领域,先后代理中信银行8000万元承兑汇票纠纷、中国建设银行1.1亿元信用证垫款纠纷、新华保险人寿公司5.75亿元委托合同纠纷、美国世邦--魏理仕公司物业买卖纠纷等重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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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韩   雪

审核:冯发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