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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2.2亿彩票事件
——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应不应该公开?
东卫北京总所 刘太金律师
近日,江西南昌一彩民在福彩站点“花近10万买彩票中2.2亿”奖金,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震惊和羡慕之余,质疑和争议的声音也随之而起。一次性购买5万倍赔率,这是不是预示着此人提前知道号码?为什么这个人要在两个站点分别出票?一次花10万买彩票,他到底是不是正常人……随之而来的焦点是对于“中奖者到底是谁”的追问,即是否应当公开“中奖者个人信息”。对此,反对公开者直接援引《彩票管理条例》中“应当对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的规定;而赞成公开者多通过强调福利彩票的公益性来论证公开的正当性。
彩民投注近5万倍
共中2.2亿奖引质疑
01
12月2日,中国福彩“快乐8”选七玩法中,网传江西南昌有一彩民投注近5万倍共中2.2亿余元且无需缴税一事引发热议不断。
12月4日,有记者曾就此事进行求证。南昌西湖区多家福彩店均表示从所在片区管理群看到了此消息,网传两张截图即一张购买同一串数字98500元(49250注)的电脑终端图,和一张购买同样数字100元(50注)的票面图,均流出自该管理群,系售票站点人员发出,为一人购买。
12月4日,江西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工作人员表示有看到网上相关的传言,但是目前尚未有人来兑换此笔奖金,具体情况还无法核实。
报道发出后,不少网友存在一些质疑,若该彩民中奖属实,能这么精准投注是掌握内部信息还是偶然现象?
12月5日,媒体记者就此事咨询江西省民政厅,工作人员称刚接到此反馈,详情还不了解,对于网上存在的质疑,其表示“彩票发行肯定都是依法依规的,这个肯定都有监管的。”
当日上午,江西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办公室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如需了解可以关注后续相关公告,“我们会根据相关的情况来发布公告。”
“不得不说此彩民有如神助!但是这里面有个非常反常且不合逻辑的地方。”网友坤哥谈古论今称,他能一期买10万还买了很多期,说明资产至少在千万以上,不然不敢投入如此之大,但是一个资产上千万的人不可能也不屑于沉迷买彩票,太离奇!
网友好久没去秘籍7Z则表示,他买了五年,平均一周五万,一年三百万,五年就1500万。
“郑州公交701路”则表示,钱再来路不明,他会看那么求准?没猫腻才怪!
“如果这个人不是习惯性巨款购彩,那么一定是得到了什么消息。”网友研师译友质疑道。
一些网友表示,这个彩民,每周三四次,每次几千到几万,就是每周花几万到一二十万,每年花几百万到上千万买彩票,这是个什么神一样的彩民?开玩笑呢?他们强烈要求所谓的公平公正公开做到真正的公开!拒绝虚假!必须公开所有中奖者信息,包括以往的!
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
为什么不能公开?
02
2023年11月7日,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官方网站在首页《回应关切》栏目中刊登《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为什么不能公开?》。具体内容如下:在浏览彩票中奖新闻时,很多人会发现,中奖者多使用“化名”,领奖照片上绝大多数中奖者都包裹得严严实实,并且彩票机构也不公布中奖者的姓名等信息。因此,“彩票大奖都是骗人的”“彩票中奖是假的”“从来没人中过大奖”的质疑声、造谣声不绝于耳。
那么,彩票中奖者的个人信息能不能向社会公开呢?
首先,保护中奖者个人信息是彩票机构的法定责任。2009年7月1日之前,财政部有关规定明确要求,对彩票中奖者的相关信息要加以保密。2009年7月1日生效的《彩票管理条例》非常明确地规定“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以及其他因职务或者业务便利知悉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的人员,应当对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并在第四十条明确了违反此规定的法律责任。
《彩票管理条例》第50第5款规定,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泄露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其次,彩票中奖者具有隐私权,个人信息受法律严格保护。彩票中奖者的个人信息是自然人的重要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我国《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均对自然人信息保护规定了保护规范和侵犯责任。《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第三,彩票中奖奖金是购彩者合法所得,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依法享有对其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不属于公共事务,不涉及影响或危害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第三人利益,非必须向社会公开事项,公众不用必须知道中奖者个人信息。并且,并不构成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公众的知情权限于对程序、过程和制度的知情和监督,是有限度和边界的,不能影响中奖者的人身安全、生活安宁。同样,为了保护中奖者,匿名领奖也是国际常见做法,即使公布中奖者身份,也是基于中奖者自愿,即便强制,也有完善的保障措施,而且也非绝对必须公开,比如中奖后一定时间后才能公开,或者只公开居所地所在区域等。
由此可见,保护中奖者个人信息是彩票发行机构和彩票销售机构的责任和义务,中奖者自愿或者征得中奖者同意,方可公开。
然而,上述规定,仅是禁止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得泄露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如泄露则由财政部门处罚。
针对南昌2.2亿元巨奖事件带来的彩票公信力受到挑战的情况下,彩票事业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公共利益应该高于中奖者的个人隐私权。彩民的知情权更应该得到满足。
江西新余公开中奖者信息:
彩票公信力应高于“个人隐私权”
03
2个月前,江西新余将中奖者姓名公之于众,可谓开风气之先,值得推广。
2023年10月4日,新余市委宣传部的官方社交媒体账号“新余发布”发布了江西体彩中心新余分中心的一份通报,称该市一居民中得即开型体育彩票30万元奖金。有网民对其身份提出质疑,为了澄清事实,在征得中奖者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公开其个人信息,为该市渝水区新钢周宇路北村的罗维骏。
此报道刊发后,引发了网民的广泛讨论。笔者粗略统计了一下,支持者多于反对者。
“就应该这样。应该规范彩票规则:获奖万元以上必须公布身份且公开不戴头套领奖,否则可以选择放弃领奖,这作为买彩票的前置条款。”网民蓝天称。
“欲戴王冠,必先承其重,自己有本事赚钱买的豪车,也有本事摆平。”网友小许称,一个平头老百姓中了500W,没这个本事摆平威胁。
“哪能一样吗?一夜暴富的要么被亲戚堵上门要么就水库飘着,小伙子,社会不是你想的那么光明 你不知道阴暗处有谁盯着你 。” 网友薯条不加茄酱反问道,“ 你这话说的,开豪车的人都不敢上街了?”
“现在还有你这样的文盲吗?中大奖和个人隐私权有什么因果关系吗? ”网友网缘无名针锋相对:“想中大奖还怕隐私?干脆别买,中了也别兑。”
“神经病,是别人允许公开才可以公开,不是像你这样的强制公开。否则不给领。”
有网友认为公开中奖者个人信息会面临人身安全危险。“你这话说的,开豪车的人都不敢上街了? 网友大狗子说:“ 哦?那万一中千万,你把信息全公开。你信不信第二天这人就在水库飘着??”
“第二天你就在河里飘着,被死亡,或者亲戚接踵而至,找你借钱,那时候,你不死也得死!” 网友网缘无名跟帖道,“ 想中大奖还怕隐私?干脆别买,中了也别兑。”
“所以我认为可以选择分期领取。” 网友大狗子建议,“ 哦?那万一中千万,你把信息全公开,你信不信第二天这人就在水库飘着?
网友浪底小黄龙提议,中奖的提前要增加一条,必须公开身份。
有网友坦言如果是他中奖500W,他肯定也不会公开的,闷声就好。”
“我中了奖不想太招摇。我就光明正大去领奖。”网友甫夜朦胧称,“哪天亲朋好友问起,我就说是收了1000块钱去帮忙演戏的。”
还有网友对于公开中奖者个人信息不以为然。网友征途认生称,他在大连甘井子区,他们工地上个月有个木工买了3注彩票中了三十六万多,当时彩票站送了个横幅过去,现在仍在工地干活。
“才30万而已,你中3个亿,然后实名领一个我看看,我就承认没有猫腻。”网友陈怼道。
把火烧到中奖者的身上,
属于“找错了对象”
04
多年前,媒体就呼吁过要保障彩民知情权问题。
中国青年报曾在2009年发表评论,称公众对中奖者个人信息的强烈探知欲只是这一问题的表象,问题的实质是公众对彩票机构公信力有所质疑”,“把火烧到中奖者的身上,属于‘找错了对象’”。
这实际上也就是说,公众之于彩票的知情权仍然是重要的,只不过知情的具体指向、对象,不是中奖者的个人信息,而是彩票发行管理的各个程序和环节,如彩票的销售、开奖,彩票资金的分配、使用中的信息。
法制日报曾经刊发的一篇新闻稿件也表达了相同的观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作为一般彩民或者公众,他们具有知情权。而《彩票管理条例》没有提到公众知情权的问题,也没有提到彩民隐私权应当保护到什么程度。“既然中奖彩民的奖金来自广大彩民购买彩票的价款,社会公众当然享有知情权。”
“中奖者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形成了一种博弈”。刘俊海认为,中奖彩民的隐私权与公众的知情权同等重要,没有高低贵贱之别。作为彩民,想自己的隐私权保护得越多越好,而公众却想知道得越多越好。两者往往是相冲突的。
因此,刘俊海认为,有关部门应当协调这两种权利,比如和中奖彩民进行沟通,将中奖彩民认为不敏感的信息向公众公开,或者通过技术手段,比如隐去其姓名等,向公众介绍其买彩票的过程等情节。
“为什么一旦有人中大奖,很多人就想知道其中有没有问题,会不会作假?”国内较早专门研究彩票的业内专家李刚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说:“彩民买彩票中大奖是完全合理的事,虽然是小概率事件,但他有可能拿到奖金池里所有的奖金。但是,很多彩民的质疑、社会公众的怀疑并不是一点道理也没有。事实上,发行彩票过程中已经出现过一些作假行为。”
李刚分析称,依据相关规定,民政部门、体育部门分别负责全国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和组织销售工作。既然是管理部门,保证整个发行和销售环节的合法公正就是其第一要务。
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南昌2.2亿巨奖事件,从表面上看,公众质疑的是大奖得主的真实性,而实际上这是公众对整个彩票操作程序公开、透明的质疑。
虽然一切暂且只是猜测,这次开奖可能没有任何违法的问题,但是面对异常强烈的社会质疑,监管部门理应负有责任出面为公众答疑解惑。
“彩票发行机构一味地将自己认为是管理机构,这是不妥当的,发行机构实际上也是服务机构。”李刚认为。
笔者认为,对于南昌2.2亿中奖事件,福彩中心应本着服务的精神,尽可能向公众介绍相关情况,消除公众对合法性、公正性的疑虑。或者向江西新余,征求中奖彩民本人的意见后,向社会公布中奖者姓名也未尝不可。
专家认为《彩票条例》下的不公开
和《信息公开条例》下的公开并不矛盾
05
中国致公党中央委员会参政议政部职员,法学博士周强在《北方法学》发表论文《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公开可能性之实证分析》详细论述了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公开的可行性。
周强认为,对法律问题的探讨应当首先在两个前提下进行:第一,在现行法律框架之内;第二,把现有法律规定看作是一个富有弹性的完整体系,以尽力去挖掘其潜力。以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为例,《彩票管理条例》要求彩票发行者、彩票销售者等对此予以保密;但当这一信息进入行政机关转化为政府信息之后,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有了公开的条件和途径。两部法律可以相互调适,共同应对社会需求。
周强表示,我国福利彩票以及中奖者个人信息具有公益相关性。具体理由如下:第一,我国福利彩票的发行运作是由国家垄断的,而其用途也是“筹集社会公益资金”、“促进社会公益 事业发展”,属于“公彩”;第二,中奖者所获得的奖金直接来自于所有参与投注者的投注资金。鉴于我国目前的海量彩民和天量彩票资金,其社会关注度自然非同小可。当人们对这部分彩票资金的流向产生较大疑问时,公开中奖者个人信息无疑会成为行政机关回应质疑所考虑的一个可选方案。当下“巨奖”事件频频发生但却不公布中奖者个人信息,所带来的强大的质疑声音都使得公开带有一定的必要性,且利大于弊。
“《彩票条例》下的不公开和《信息公开条例》下的公开并不矛盾。”周强称,《彩票条例》的不公开针对的是事业单位,约束的是彩票发行运作这一流程;《信息公开条例》针对的则是行政机关,规范的是政府信息的管理和运用。当中奖者个人信息由彩票发行、销售机构掌握时,依据《彩票条例》不得公开,并且没有例外;但当这些信息转入税务等相关部门,其性质就变成了“政府信息”,依《信息公开条例》可以有条件地公开。虽然涉及到的是同一个问题,但更换了主体和环节就会出现不一样的结果。要求彩票发行、销售机构等事业单位来公开信息固然是强人所难,而以此为由强调一概保密也同样是以偏概全。而之所以会有这样的不同,主要是因为对于公共利益和个人隐私进行权衡这种权力不适合交给非国家机关,但是可以由行政机关来行使。这既是合理解释法律也是充分利用法律,二者并没有互相拆台,而是互相补充。从规范意义上讲,《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补充了《彩票条例》没有涉及的领域;从社会意义上讲,前者成了后者的泄洪闸和调试器,使二者之间呈现出一种良性互动的关系。
公开中奖者的个人信息“利大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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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要打破质疑,重塑彩票公信力,首先要提高透明度。公开中奖者信息就是一条有效的途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都是公益事业,公众对其筹集资金的去向拥有知情权。
实践证明,公开中奖者的个人信息并不会带来过多的负面影响,应该说“利大于弊”。利的方面,将彩民的知情权置于首位,彩票才能有公信力,彩票公益事业才能获得持久的生命力。弊的方面,对于福彩机构而言,就是增加了工作量;对中奖者来说,他们面临的最大问题是一夜暴富之后的心态变化,这取决于社会治安秩序,没听说过哪位富豪因为自己名字被福布斯富豪榜发布了而惴惴不安。
因此,在公众的广泛质疑之下,江西省有关部门——包括彩票管理机构、彩票执法部门都要及时、恰当地公开中奖者个人信息,并回应公众的疑问。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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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太金 律师
当过教师、军人和法治记者,有10年律师实务经验,办理了一百余件刑事案件,有丰富的刑事辩护、企业家风险防范和企业合规审查经验。在办理的案件中,有多起无罪案例和企业合规不起诉案例,担任了多起重大犯罪案件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均取得较好的辩护效果。
制作:韩 雪
审核:冯发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