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卫研究 || 涉经济犯罪的民事案件应“先刑后民”还是“刑民并行” ?
2024-05-13

涉经济犯罪的民事案件应“先刑后民”还是“刑民并行”——刑民交叉程序下某国有企业买卖合同纠纷案办案札记

2024


案件亮点


(一)重大性

本案涉案主体众多、金额巨大。民事层面,本案被上诉人除与上诉人订立了案涉大宗货物买卖合同外,还与其他8家企业订有类似的合同。而整个交易过程还牵涉经企业授权订立合同的员工、企业的上游交易对手、仓储方等多方主体,故本案涉及范围十分广泛。刑事层面,本案曾在一审中被认定为涉嫌经济犯罪, 二审审理期间,全国多地公安已对案外人“伪造”公司印章进行合同诈骗的行为进行受案初查或立案侦查,是否构成“全国性特大合同诈骗案”的一环亦成为二审争议焦点之一。此外,被上诉人欠付各家企业的货款,少则几千万,多则几亿,被上诉人的大规模违约行为给包括上诉人在内的9家企业造成了极大的损失。而这些企业中不乏有大中型国有企业,故被上诉人的上述行为也导致了巨额国有资产的流失。

(二)复杂性

由于牵涉主体众多,本案的复杂性首先体现在法律关系和行为本身的复杂多样。这其中涉及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对多个不同主体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运输、仓储合同的效力的审查,对企业内部人员的签字、盖章行为是否构成有权代理或表见代理的认定,以及对公安机关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具有形式和实质合法性的判断。此外,本案的复杂性还集中体现在刑事和民事交叉、实体和程序交织。由于一审法院以裁定方式驳回起诉,故二审采取了“穿透式”的审判方式,全面审查了案涉大宗货物买卖、仓储、物流以及签字盖章等行为的真实性,并结合刑事部分的相关证据,判断本案是否涉及刑事犯罪,以及应“先刑后民”还是“刑民并行”。

(三)疑难性

本案一审裁定系经审委会讨论决定而作出,二审改发难度可见一斑。代理人工作的重点在于论证一审裁定对本案上诉人未能提供案外人掌握的仓储单、入库单、出库单等证据证明合同履行的真实性,且本案涉嫌经济犯罪,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驳回上诉人起诉的认定在事实查明和法律适用上均存在错误。在论述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有:本案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以裁定驳回起诉,是否存在法律适用问题?后一问题,又可拆分成如下问题:对本案是否与刑事案件构成“同一事实”,应分别审理还是以“刑事程序吸收民事程序”?一审法院未对原告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予以回应,是否存在程序不当?本案未经实体审理就以裁定方式驳回起诉,是否属于裁判方式错误?其中,对“同一事实”的判断,是难点中的难点。



案件详解


(一)案件概述

自2021年6月16日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为国企)合作开展某大宗货物买卖业务,由上诉人供货,被上诉人收货后付款。在合作期间,双方共签订了12份买卖合同,合同条款与交易模式均一致。前8份合同,双方已经履行完毕,被上诉人通过其对公账户向上诉人正常付款;后4份合同,上诉人供货后,被上诉人至今尚未付款。

2022年6月,上诉人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后4份合同的货款及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损失。被上诉人则主张涉案买卖合同、收货结算单、公司出具给业务员的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均系案外人伪造形成,涉案业务未真实履行,本案涉嫌合同诈骗罪与伪造印章罪,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一审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裁定驳回了上诉人的起诉。东卫律所在二审启动后接受上诉人委托,通过本团队律师专业、细致、认真的代理工作,最终取得了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原审法院审理的结果。

(二)争议焦点

一审法院是否应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展开来讲,本案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还是以“刑事程序吸收民事程序”?

(三)处理思路

在代理本案二审的过程中,律师团队立足于东卫“学术派”律所基因,充分发挥专家学者资源优势,深入调研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交叉相关法律法规及案例,并组织了来自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的民商法、民诉法、刑法学及刑诉法顶级专家教授进行专家论证并出具意见书。除了上述刑民交叉程序问题外,本案实体上还涉及大量司法鉴定报告等证据,团队律师都分别进行了可视化呈现,最大限度地做好法官的“助手”。经过认真阅卷、调研和探讨,在反复打磨的基础上形成最终代理意见。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抓住核心,集中火力论述本案与刑事案件在主体和内容上均非“同一”,应当分别审理

如前所述,本案最主要的争议焦点是民事和刑事案件是否构成“同一法律事实”。而本案民事诉讼和案外人涉嫌的刑事犯罪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应适用《经济纠纷案件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规定》第十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8条的规定,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分别审理。一审法院适用《经济纠纷案件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1)本案民事诉讼和案外人涉嫌的刑事犯罪并非同一法律关系

所谓同一法律关系,指的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同一,行为同一,本案合同纠纷和案外人涉嫌的伪造公章犯罪并非同一法律关系。

第一,两案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一。自2021年6月起,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合作开展某大宗货物买卖业务。双方共签订了12份《买卖合同》,前8份合同双方已经履行完毕,被上诉人通过其对公账户向上诉人履行了付款义务。经鉴定,本案所涉未付款的后4份合同中被上诉人加盖的公章和前8份已履行合同中的公章系同一枚印章,足以证明合同由被上诉人签订。并且,案外人涉嫌的伪造公章罪的刑事案件中,也没有证据证明本案所涉及的被上诉人的公章系伪造。因此,本案民事纠纷的主体是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通过刑事报案追究案外人伪造公章罪的相关案件事实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案民事纠纷中被上诉人公章不涉及伪造问题。在案外人涉嫌伪造公章罪的刑事案件中,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被上诉人和案外人。显然,两案的主体不同一。

第二,两案法律关系的内容即行为不同一。本案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上诉人向海盛公司出售某大宗货物,被上诉人支付相应的价款。案外人涉嫌伪造公章罪则是案外人涉嫌伪造公章,使得被上诉人遭受经济损失。两案行为内容不同一。

(2)一审法院适用《经济纠纷案件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系法律适用错误。本案应适用《经济纠纷案件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规定》第十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8条的规定,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分别审理

《经济纠纷案件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8条规定,行为人以法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合同相对人请求该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有的法院仍然以民商事案件涉嫌刑事犯罪为由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应予纠正。本案与案外人涉嫌的刑事犯罪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一审法院仍然以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为由驳回起诉,应予纠正。

2.巧用图表,通过可视化对比,对司法鉴定报告展开有效质证

本案中,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激烈交锋围绕着双方分别提交的共计12份司法鉴定意见而展开。为进一步论证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并非构成同一法律关系,代理人将双方所作的司法鉴定报告以图表的形式进行内容比对,并结合书面质证意见,指出被上诉人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中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例如,被上诉人先后提交的7份鉴定意见,有的无法说明其提供给公安机关的合同的真实来源,有的所用检材与本案无关,有的存在鉴定结论与委托事项不符的问题;又如,被上诉人用真伪不明的合同作为比对样本,以证明双方签订的12份合同均系被伪造,无论在事实上还是在逻辑上均不能成立。具体来说:首先,其称*号鉴定书中2022年1月5日和1月24日的两份合同上加盖的合同专用章是其在公安局的备案合同章,却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其次,作为该鉴定意见比对样本之一的2022年1月24日合同,上诉人在一审中就对其真实性提出了异议。该合同在被上诉人一审中提交的**号鉴定意见中是被作为检材的,然而上诉人并无原件,也不认可其真实性;又如,结合***号鉴定意见以及几份无货证明,某案外公司提供的无货证明落款时间是2022年2月3日,其他几个公司提供的无货证明时间是2023年,而***号鉴定意见中,一审法院以及被上诉人提交的几份收货证明中,均存在签收时间晚于2022年2月3日的情况。某案外公司早于货物签收时间提供无货证明,明显有违常理。因此,要么是案外公司无货证明并非真实,要么***号鉴定意见中被上诉人提交的作为检材的收货证明并非真实,两者不可能同时为真。

经过诸如此类的论证,代理人对被上诉人的鉴定意见展开充分质证,指出其在形式和内容上均不具有合法性,且与本案争议事实没有关联性。而另一方面,上诉人提供的鉴定意见能充分证明本案与伪造被上诉人公司印章的刑事案件无关,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代理人的可视化工作报告亦为本案法官减轻了梳理证据的难度,得到了承办法官的认可,为高效、高质办理本案做出了贡献。

(四)实务建议

根据最高检发布的《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涉诉风险高发的四大领域主要为:企业对外签订和履行合同环节;企业对外融资担保环节;企业内部管理环节;企业纠纷处理环节。从合规管理的角度,建立并健全统一的印章和合同管理制度,确保企业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事事有留痕,件件有审批,既可以从源头上最大限度避免风险的发生,又可以起到证据留痕和固定的作用,这在日后发生纠纷时可以成为索赔的依据,甚至是免责的“救命稻草”。

1.建立统一的印章管理制度

(1)印章刻制

公司应当设计统一的印章刻制申请表,印制印章时应当填写申请单,经过部门领导、董办、法律事务部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代表审批后才能刻制,做到申请和审批分离。公司印鉴需由董办专人负责刻制工作,印鉴刻制时应有其他人员在场监督刻制并明确记录印鉴刻制数量并将印章与记录交给法律事务部负责人审核并备案。

(2)印章保管

公司各类印鉴必须分别由董办、运营中心和各职能部门依职权专人保管;董事会、监事会印鉴统一由董事会秘书处保管。公司印鉴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管。各职能部门印鉴由各职能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公司合同专用章由公司运营中心管理。公司财务专用章由公司总经理指定公司财务部专人管理,公司人事调配章由公司总经理指定公司人力资源部专人管理。公司党、团、工会等组织的印章由工会决定管理人选。公司财务章、法人章及相关重要印鉴根据印鉴管理制度由相关部门负责保管,且部门内所有印鉴不得由一人负责保管。

(3)印章使用

重要文件使用公司公章必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印;部门章及各专用章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用印,做好用印登记;子公司需使用公司印章时,先由本单位填写用印申请单,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送公司,公司业务归口管理部门领导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核准用印。重要事项报总经理批准。申请使用公司公章时,必须填写公司印章使用登记簿,登记内容至少详细记录申请日期、编号、用印资料名称、申请人、发往单位等;在使用部门印章及各专用章时,经部门领导审核批准,做好用印登记。

2.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确保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降低或避免因合同风险带来的经济损失,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管理的规定,严格把控合同审批、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环节,实现合同全流程管理,强化合同履行控制,提高合同管理效率。

总体原则:区分一般合同和重大合同的不同管理措施,明确公司各职能部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变更、解除合同。

具体内容:

(1)明确合同管理的部门分工,以及子公司需向母公司备案的情形。

(2)明确合同订立的审批流程,不同部门在审批授权与签署授权时的职责和内容,并特别关注对合同合法性的审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有无显失公平,或通过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订立合同的情况;涉及对外担保事项的,是否有公司有权机关的相关决议等。

(3)明确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的汇报流程,例如出现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对方瑕疵履行或拒绝履行的情形时,公司负责提请签订补充协议或向对方提出异议的相关部门及相应汇报流程。

(4)明确变更、解除合同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特别地,涉及担保合同或内容的变更时,应征求原担保单位或个人的同意,取得该单位有权机关的同意变更决议,并在变更协议上加盖担保单位印章或落实个人签名和捺印。

3.做好证据原件及其原始载体的收集和固定工作

常言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无论是何种类型的案件,证据都是决定案件结果的关键因素。企业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应特别重视对以下几类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工作,以便在日后发生纠纷时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证明合同订立或变更、解除的相关文件,如买卖合同、三方协议、补充协议、变更协议等书面合同、解除通知、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授权委托书,介绍信及其他有关资料;

(2)证明合同履行的相关证据。具体又分为以下几种类型:①交、收货凭证。如供货计划单、托运单、装货单、收货单、运费通知单、关单、提货单、送货单、验收单、出库单、入库单、过磅单等;银行流水及发票等财务凭证;②货款收支和结算凭证。如银行流水、银行电子回单、收据、汇款通知单、转账记录、发票、承付凭证、托收凭证、信用证、完税凭证、结算单凭证:结算单、对账单等签字凭证等;③债权凭证。如债权确认书、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微信聊天记录等;

(3)证明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证据。如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检验报告、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保修单、保险单等。如封存样板、交易标的等实际供货情形,证明实际供应货物质量与约定标准不一致,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如存在鉴定情形,注意及时聘请具有资质且在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的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相应鉴定报告;保留关于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发函、回函、律师函的原件和快递签收证明,如是微信发送还需注意保留聊天中涉及的文件和图片。

4.通过绩效评估和合规培训加强企业员工的合规经营意识和水平

为建立良好的内部管理制度,企业还需将印章管理和合同管理作为合规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采取问责制,落实合规负责人,将合规绩效考核纳入员工绩效考核制度之中。此外,企业应定期对员工开展合规培训,帮助企业员工了解企业所处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最新政策,使其在充分知悉合规管理工作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的基础上主动参与企业合规管理活动,并为其提供内部合规交流或情况反映的沟通渠道。



团队介绍


陈怡伊律师

陈怡伊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纽约大学法学院,拥有法学博士学位、上海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资格。长达10年的中外求学经历在使其具备深厚扎实的法律功底的同时,也塑造了她精益求精的工作风格。执业以来,陈怡伊律师先后为央企、国企、在华跨国公司及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业务类型涵盖诉讼和仲裁、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企业合规等,并代表客户参与重大、复杂的谈判、法律文件的起草和执行等工作。陈怡伊律师擅长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商事争议解决(特别是二审案件)以及刑民交叉业务,执业以来所代理的案件标的额累计超过百亿(最大一宗80亿),并以专业、细致、认真的工作风格获得客户一致好评。

Tel:18911695337(微信同号)

E-mail:chenyiyi@dongweilawyer.com

唐瑜律师

唐瑜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现为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唐瑜律师曾供职于北京法院系统,先后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千余件,审判业务娴熟。唐瑜律师入职东卫律所后专门从事民商事诉讼执行案件的代理,尤其对于涉金融类案件、商事合同诉讼、仲裁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累计处理商事诉讼标的达70多亿元,办案经验丰富,具有敬业精神。同时,唐瑜律师还参与了各大型央企、国企、政府机关及民营企业的法律顾问工作,积累了丰富的法律顾问业务经验。

Tel:13269665278(微信同号)

E-mail:tangyu01@dongweilawyer.com

杨惠惠律师

杨惠惠律师,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获得硕士学位。曾在北京法院系统任职多年。

在多年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民商事争议解决与非诉法律服务经验,执业擅长领域有:投融资纠纷、商标权纠纷、土地房产纠纷、公司治理纠纷、企业合规风险管理。代理多起二审诉讼案件取得胜诉结果,现担任水木传媒集团、国新咨询公司等单位法律顾问。

在调研方面,曾参与编写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文件理解适用类法律书籍,撰写学术论文、普法文章10余篇发表于《法律适用》、《法治现代化研究》、《法治日报》等主流期刊,撰写多篇案例分析入选《中国法院年度案例》。

E-mail:yanghuihui@dongweilawyer.com

邓家钰律师

邓家钰律师,本科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院,硕士毕业于英国格拉斯哥大学,现为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领域主要为民商事争议解决、公司法律事务、刑民交叉业务。邓家钰律师具有中、英双重学术背景,可熟练使用英语作为工作语言,同时擅长各类可视化办公软件的应用,能够勤勉高效地完成案件代理工作。邓家钰律师执业以来参与办理了一系列大型企业、金融机构、政府机关等相关的诉讼及非诉业务,以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获得广泛认可与好评。

Tel:13581557618(微信同号)

E-mail:dengjiayu@dongweilawyer.com

(信息来源于:威科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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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陈怡伊
制作:韩   雪
审核:冯发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