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获胜案之办案思考:
如何审查资产评估报告的证据资格与证明力
陈怡伊 杨惠惠
一、案件概述
审理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案件标的:2400万。
东卫代理当事人:被申请人一方,某实业公司。
基本案情:2020年4月,某发展公司与某实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厂房设备租赁协议,约定由发展公司承租实业公司的厂房及设备,租期为十年。2020年3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解除厂房设备租赁协议,发展公司向实业公司返还厂房及设备。协议解除后,发展公司发起仲裁,要求实业公司承担其对租赁设备的技术改造费用。
东卫律师团队代理该案后,代客户向贸仲提出反请求仲裁申请,要求发展公司赔付设备修复费以及逾期交还厂房的占用费。
贸仲最终采信了东卫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决驳回对方当事人(发展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支持我方客户(实业公司)的部分反请求。
二、案件特点
1. 合同条款模糊。合同条款对权利义务的约定不清晰,且核心条款之间存在矛盾,对核心条款的理解容易产生分歧。
2. 资产评估复杂。双方均提交了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对象为大型生产线,不仅涉及加工生产行业技改知识的理解,也涉及对专业评估报告的审查与质证,需要综合考虑评估对象的权属、完整性、现场勘验程序等因素。
3. 证据审查关键。案件的核心争点集中在资产评估报告是否具有证据资格与证明力,这对仲裁结果具有决定性影响。
三、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点为涉案资产评估报告是否具有证据资格与证明力,具体包括:
1. 评估机构与评估人员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2. 评估基准日的选定是否合理;
3. 评估对象的权属是否清晰;
4. 评估对象是否特定化且与现场留存一致;
5. 现场勘验程序是否充分、客观;
6. 评估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与评估基准日明显冲突的情况;
7. 评估假设与评估目的之间是否存在冲突;
8. 评估限定条件是否影响评估报告的适用性。
四、审查重点
1. 审查评估机构与评估人员的资质
核实评估机构与评估人员的资质范围是否涵盖评估对象,并审查评估机构与人员的备案是否合法有效。
2. 审查评估基准日的选定是否合理
不同的交易模式下,评估基准日所遵循的选定标准存在差异。以设备租赁为例,评估基准日的选定需要考虑交还日期,是否处于租赁双方共同控制之下,是否履行了合理的通知前置义务等涉案因素。
3. 审查评估对象的权属是否清晰
权属调查是资产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权属存疑可能直接导致评估报告不具有证据资格。通常情况下,权属清晰的认定材料包括:买卖合同、发票、货款支付凭证,且三者之间不存在无法解释的矛盾之处。
4. 审查评估对象的完整程度
本案评估对象为大型生产线,由若干设备构成,因此应审查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是否特定化。没有特定化评估对象的评估报告不具有证据资格。
5. 审查评估对象是否与现场留存一致
与现场留存不一致的设备及其关联机器设备,应在评估报告中予以排除。
6. 审查现场勘验程序是否充分、客观
根据机器设备的规模与数量、现场工作面难易复杂程度等因素,判断现场勘验程序是否充分、客观。
7. 审查评估价格是否公允
重点审查价格类型是否符合现有的评估准则、取价时间是否与评估基准日存在明显冲突、评估价格的取价依据与取价来源是否公允、不同设备价格之间是否存在无法解释的矛盾。
8. 评估假设与评估目的之间是否存在冲突
衡量评估假设条件是否具有合理性、客观性,是否影响评估目的的实现。
9. 评估限定条件是否会导致评估报告无法用于证明待证事实
如果评估结论在满足限定条件时方能成立,那么就需要审查限定条件是否与案件基本事实不符,导致评估报告无法用于证明待证事实。
五、处理思路
1. 全面审查评估报告。从评估机构资质、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权属、现场勘验程序等多方面入手,对评估报告进行系统性审查。
2. 对比双方证据。将申请人提交的评估报告与被申请人提交的鉴定意见进行对比,分析两者在评估对象、评估方法、评估结论等方面的差异。
3. 结合合同条款与案件事实审查评估报告。根据厂房设备租赁协议的约定,判断评估报告中的内容是否符合合同要求,是否存在超越合同范围或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
4. 提出针对性质证意见。针对评估报告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明确、具体的质证意见,指出其证据资格与证明力的缺陷,削弱对方证据的可信度。
5. 补充证据支持己方观点。通过提交鉴定意见书、公证书等证据,证明己方主张的设备修复费用、逾期占用费等损失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增强己方证据链的完整性。
五、实务建议
1. 重视证据审查。在涉及资产评估的案件中,务必对评估报告进行细致、全面的审查,从资质、程序、内容等方面寻找问题。
2. 强化合同管理。在签订租赁合同或其他涉及资产处置的合同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对资产的使用、改造、维修、返还等条款进行清晰约定,避免因合同模糊引发争议。
3. 规范评估程序。委托评估机构时,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且信誉良好的机构,并合理确定评估目的、基准日、范围等关键要素,确保评估程序合法、结果公正。
4. 及时固定证据。在纠纷发生初期,及时通过公证、鉴定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避免因证据不足或证据瑕疵影响案件的胜诉概率。
律师简介
陈怡伊律师
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纽约大学法学院,拥有法学博士学位,先后为央国企、在华跨国公司及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业务类型涵盖诉讼和仲裁、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企业合规等,并代表客户参与重大、复杂的谈判、法律文件的起草和执行等工作。陈怡伊律师尤其擅长重大、疑难、复杂的争议解决业务特别是刑民交叉业务,所代理的多起案件均达到、甚至超出客户的预期。陈怡伊律师执业以来所代理的案件标的额累计超过百亿,并以专业、细致、认真的工作风格获得客户一致好评。
杨惠惠律师
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获得硕士学位。曾在北京法院系统任职多年。
杨惠惠律师擅长疑难复杂商事案件的代理工作,代理多起二审商事纠纷案件获得胜诉。
参与编写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文件理解适用类法律书籍,撰写学术论文、普法文章10余篇发表于《法律适用》、《法治日报》等主流期刊,曾撰写多篇案例分析入选《中国法院年度案例》。
供稿:陈怡伊
制作:郝博文
审核:冯发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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