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卫研究 || 东卫北京总所张涛、杨璐律师:申请保全人或被保全人不服诉讼保全裁定的救济程序之实务探析
2024-12-23

作者:张涛、杨璐律师


摘要: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对对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的一项临时的强制措施。由于其并非对财产的终局处分,法院在裁定保全财产或裁定驳回保全申请时,往往只进行形式审查,若申请保全人或被保全人对诉讼保全的相关裁定不服,便需要从法律上找到相关的救济程序,如保全复议、执行行为异议、执行复议、执行监督等,本文旨在厘清不同救济程序的应用场景,着重探析了“保全复议裁定一裁终局后,当事人仍对复议裁定不服,该如何救济”的问题。

关键词:诉讼保全 保全复议 执行行为异议 执行监督


一、案件导入

近期笔者团队办理了两起涉诉讼财产保全的案件:

案件一:G公司诉Z公司、Y女士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G公司诉讼中申请保全了第三被告即与案涉租赁合同无任何法律关系的Y女士名下的房产和七个银行账户,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笔者团队接受了Y女士的委托。

案件二:某工程公司诉某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笔者团队接受某工程公司的委托,申请保全了某政府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法院裁定冻结账户资金后,某政府以被冻结账户为专用资金账户为由,向法院申请复议,法院裁定解除了对该账户的冻结措施。

两起案件的焦点均在于:法院针对诉讼保全出具了裁定书后,当事人不服该裁定,该如何寻求救济?其中,案件一是被保全人不服诉讼保全裁定的情形,案件二则是申请保全人不服诉讼保全裁定(即复议裁定)的情形。考虑到类案及所遇到的法律问题具有的典型性、代表性和疑难复杂性,笔者团队系统地通过研究相关法学理论,检索法律规定、过往类案,精密推演,对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诉讼保全裁定不服时可选择的救济程序进行了实务探析,最终指导办理实务案件,均取得有效的处理结果,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现特撰写本文,分享笔者团队研究探索成果和实务经验,上述两案具体办案成效留待文末揭晓!

二、实务探析

(一)当事人对诉讼中的保全裁定不服,可申请复议,该复议裁定具有终局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这里的当事人,既包括申请保全人,也包括被保全人。若法院裁定保全财产,则被保全人可提起复议,请求撤销该保全裁定书;若法院裁定驳回保全申请,则申请保全人可提起复议,请求采取保全措施。

图一:保全复议流程图,含申请复议时间、法院审查时间及审查结果

但若是当事人对于复议裁定书仍然不服,希望进一步向法院陈述意见,现行法律并未明确给出救济渠道。笔者团队在案件二的代理过程中,首先尝试了对于执行裁定书再次申请复议,也就是将“复议一次”解释为“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可各复议一次”,而复议程序作出的裁定书亦是保全裁定,对其申请复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这一主张并未获得法院支持,可见,实务中法院一般认为保全复议裁定书即为终局裁定,不再处理当事人的异议【参见(2017)黔02执复8号、(2022)苏1283民初9818号案】。

此时需要律师根据具体案情灵活应变,结合实务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精神,探寻合适的有效救济程序。笔者团队实务办案后认为以下两条路径是行之有效的,也欢迎更多大咖、同行,共同完善、补充。

(二)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提起执行行为异议,后续可再申请执行复议、执行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而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目前已修改到二百三十六条)指的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图二:对保全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流程图,含提出异议程序、法院审查程序、后续救济措施

简言之,当事人对保全实施行为不服而提出异议的,可向实施保全措施的执行部门提出执行异议。这是将执行的程序规定嫁接到保全中来,针对特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情形,赋予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利害关系人寻求救济的权利,这是不同于前文所述的“保全复议”(向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提出)的救济途径。

需要注意的是,“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外延并不明晰,最高人民法院在(2024)最高法执复28号案中,对两种救济途径作出明确区分,指出:

1.被保全人对是否应该对其采取保全等保全裁定内容不服的,诸如“被告不适格时是否应该对被告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类的问题,可以向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此复议裁定具有终局性【参见(2024)最高法执复28号、(2020)豫06执复83号案】;

2.对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执行行为不服的,诸如“超标的额保全”、“冻结专用资金账户”等执行行为,可以依法向实施保全措施的执行部门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后续可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复议、执行监督【参见(2024)青02执异10号、(2024)桂13执复29号案】。

这一观点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17条所确认。

但实务中亦有少数法院将“作出保全裁定的行为”视为“保全实施行为”,赋予当事人提起执行复议和执行行为异议的双重权利,并将两种不同救济途径的异议归入到一个程序审查【参见(2020)粤执复464号案】。因此,在当事人的财产被不当保全时,无论是对保全裁定内容不服,还是对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执行行为不服,律师均可以尝试在向法院提出复议的同时,向执行局提出执行行为异议,若后者有幸被受理,则意味着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进一步提出执行复议及后续救济(执行监督)的机会。

(三)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利害关系人对保全复议裁定书不服,可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这是检察院为了促进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赋予了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法律监督的权利,可作为当事人在穷尽其他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寻求救济的兜底路径。

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中明确,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在执行活动中可能存在怠于履行职责情形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发出《说明案件执行情况通知书》,要求说明案件的执行情况及理由,若发现确有执行违法、错误情形,可提出检察建议;若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复议裁定、决定等正确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

综上,对于诉讼中保全不服时,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及利害关系人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不服的原因选择不同的救济程序,即复议和执行行为异议,两种程序的后续配套救济措施大不相同,详见下图:

图三: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利害关系人不服诉讼保全裁定的两种救济程序

至于“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的情况,则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七条规定,走“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的救济路径,详见下图:

图四: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的救济程序

三、案件处理结果

案件一中,笔者团队代理Y女士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在复议过程中查明,法院实际冻结了Z公司等其他被告的银行账户,以及Y女士名下一套房产及七个银行账户。笔者团队主张Y女士与本案纠纷无涉,且被查封的Y女士名下房产市值已远超G公司的诉讼标的额,在先冻结其名下七个银行账号无必要和合理性,这一具体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Y女士有权向执行部门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因此,笔者团队积极与执行局沟通,提出异议,最终执行法院解除了对Y女士名下全部七个银行账户及其他被告名下全部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案件二中,笔者团队经论证研究,诉讼中的保全裁定,当事人仅能依法复议一次,但法院对某政府名下账户作出解除冻结裁定的过程中,一方面未向某工程公司送达证据、裁定书,未通知某工程公司举证、质证,剥夺了某工程公司的合法诉讼权利,另一方面未对案涉账户内资金的性质作出区分,因此法院解除冻结这一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某工程公司有权另行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且后续亦有权申请执行复议、执行监督,有权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最终,这一路径成功走通,笔者团队采取的措施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经过两级法院的多次审查,法院最终裁定仅对某政府名下账户内专用资金部分进行解冻,其余非专用资金继续冻结执行。

四、东卫北京总所张涛律师及其团队成员简介

张涛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社科院民商法学专业研究生。现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与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中小型律所发展与指导委员会委员,知名微信订阅/公众号“易居房产律师团”、“张涛律师”、“青天在线”创办人,累计发表原创专业文章 700 余篇。自2005年执业以来,张涛律师深耕于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婚姻家事领域,并精通该领域相关公司法律事务及刑事辩护,成功办理了数百起疑难、复杂典型案例。张涛以扎实的理论功底和出色的法律文书起草能力,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客户的高度信任和好评。

电话:13911056513

邮箱:zhangtao@dongweilawyer.com


胡向阳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9年法律猎头顾问从业经历,主要服务于法律行业和企业法务岗,有百余起为世界五百强企业和国际知名法律机构推荐人才的成功案例。10年家庭理财及大额保单配置经验,对于私人财富规划、管理和传承有独到的见解。现为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张涛律师团队助理。主要业务领域为房地产、婚姻家事。

邮箱:huxiangyang@dongweilawyer.com


杨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硕士,学术造诣与法律素养在求学期间得到了充分的锤炼与提升。现为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张涛团队助理、实习律师。业务领域聚焦于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刑事辩护,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能够迅速识别焦点,制定有效的诉讼策略,并通过扎实的证据收集和严密的逻辑推理,为客户争取最大的利益。

邮箱:yanglu@dongweilawyer.com


高天

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曾在首钢集团、东方雨虹公司任法务、风控等职务,现为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张涛团队执业律师。执业领域为民商事争议解决,专攻建设工程法律业务,能系统提供合同审理、风险控制及诉讼案件办理等服务,成功处理数十起过案件。

邮箱:gaotian@dongweilawyer.com

制作:郝博文

审核:冯发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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