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夏某某与孟某某、郝某名誉权纠纷一案,作出二审终审判决。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周灿律师作为孟某某、郝某在一审、二审阶段的委托代理人,凭借专业严谨的办案思路与扎实充分的证据准备,成功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认定孟某某、郝某不构成名誉权侵权,驳回了夏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判。

2026年4月13日上午,郝某及家属将一面写有“律界精英、敬业楷模,捍卫正义、不负重托”的锦旗,以及一捧春意盎然的花束,送至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总部,向周灿律师致以诚挚的感谢。
夏某某系J平台的网络作家,郝某系Z平台的网络作家,后者因创作多部优秀作品而声名鹊起,在互联网上的影响力较大。
案外人w系郝某的读者,认为夏某某的作品涉嫌抄袭郝某的作品而在微博发声,并为此制作了两部作品的“调色盘”(将疑似抄袭文本与原文并列对比)。夏某某发布微博,在呈现自行制作的“反盘”(驳斥调色盘的观点汇总)之时,声称将起诉w,且部分表述涉嫌恶意贬损郝某的作品。之后,w主动联系上了郝某,告知了上述事宜。
而在此之前,夏某某作品与郝某作品雷同或涉嫌抄袭的言论已经在互联网上有一定范围的传播,郝某亦收到大量读者私信,甚至有部分读者误以为郝某将原有作品进行了扩写。面对以上种种,郝某从未发声、始终容忍。基于读者被诉,为维护自身作品与社会声誉,郝某被迫发布微博予以必要澄清。
夏某某认为郝某的微博是在暗示其抄袭,主张其侵犯了自身名誉权,要求法院判令郝某删除涉案微博、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取证费用、律师费、精神损失费等。
本案的难点在于:
第一,夏某某主张郝某整个微博及其配图整体性损害了其名誉权,微博中的言论是在暗示夏某某有抄袭的行为,甚至属于认定夏某某有抄袭的行为。对此,需论证郝某所发布的微博有一定的事实依据,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第二,部分读者在郝某的微博下方对夏某某进行评价,郝某作为微博的发出者,其对评论具有一定的回复、澄清等管理义务,结合郝某社会知名度更大、社会影响力更广泛的客观情况,可能需对涉案微博引发的读者发布的侵害夏某某的言论(如有)承担一定的责任。
第三,夏某某除了起诉郝某,同时起诉了质疑夏某某抄袭的多名读者。东卫律师代理本案之际,夏某某诉某读者名誉权纠纷已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该读者发布夏某某抄袭的言论构成名誉侵权。此情形下,一审法官可能会先入为主,简单粗暴地沿用之前的审理思路,从而作出对郝某不利的裁判。
第四,涉案微博账号是用孟某某的身份信息注册,但由郝某在实际使用、实际运营。因此,需适时披露上述情况,且对夏某某主张两人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意见予以抗辩。
针对上述难点,东卫律师在厘清名誉权纠纷的构成要件及举证责任的基础之上,结合本案事实与相关证据予以积极应对:
1. 综合微博内容、发布形式、发布背景等论证郝某言论的客观公正:在内容上,针对读者质疑夏某某抄袭郝某作品的言论,郝某虑及两部作品篇幅和字数的差距,以及判定抄袭的严格标准,明确持有否定性意见,因此夏某某声称郝某在暗示或认定其构成抄袭不成立。在形式上,郝某主动附上相关截图作为佐证材料,充分表明其已履行合理查证义务,尽到了善意行为人的必要注意义务。在背景上,郝某系因夏某某的不当行为被迫卷入社会舆论之中,其发布微博予以澄清系正当行使言论自由,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2. 明确夏某某提交证据的瑕疵,强调其不当行为引发大量网友评论:东卫律师细致剖析夏某某提交的证据,从多个维度指出其证据的证明力微弱,且抓住其证明内容自相矛盾的地方,以论证郝某的微博没有导致其名誉受损。与此同时,东卫律师完整梳理了夏某某为涉案事件发布微博的情况,结合其相关言论带有的挑衅、激愤等情绪,完全有理由怀疑是夏某某的不当行为引发大量网友的社会评价。即:如有任何损害后果,应由夏某某自行承担。
3. 指引法官将案件的审理重点回归到名誉权纠纷:针对法官庭审中询问郝某是否就抄袭问题向夏某某提起著作权纠纷,东卫律师从两个维度予以回应:第一,根据微博内容,郝某从未发表过夏某某涉嫌抄袭的言论,甚至对此明确持否定性意见,因此夏某某关于抄袭的有关指控并不属实;第二,本案的争议焦点不在于夏某某的作品在著作权意义上是否构成对郝某作品的抄袭,而在于郝某发表的、夏某某主张侵犯其名誉权的内容是否具有一定的事实依据。
4. 如实披露涉案微博账号的实际情况:东卫律师如实向法院披露了涉案微博账号的实际注册主体、实际使用主体等情况,并结合法律规定、司法实践等发表了如下答辩意见:夏某某无证据证明孟某某实际实施了侵权行为、发布了侵权言论,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面对本案诉讼主体各执一词、事实认定相对复杂等情形,东卫律师为有效捍卫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亦通过多维度、多层次的交叉分析及可视化的法律成果,寻求争议解决突破口:
1. 严格区分言论是“事实陈述”还是“意见表达”:针对郝某评价两部作品“故事设定相似处众多”,夏某某主张该等表述实质是指认其进行抄袭。对此,东卫律师在指出“相似”与“抄袭”这两个概念的巨大差异后,提出应严格区分言论的内容是“事实陈述”还是“意见表达”。郝某微博言论“故事设定相似处众多”指向“怎么看”,系意见表达,结合目前司法实践对此较为审慎的裁量尺度,郝某的该等言论也未达到贬损夏某某名誉的程度,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2. 统筹多方力量搭建证据链条:因郝某发布微博正文时,同时附上了相关截图,东卫律师通过向法官呈现上述证据的原始记录,证明郝某的言论确有事实基础,而非在捏造或歪曲事实。而对郝某评价两部作品“故事设定相似处众多”,通过提交郝某付费阅读了夏某某作品、自行制作了两部作品《调色盘》、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专业性意见等证据,充分证明郝某已履行合理查证义务,有关言论具有一定的事实依据。
3. 向承办法官交付可视化的法律研究成果:东卫律师制作的《侵权要素对比表》详细列明了被诉侵权内容的原文、相关表述的事实依据及法律分析,由此证明郝某的微博言论没有侮辱、诽谤,不构成名誉权侵权。《事实梳理时间轴》完整地展示了本案纠纷的时间线,并摘录了夏某某、郝某发布微博的核心观点,由此可协助承办法官了解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案件一审情况梳理图示》则系统概括了双方在起诉答辩、举证质证、庭审陈述等各个阶段的重要意见,鉴于夏某某无法完成名誉权侵权构成要件的举证责任,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4. 敏锐抓取对方庭审中自陷风险言论:夏某某在对郝某提交的某份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时,不仅对部分事实进行了自认,同时暴露了拟迫使郝某另行提起诉讼、为其正名的主观动机。东卫律师及时锁定夏某某在庭审中的上述漏洞陈述,详细罗列了其可维护权益的多种方式,而非将无辜的郝某卷入网络舆论之中,逼迫郝某为其发声。以上,也恰好说明了夏某某的主观恶意,与郝某在涉案事件中的善良正当形成鲜明对比,有力地影响了法官心证。
这起案件从一审到二审,耗时11个多月,历经4场庭审,维权之路可谓是漫长而煎熬。
作为一起典型的名誉权纠纷,本案不仅彰显了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严格遵循一般侵权行为“四要件”原则:侵权人存在违法行为、侵权人具有主观过错、产生损害后果、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探讨了正当行使言论自由应履行合理核实义务等法律问题。
这场持久艰难的战斗,因委托人、审理法官、东卫律师、Z平台的共同努力,取得了最终胜利。于律师而言,这或许只是执业生涯中万千案件之一;于委托人而言,这却是寄寓公平与正义的人生之战。正因如此,坚定不移地捍卫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始终是东卫律师坚守的准则。
通过这起案件,也想提醒广大网友,如不幸卷入诉讼之中,无辜成为“被告”,应及时寻求律师帮助,拿起法律武器全方位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司法公正,永远值得我们用心守护,也一定会如期而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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