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7日19点,由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等研究院主办,西南政法大学证据法学研究中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北大法宝学堂协办的西政歌乐刑辩沙龙第5期暨北京东卫专场讲座:走私犯罪辩护的策略与技巧,在西南政法大学敬业楼和北大法宝直播间同时进行。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等研究院主办的歌乐刑辩沙龙系列,旨在搭建刑事领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交流沟通平台。
本次讲座由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联席合伙人、东卫刑事辩护研究院副院长、东卫全国刑事业务中心副主任宫万路担任主讲人;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等研究院执行院长、西南政法大学证据法学研究中心主任潘金贵担任主持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特殊群体权利保护与犯罪预防中心副主任陈小彪,重庆市律协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专业委员会主任曹亮担任与谈嘉宾。讲座反响热烈,线下同学踊跃互动,线上实时收看共计1150人次。

本次讲座宫万路律师针对走私犯罪的辩护策略与技巧,从总分的框架结构进行阐述。讲座内容主要分为三部分:总体策略与技巧、类案策略与技巧和具体走私犯罪涉自洗钱、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策略与技巧。
首先,宫万路律师分五个要点阐述了走私犯罪辩护的总体策略与技巧。
第一,宫万路律师阐述了策略与技巧的关系,两者相辅相成,相互支撑。走私辩护中,策略决定方向,技巧支撑现实,辩护人需要特别注重走私案件辩护的特殊性,随着案件进展和证据辩护动态调试。
第二,宫万路律师指出律师应当构建“行政-刑事”双重视角,搭建防御体系递进式的审查思维。走私犯罪具有双重违法性。对于走私犯罪的辩护,应当区分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违法,行政违法前置于刑事违法。同时,走私犯罪案件的辩护还应当关注行刑衔接程序,严格审查案件材料与证据基础,在行政违法的基础上,再进行刑事有责性的判断。
第三,宫万路律师强调了走私犯罪主观故意的认定。走私犯罪主观需构成明知才能认定主观故意,但司法实践中往往利用推定规则提高打击走私犯罪的效率,易造成逻辑机械适用。辩护律师应当理解走私犯罪的具体构造,识别薄弱环节,严格审查基础事实证据与证据链的完整性,提供合理解释打断推定链条。
第四,宫万路律师结合2024年《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办法》(下文简称新《计核办法》)针对性地讲解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中偷逃税额的辩护策略与技巧。《核定证明书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下文简称《核定证明书》)是走私辩护的重要证据,其证据属性学理上存在争议,辩护人应聚焦实质性审查,揭示其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错误或瑕疵。核心而言,辩护人应当击破“计税价格”的技术壁垒,以偷逃税额为核心标尺,以《核定证明书》为核心证据,依据《关税法》和新《计核办法》,借助海关专业技术进行核心辩护。
第五,宫万路律师阐述了单位走私犯罪的辩护策略与技巧,辩护核心应当聚焦于单位走私犯罪的入职标准。辩护的首要任务是争取认定为单位犯罪,辩护在论证单位犯罪时,应重点关注行为是否以单位名义进行、资金流转是否通过单位账户、涉案人员是否明确代表单位身份等。责任人员的认定是单位犯罪的重要一环,一般而言,挂名法定代表人应当免责,部分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针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辩护律师应精准定位当事人在犯罪链条中的位置,针对案件具体情况从主从犯的角度予以辩论,有效维护当事人权益。与此同时,认定单位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从宽和庭前预交罚金,也是走私案件辩护的重要手段。
其次,宫万路律师评析了走私案件的类案策略与技巧。
第一,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的辩护,应当注重《出口管制法》与《刑法》的衔接问题。具体而言,辩护律师应当首先审查涉案行为是否构成行政意义上的走私行为,具体审查涉案项目是否属于管制范围,有无许可证、海关有无管辖权、管辖规定是否生效及豁免等情形主张行政违法争议,结合情理,依托企业合规与当事人困境,争取最有利结果。
第二,加工贸易和违反减免税政策走私犯罪案件是走私案件辩护空间最大的领域之一。辩护人应当抓住“逃避海关监管”故意这一要点,审查全案证据能否证明行为人“明知”逃避海关监管且希望或放任该监管发生。
第三,跨境电商走私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围绕主从犯认定、偷逃税额核减、罚金数额控制三条主线,制定系统化的辩护策略。
第四,包税走私案件,辩护人应当从主观故意认定到各环节主体主从犯区分的系统展开辩护。宫万路律师指出,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适用,包税走私案件辩护策略趋精细化,辩护焦点在于货主与清关团队责任及主从犯认定。具体而言,辩护律师应当根据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作用,行为实施、获利分配等多维度,论证其应当被认定为从犯乃至无罪。
第五,冻品走私案件的辩护,应当聚焦于投送与非疫区冻品的定罪与量刑逻辑。辩护律师应当积极推动“来源不明”认定,严格审查疫区认定证据,混合来源情形下的数罪并罚抗辩,以及数额与重量争议的质证。此外,针对手表、雪茄、洋酒等消费品走私案件的辩护策略,应当注重主从犯的区分和税率的适用,以确保当事人权益得到全面保障。
最后,宫万路律师简要阐述了走私犯罪涉自洗钱、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辩护策略与技巧。
第一,自洗钱入罪对走私辩护带来了全新挑战,辩护人应强调洗钱罪主观目的为使用而非洗清,以区分犯罪行为的性质。此外,辩护人还应从客观行为反推主观目的,若行为人使用他人账户出于经营便利,非刻意切断资金来源于走私行为的联系,不宜认定具有掩饰、隐瞒目的,区分自然延伸与主动漂白的区别。
第二,骗取出口退税与走私犯罪交织,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区分是辩护核心问题。辩护人应当从系统的角度梳理走私与骗取退税交叉案件的辩护要点,综合辩护。


陈小彪老师指出,走私犯罪集中体现了秩序调控与经济发展间政策与法律互动的平衡关系。陈老师针对性地指出,走私案件当前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第一,走私案件存在量刑不均的问题。走私案件具有链条化的特征,司法实践中公安往往逐个击破,分案处理从而出现量刑不均的问题。此外,目前走私行为存在企业化的倾向,是否能认定为单位犯罪是刑事辩护的重点。第二,当前司法实践中就走私案件中的主观故意,存在比较明显的推定扩张趋势,值得重点关注。第三,走私犯罪需要情理与法理的更好融合。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也需要给底层民众留有必要的生存空间。
针对上述问题,陈老师提出了三个针对性的建议:
第一,司法实践中应当对走私犯罪的共犯认定予以限制。第二,间接走私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应当是未来修法与刑事辩护的重点。第三,对于新型走私犯罪应当精细化定义,就具体行为是否属于走私,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应当进一步解释限定。

曹亮律师围绕讲座主题分享了几点感受。第一,司法实践中存在推定规则的滥用趋势,辩护律师应当高度重视,注重与当事人的充分沟通。第二,针对行为人对具体的走私对象认知模糊不明的情况,曹亮律师指出相关司法解释一定程度上违反了责任主义原则,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应当坚持实质审查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概括的走私故意,客观上是否存在认识到货物真实性质的可能性。第三,当前走私犯罪量刑在税额上跨度较大,在同一档量刑情节上“死磕”走私数额对行为人的减轻量刑意义不大。辩护律师应当对海关税额的《核定证明书》作实质认定,税额的认定时间应当综合全案证据,寻找最适宜的认定节点。第四,单位犯罪是刑事辩护深入挖掘的重点。单位犯罪在入罪标准和最终量刑上与自然人犯罪存在巨大差别,刑事辩护律师应当尽可能取得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授权,大量取证以证明走私行为是单位行为而非个人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