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4月26日,由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等研究院、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主办,西南政法大学证据法学研究中心协办的第二届“西政刑辩论坛”研讨会在西南政法大学成功举办。
研讨会面向全国刑事辩护领域的学者与实务专家公开征文,共收到符合评审条件的论文153篇。经组委会匿名化处理并组织专家严格评阅,最终评选出获奖论文23篇,其中一等奖2篇、二等奖6篇、三等奖15篇。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常务副主任焦景收律师撰写的《刑民交叉案件中涉案财物处置的辩护困境与审查起诉阶段的救济路径》一文荣获二等奖。现将其论文核心观点摘编整理,以飨读者。
刑民交叉案件中涉案财物处置的辩护困境
与审查起诉阶段的救济路径
焦景收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常务副主任
刑民交叉案件的涉案财物处置,因兼具刑事追诉的强制性与民事权属的复杂性,成为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辩护的核心难点,亦是当事人合法财产权保障的薄弱环节。当前司法实践中,审查起诉阶段针对刑民交叉涉案财物的辩护面临知情权保障不足、异议权流于形式、刑民法律适用冲突、救济程序严重缺位等多重困境,律师难以针对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返还等环节开展实质辩护,检察机关对涉案财物的审查亦多延续侦查机关结论,未充分履行实质审查与法律监督义务。本文以刑民交叉案件的特殊性为切入点,结合审查起诉阶段的程序定位与辩护权实质化要求,通过剖析三类典型实务案例,梳理涉案财物处置辩护的现实痛点与深层成因,从明确律师财产辩护权能、构建检察机关实质审查机制、完善专门救济程序、优化诉辩协同关系等维度,提出针对性的审查起诉阶段救济路径,以期破解刑民交叉涉案财物处置的辩护难题,填补审前财产辩护的制度空白,推动刑事辩护从人身权保障向财产权保障延伸,促进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工作的规范化与实质化,同时为涉案财物处置相关立法完善与司法规则统一提供实务参考。
关键词:刑民交叉;涉案财物处置;审查起诉;刑事辩护;救济路径;财产权保障
目次
一、引言
二、刑民交叉案件涉案财物的双重属性与辩护核心价值
三、审查起诉阶段刑民交叉案件涉案财物处置的辩护困境—基于典型案例的实证分析
四、审查起诉阶段刑民交叉案件涉案财物处置辩护困境成因
五、审查起诉阶段刑民交叉案件涉案财物处置的完善救济路径
六、结语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刑民交叉案件长期占据疑难复杂案件的重要比重,此类案件既涉及刑事犯罪的定性追责,又牵扯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认定、物权归属确认,而涉案财物处置更是成为案件办理中矛盾最集中、争议最突出的核心问题。相较于单纯刑事案件,刑民交叉案件的涉案财物往往与合法民事财产、案外人财产高度交织,侦查阶段常出现“超范围查封、一刀切扣押、随意性追缴”等问题,不仅直接侵害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更易引发刑民裁判冲突,影响司法公信力。
审查起诉阶段是刑事诉讼中侦查监督最直接、财物审查最全面、救济空间最充分的阶段,检察机关通过阅卷审查、违法监督、听取意见、决定强制措施变更等职权,能够有效纠正侦查阶段财物处置违法问题,衔接刑民程序冲突,保障合法财产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虽逐步强化涉案财物的程序规制,但针对刑民交叉案件的特殊性,并未明确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财产辩护专属权能,也未构建配套的异议救济机制,导致实践中律师针对涉案财物的辩护意见多被忽视,财产权辩护长期沦为刑事辩护的“附属环节”,有效辩护的要求难以落地。
当前,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正朝着全覆盖、实质化方向纵深发展,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规范化成为理论研究与实务完善的重点议题,而刑民交叉领域涉案财物处置的辩护问题,既是刑事辩护的实务短板,也是理论研究的薄弱地带。本文立足刑民交叉案件的司法实践痛点,聚焦审查起诉这一特定阶段,结合典型案例系统梳理涉案财物处置的辩护困境,深挖立法、司法、理念层面的成因,进而探索兼具可行性与针对性的救济路径,旨在推动审查起诉阶段刑民交叉涉案财物辩护的实质化,完善审前辩护制度体系,实现当事人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双重保障,同时契合本次论坛“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实践与立法完善”的核心主旨,为我国刑事辩护理论深化与实务规范化发展贡献实务思考。
界定刑民交叉案件涉案财物之概念,首要问题在于厘清其范围是否涵盖犯罪人合法财产。依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财物应依法追缴或责令退赔,据此,特定情形下刑民交叉案件涉案财物范围可及于犯罪人合法财产。然而,当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高度混同且无法区分时,若仅以被害人权益保障为由,将合法财产一概纳入涉案财物统筹处置,易陷入 “重查处、轻监管” 的误区,既可能引发涉案企业资金链断裂等后果,亦违背利益衡平原则,难以真正实现追赃挽损之立法目的。
(一)刑民交叉案件涉案财物的双重属性
刑民交叉案件中的涉案财物,在规范属性上呈现出刑事违法性与民事权属性相互交织的双重面向,二者共同构成财物处置的基础逻辑[1]。在刑事维度,财物系犯罪构成要件之关联物,属赃款赃物、犯罪工具或违法所得,得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承载证明犯罪、追缴赃款、惩戒犯罪之程序功能。在民事维度,财物承载私法上的所有权、担保物权、债权等合法权益,涉及权利归属、善意取得、合同效力等实体争议。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为涉案财物划定了权利归属与流转的基本框架,即便财物卷入刑事程序,其既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当然消灭[2]。
二者相互交织、彼此制约,刑事处置须尊重民事权利边界,民事裁判亦需兼顾刑事司法认定,构成财物处置中程序与实体、公权与私益的双重遵循。刑事处置行为不得突破民事法律所确立的权利边界,不得无视合法权利人的正当利益;民事裁判在处理相关权属纠纷时,亦应尊重刑事司法对行为性质、财物来源与用途的认定,避免出现刑民裁判冲突与处置结果矛盾。由此,刑民交叉涉案财物的处置,本质上是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公权力行使与私权利保障的双重平衡过程[3]。
单一的刑事程序审查难以全面厘清权属边界,这也决定了该领域辩护必须兼顾刑民双重法律适用逻辑。这一实务困境决定了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必须跳出传统刑事思维,采用刑民一体的辩护思路:既要审查财物的刑事关联性与强制措施合法性,又要梳理民事权属、权利顺位及利害关系人权益,通过提出书面辩护意见、申请解除不当查扣、启动权属异议等方式,在诉讼前端及时阻断违法处置,切实维护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二)刑民交叉涉案财物辩护的核心价值
审查起诉阶段作为审前涉案财物处置的关键枢纽,具备承上启下的重要程序价值。
其一,程序定位具有过渡性与复核性。该阶段居于侦查与审判之间,不以财物终局处分为目标,而是对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开展全面审查,判断财物与案件的关联性、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及必要性,对不当处置予以过滤纠正,实现程序把关功能。
其二,程序运行具有主导性与监督性。检察机关基于法律监督职权,对涉案财物权属、性质、用途进行实质审核,依法纠正违法处置行为,决定是否继续控制或解除强制措施,实现对侦查权的规范与制约。
其三,权利保障具有及时性与前置性。该阶段注重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对与案件无关财物及时返还,在拟不起诉案件中提前完成财物分流,避免财产长期扣押造成不可逆损害,兼顾程序公正与财产权保障。审查起诉阶段既是律师开展财产辩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佳窗口期,也是防范合法财产遭受不当侵害的核心环节。
刑事辩护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根本宗旨。传统刑事辩护多聚焦定罪量刑等人身权利保障,而在刑民交叉案件中,涉案财物处置直接关涉当事人财产权,甚至影响企业经营存续与家庭基本生活,其重要性不亚于人身权利保障。在审查起诉阶段开展涉案财物专项辩护,既是落实有效辩护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衡平刑事追诉与私权保障、化解刑民裁判冲突、优化诉辩关系的重要路径,更是推动刑事辩护由传统人身辩护向人身与财产双重辩护转型的关键支撑。
▲ 案例一:合同诈骗类刑民交叉案—超范围冻结合法财产,辩护知情权受限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乙公司依约支付货款后,甲公司因市场波动未能按期交货,乙公司以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涉嫌合同诈骗向公安机关报案。侦查机关随即冻结甲公司基本账户、张某个人名下三套房产及一辆豪车,涉案金额远超合同约定货款,其中包含甲公司用于发放员工工资、支付供应商货款的合法经营资金,以及张某配偶婚前个人房产。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向检察机关申请调取涉案财物查封冻结清单、权属认定依据,检察机关仅提供简单冻结文书,未披露具体财物明细与认定理由;律师提出解除合法财产强制措施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未予书面答复,仅口头告知延续侦查机关认定结果。
本案凸显的核心困境:辩护知情权严重不足,律师无法获取涉案财物处置的完整信息,难以精准开展权属抗辩;侦查机关超范围处置涉案财物,将合法经营财产、案外人财产纳入强制措施范围,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未进行实质审查,律师异议权形同虚设。
▲ 案例二:非法集资类刑民交叉案—混淆合法投资与犯罪所得,追缴边界模糊
李某经营多家实体企业,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身边亲友及特定对象借款用于企业经营,后因资金链断裂未能按期还款,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侦查机关将李某名下所有企业资产、个人及家庭成员名下财产全部查封扣押,其中包含李某案发前合法经营所得购置的房产、企业生产设备,以及亲属赠与的合法财产,未区分犯罪所得与合法财产。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提出应严格界定追缴范围,返还合法财产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以“涉案财物均与案件相关”为由驳回,未对财物来源、性质进行实质甄别,也未听取案外人(李某家庭成员)的权属异议。
本案凸显的核心困境:涉案财物追缴范围界定不清,司法机关秉持“一刀切”处置理念,混淆犯罪所得与合法财产;审查起诉阶段缺乏专门的财物甄别程序,案外人财产权保障缺位,律师针对追缴边界的辩护缺乏制度支撑。同时还存在着辩护意见采纳难,程序抗辩失效的问题。辩护律师在涉案财物处置中提出“刑民并行”“民事权利优先保护”“区分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等辩护意见时,司法机关往往基于“刑事优先”的固有思维予以驳回,程序规则的刚性冲突成为辩护工作无法突破的首要障碍,合法财产权因程序压制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 案例三:商事经济纠纷刑民交叉案—“先刑后民”思维主导,民事权属抗辩被忽视
王某与陈某合伙经营商贸公司,后双方因合伙分红产生民事纠纷,陈某以王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报案。侦查机关将公司账户资金、合伙共有资产全部冻结,认定为王某犯罪所得。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提交合伙协议、分红凭证、民事确权诉讼受理通知书等证据,主张案涉财物属于合伙共有财产,并非职务侵占所得,请求检察机关中止刑事财物处置,待民事裁判作出后再行认定。但检察机关坚持“先刑后民”,以刑事案件未审结为由,未采纳辩护意见,继续维持查封冻结措施。
本案凸显的核心困境:“先刑后民”惯性思维严重,忽视民事法律规范的适用优先级,刑事程序排斥民事权属认定;审查起诉阶段未建立刑民交叉财物争议的协同审查机制,律师的民事权属辩护无法突破刑事程序壁垒。
(一)实务操作层面:刑民认定冲突,辩护切入点模糊
在刑事司法实务运行过程中,侦查机关通常将刑事追诉犯罪作为首要履职目标,疏于对前置民事法律关系效力及物权权属归属进行精准界定,进而引发刑民规范适用层面的法律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专门确立动产与不动产善意取得规则,明晰该制度的法定构成要件与私法适用效果:受让主体取得标的物权属时主观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交易对价符合市场合理标准、标的物依法完成登记公示或现实交付,三项要件同时满足即发生物权即时变动效力,原所有权人丧失物上追索权。该私法规则旨在保障市场动态交易安全、稳定物权流转秩序、维护善意交易相对方的合法财产权益,是民商事领域不可或缺的基础性确权制度。
然而在刑事办案实践中,侦审机关普遍固化违法所得一概追缴的惯性办案思维,即便案外第三人举证证实自身完全契合善意取得全部法定要件,办案机关仍以案涉财物属于犯罪收益衍生转化财产为由,否定民事善意取得的法律效力,径行作出强制追缴的处置决定。刑事司法程序对善意取得制度的不当排斥适用,严重妨害动产及不动产静态权属秩序与动态交易秩序的安定性。
实务层面即便辩护律师归集完整证据链条、充分佐证善意取得法律要件成立,相关抗辩主张亦难以获得司法职权机关审查采信,致使实体财产辩护陷入证据完备却司法不予认可的现实僵局。审查起诉环节,检察机关多沿袭侦查阶段既有的事实认定与法律定性结论,未针对刑民交叉项下权属争议财产开展独立、实质的司法核查。辩护律师既无法援引民事确权规范构建权属抗辩体系,亦缺乏统一权威的裁判尺度支撑己方辩护观点。受重刑事追责、轻民事权益保护的固有司法导向影响,执业人员难以确立精准有效的核心抗辩路径,最终导致涉案财产专项辩护流于程序性表象,无法实现对当事人及案外人合法财产权益的实质性救济。
(二)制度保障层面:救济机制缺失,纠错效果微弱
立足于现行刑事诉讼立法体系与司法运行现状,针对审查起诉环节刑民交叉范畴内的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现有法律规范并未搭建起专门化、体系化且兼具可操作性的专项权利救济程序,相关立法供给存在明显缺位,直接导致该阶段财物处置程序的权利制衡机制形同虚设。
从司法纠错层面来看,实务中侦查机关常出现超权限、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刻意混淆合法私人财产与涉案违法财物权属性质、无视基础民事权属关系随意处置财物等各类程序违法与实体违法情形,而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往往疏于对涉案财物处置合法性、合理性的实质核查,多直接沿用侦查机关既有处置结论,在此环节的诉讼监督职能呈现明显弱化趋势,针对涉案财物处置的专项监督缺乏明确的程序规范、监督路径与追责机制,监督工作流于形式,难以实现对办案行为的有效制约。
从辩护权行使维度来看,针对侦查、审查起诉环节办案机关作出的违法涉案财物处置行为,辩护律师缺乏法定、高效、刚性的异议提请、复议复核以及听证申辩制度保障,针对各类违法查扣、不当处置行为的抗辩权能缺乏程序载体支撑,律师针对涉案财物的专项辩护权难以落到实处,执业权利保障存在制度性漏洞;与此同时,辩护律师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提交的财物辩护意见、权属异议申请,大多得不到司法机关的实质性审查与书面答复,专业辩护意见无法有效转化为司法纠错、整改的实际结果[4]。
此种立法缺位与程序失灵的双重困境,直接导致当事人以及案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财产权益遭受不法侵害后,缺乏高效的审前救济路径,财产权益损害无法在审查起诉这一关键审前环节得到及时补救,进一步加剧了涉案财物辩护难、救济难的实务困境,也违背了刑事诉讼保障公民合法财产权益的核心立法宗旨。
(三)辩护权利层面:法定权能模糊,行权渠道不畅
上述三个案例共同揭示出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针对涉案财物开展专项辩护的法定执业权利存在保障缺位的制度短板,直接导致执业律师无法协助利害关系第三人依法主张实体物权,大幅限缩涉案财产专项辩护的适用范围与实务效能。
其一,信息知悉权保障机制缺失,辩护执业主体难以全面调取涉案财物明细台账、程序性处置依据以及财物实际管控状态等核心案件资料,致使涉案财产辩护丧失基础性事实支撑,实质性辩护工作陷入阻滞。
其二,程序性异议救济权利趋于形式化。辩护律师就解除涉案财物强制措施、区分甄别合法私产、划定涉案财物追缴边界等事项所提交的抗辩意见,欠缺法定刚性审查流程与限期答复规制,专业辩护主张司法采信比例偏低。
其三,举证责任配置规则明显失衡,刑事追诉环节之中,侦查公诉机关认定财产关联刑事案件仅需达到优势盖然性证明标准,证明负担相对轻微;反观辩护一方及物权利害关系主体,则被课以高度严格的举证义务,唯有充分举证佐证标的财产与犯罪事实无关联性、权属来源合法抑或成立善意取得要件,方可排除涉案定性。此种举证分配格局失衡,叠加举证门槛偏高、维权成本激增,即便权利主体具备正当实体诉求,亦难以实现有效权利救济,财产权益保障流于形式。
其四,利害关系第三人程序参与权限受到严格限制,对涉案财物享有合法物权的案外人,被排斥于审前财物合规审查程序之外,依法不享有案件知情权、陈述申辩权、举证质证权等核心程序性权利。该类主体仅可依托申诉、控告等非讼监督途径维护权益,而此类救济程序流程冗杂、办理周期漫长、司法监督效能不足,无法及时矫正违法查封、扣押、冻结等处置行为。即便案外人另行启动民事确权诉讼,亦往往受制于先刑后民司法裁判原则,被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审理或径直驳回起诉,进而形成刑事程序准入受阻、民事救济路径梗阻的维权困境,实体合法财产权利难以获得完整司法保护。
(一)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财产辩护权能缺乏明确依据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虽对涉案财物处置作出原则性规定,但未针对刑民交叉案件的特殊性,明确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财产辩护专属权能,未界定涉案财物知情权、异议权、听证申请权的具体内容与行使程序。同时,缺乏刑民交叉涉案财物处置的专门法律规则,对追缴、返还、解除强制措施的标准界定模糊,导致律师辩护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司法机关裁量权过大。
(二)司法审查形式化,检察机关客观义务履行不到位
“捕诉一体化”办案机制推行后,基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案件承载量持续攀升,办案资源与办案负荷不匹配的矛盾日益凸显,多数检察机关将审查起诉核心工作重心置于定罪事实核查、量刑情节认定等传统公诉事项,对涉案财物处置的合法性、权属合理性审查普遍弱化,沦为单纯的程序性复核环节。
承办检察官往往直接采信、沿用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认定结论与处置意见,未针对财物与案件关联性、强制措施合规性、权属归属真实性开展穿透式实质审查,形式化审查乱象频发。
检察机关内部未建立刑民协同审查、跨部门会商的专项办案机制,公诉部门孤立办理涉案财物审查事项,未联合民事检察部门对复杂民事权属争议、物权归属问题开展联合研判,无法有效化解刑事追诉与民事确权之间的法律适用冲突,检察机关所负有的客观公正、全面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法定义务未能充分履行,进一步压缩了财产辩护的生效空间。
(三)“先刑后民”传统理念根深蒂固,私权保障意识薄弱
我国刑事司法实务中长期秉持“刑事优先、重刑轻民”的裁判思维,“先刑后民”作为传统司法处理原则形成固化定式,片面强调刑事追诉程序的优先性与强制性,完全漠视民事确权、民事债权保护的独立法理价值与程序正当性。司法机关往往将刑民交叉案件中的财产权属争议,简单纳入刑事追诉程序一并处置,忽视民事法律规范对于物权归属、合同效力、善意取得等事项的专属判断权,漠视当事人、利害关系案外人的合法私有财产权益。
针对同一基础法律事实引发的刑民交叉争议,民事审判机关普遍以涉嫌刑事犯罪为由,作出中止审理、裁定驳回起诉、不予立案受理等处理,致使民事主体无法通过确权之诉、合同违约之诉、侵权损害之诉等正当民事诉讼程序确认财产权属,亦无法依法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民事救济措施,合法民事债权长期无法得到保障。
即便民事审判机关作出生效确权裁判或给付裁判,也会因刑事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优先效力,陷入执行不能、权利悬空的困境,民事权利司法保护流于形式。此种司法理念偏差,直接导致审查起诉阶段财产辩护工作被边缘化、虚化,刑事追诉权力与民事私权保障难以实现衡平,财产辩护制度价值无从彰显。
刑民交叉案件涉案财物处置的辩护困境,本质上是刑事公权力与民事私权利失衡、刑民法律规范衔接脱节[5]、侦查权力运行失范、权利保障机制不完善的结果。审查起诉阶段作为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依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具备破解涉案财物处置困境、实现权利救济的坚实法理基础与独特制度优势,是规范涉案财物处置、保障合法权益的关键诉讼节点。
(一)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财物处置边界
首先,立法层面应当系统性完善涉案财物辩护知情权保障规则,明确检察机关在刑事审查起诉阶段,负有向辩护辩护律师全面移送涉案财物专项卷宗材料的法定义务,材料囊括查封、扣押、冻结强制措施清单、涉案财物权属溯源证明、程序性处置依据、财物保管管控实况及权利限制凭证等全部案卷资料,确保辩护方充分知悉涉案财物认定与处置的案件基础事实,夯实实体与程序辩护前提[6]。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立足刑民交叉案件裁判适用难题,专门创制涉案财物处置专项司法解释,同步遴选发布典型指导性案例。通过规范建构明晰刑事违法所得、犯罪使用工具、行为人合法责任财产及案外人善意独立财产的法定甄别标准,精准划定涉案财物追缴退赔与合法返还的实体边界与适用范围,统一类案裁判尺度,消解司法分歧。
最后,司法机关应当摒弃粗放同质化处置范式,针对合同诈骗、非法集资、商事纠纷交织刑事犯罪等不同类型刑民交叉案件,实行类型化差异化规制路径。细化分层设定涉案财物司法审查规范与刑事财产辩护核心要件,既为辩护主体开展权属抗辩、程序异议、权益救济提供明确裁判指引,亦为检察机关履职审查、法律监督确立刚性适用依据,衡平刑事追诉秩序、被害人受损权益修复与民事主体私有制度。
(二)强化检察实质审查机制,打通辩护纠错渠道
首先,检察机关应当将涉案财物审查列为公诉必经强制性审查事项,单独制作专项涉案财物审查文书,就财物是否与案件具有关联性、取得来源是否合规、物权权属主体为何开展实质核查,不得径直采信侦查机关的认定意见。针对权属复杂、刑民法律关系交织的财产争议案件,衔接民事检察业务部门会商研判,同时引入律师等民商事专业人员辅助审查,同步考量刑事追诉需要与民事确权标准,纠正机械适用先刑后民的惯性办案思维。
其次,强化侦查活动监督,精准核查侦查机关有无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混分涉案财产与合法个人财产、违规追缴处置等违法情形。经查证属实的,依法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列明具体违法事项,督促侦查机关限期整改、厘清权属、退回合法财物,落实刚性监督纠错。
最后,准许适格案外人于审查起诉期间,经由辩护律师依法提出独立权属抗辩主张并提交民事权属佐证证据。检察机关应当将案外人诉求及相关证据纳入法定审查范畴,一体甄别刑事涉案认定与民事合法财产权益边界,实现涉案财物辩护机制全覆盖、权益救济全链条衔接。
(三)优化律师辩护沟通机制,推动协商型辩护落地
首先,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刑民交叉案件涉案财物的协商型辩护,应以程序对等、实质交涉为核心要义,构建控辩双向对等、依法依规磋商的专业化履职机制,破除检察机关单方决断、诉辩沟通形式化的实务桎梏[7]。辩护律师应紧扣涉案财物权属定性、强制措施合法性、追缴退赔范畴等核心争议,于审查起诉初始阶段提交专项财产辩护法律意见,详实列明证据支撑与法律适用规范,聚焦争议症结开展靶向性诉辩磋商。控辩双方需围绕违法所得甄别、合法财产剥离、财物返还边界等实体事项展开实质交涉,杜绝无意义形式化沟通。检察机关对辩护方提出的合法有据的辩护意见,应当依法予以采信并作出书面回馈;就争议事项无法达成一致的,需载明审查研判理由,推动财产争议实质化解。
其次,检察机关应当构建涉案财物专项控辩常态化沟通机制,开辟专门对接渠道,引导辩护律师于审查起诉初期归集权属凭证与程序瑕疵依据,提交书面专项财产辩护意见,实现财产争议层面实质化诉辩交互。接受律师专项财产辩护意见后,检察机关应当进行涉案财物穿透式实质审查,严格遵照法定时限开展实质性书面审查,对查封、扣押、冻结强制措施的审批权限、标的范围、法定存续期间、实施程序及专户保管管护状态开展全要素合规核验。重点审查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超范围扣押、超期限冻结等程序性违法情形,严格区分涉案关联财产与当事人合法自有财产,排查不当牵连案外人合法财产权属、未经司法终审先行处置、擅自处分管控财物等违法履职情形,并依法制作规范法律文书予以答复,逐条载明异议采纳或不予支持的案件事实、证据依据与法律适用理由,强化程序制约与权利保障,对具备事实基础与法律依据的合理抗辩意见依法采信采纳。
最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时,应将涉案财物处置纳入量刑协商法定范畴,逐项核定违法所得数额、被害人损失范围及退赔标的边界,严格界分涉案关联财产与当事人合法自有财产。禁止概括推定退赔、超额追缴处分,规制因认罪认罚不当牵连合法财产处置的实务乱象,纠正认罪即丧失财产抗辩权的不当办案认知。 通过凝聚控辩审查合力,精准厘清物权权属与涉案属性,在规范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同时,一体保障当事人合法私有财产权益与程序性救济权利。
刑民交叉案件涉案财物处置,是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辩护不可忽视的核心议题,更是实现有效辩护、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环节。当前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财产辩护面临知情权不足、异议权虚化、救济程序缺位、刑民适用冲突等多重困境,其根源在于立法规范缺失、司法审查形式化、司法理念滞后与专业辩护机制不完善。
审查起诉阶段作为审前财产救济的黄金节点,破解上述困境,需要从立法、司法、程序、理念多维度发力:通过明确律师财产辩护法定权能,夯实辩护基础;通过构建刑民协同实质审查机制,强化检察监督;通过完善多元救济程序,打通纠错渠道;通过优化诉辩关系,推动协商型辩护落地;通过统一司法标准,规范处置边界。唯有如此,才能推动刑民交叉涉案财物辩护从形式走向实质,实现当事人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双重保障,平衡刑事追诉与民事私权的关系,优化诉辩关系,促进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工作的规范化发展。
作为刑民交叉领域的实务工作者,更应聚焦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实务痛点,深耕财产辩护理论与实践,推动刑事辩护制度向纵深发展,为我国刑事司法公正、涉案财物处置立法完善贡献实务力量,让每一起案件的当事人都能在刑事程序中感受到人身与财产权利的全面保障。
[1]王利明:《“刑民并行”:解决刑民交叉案件的基本原则》,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24年第2期,第20页;
[2]徐卉:《刑民交叉诉讼中产权保护的困境与出路》,载《人民论坛》2021年第2期;
[3]汪海燕:《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与涉案财物处理程序的完善》,载《政法论坛》2025年第1期;
[4]马春晓、青文婷:《刑事一体化视野下涉案财物处置的规则研究》,载《刑事法判解》第26卷;
[5]黄伯青:《论破解刑事涉财判项执行困境之程序重构》,载《法律适用》,2023年第10期;
[6]顾永忠:《有效辩护的内涵界定与实现路径》,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8年第6期;
[7]陈卫东、曲艺奇:《我国刑事涉案财物审理程序的构建》,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6期。
作者简介

焦景收 | 北京总部
jiaojingshou@dongweilawyer.com
刑事辩护、刑民行交叉、企业刑事合规、商事争议解决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常务副主任。焦律师拥有超过18年法律实务经验,是兼具深厚专业功底与丰富管理经验的复合型律师。焦律师深耕刑事辩护、刑事非诉刑民行交叉以及争议解决业务,其在诸多疑难复杂法律事务及领域表现卓越,能为客户提供全面综合的法律及商业解决方案,其始终坚持“专业立身、责任立心”的执业准则。
焦律师先后担任:
·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
· 司法部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律师库成员;
· 国家信访局法律顾问团成员;
·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戒毒局)法律顾问团成员;
· 北京市律师协会面试考核考官;
· 北京市律师协会第十、第十一、第十二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
· 第十届、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党建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 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公益与法律援助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 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对外与宣传联络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 朝阳区律师协会第二次、三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理事;
· 朝阳区律师协会老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诉讼业务研究会主任;
· 亚运村社会组织联合会监事长;
·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兼职实习导师;
· 北京中医药大学研究生校外兼职教师和法律实务导师;
· 中央电视台《律师来了》栏目特邀嘉宾律师;
· 北京电视台《民法典通解通读》栏目特聘讲师。
焦律师曾获得荣誉:
· 2014年度北京市优秀公益律师;
· 2013-2015年度北京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 2016年度北京市律师行业优秀党务工作者;
· 2016年中共北京市朝阳区委员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奖章;
· 2016年创办的焦律师法律工作室被评为“北京市优秀调解品牌”“司法部优秀人民调解组织”;
· 2017年度北京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 2015-2018年度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行业贡献奖;
· 2018年度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优秀法律顾问奖获得者;
· 2019年度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优秀公益代理奖获得者;
· 2019年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工作先进个人;
· 2020年度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优秀共产党员;
· 2020年度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行业优秀党务工作者;
· 2023年度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行业优秀党务工作者。
焦律师及团队代表性案例:
(一)刑事辩护
1. 某大型汽车企业副总裁受贿罪、行贿罪案;
2. 某企业法定代表人职务侵占、行贿案;
3. 黄某、李某等9起死刑复核案;
4. 某医院某主任医生诈骗案;
5. 某职业技术学院校长诈骗案;
6. 修某家族企业挪用资金案;
7. 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一审法院退案);
8. 李某涉走私毒品、强奸案;
9. 某某侵犯375亿条公民个人信息案;
10. 张某“一房二卖”诈骗案(撤案)。
(二)刑事非诉与专项
1. 某地产公司合同诈骗罪刑事控告专项顾问;
2. 某游戏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控告专项顾问;
3. 某游戏行业法定代表人开设赌场案;
4. 某材料公司反舞弊调查专项;
5. 某互联网公司反舞弊及刑事控告专项;
6. 某商贸公司刑事合规专项;
7. 某外贸公司财务负责人虚开案(撤案)。
(三)刑民交叉
1. 某上市公司首席科学家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的民事索赔、行政处罚及刑事追责全流程服务;
2. 某钼铁企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行业典型案件);
3. 某上市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及伪造公司印章罪复合法律事务;
4. 某婚内盗窃及诈骗案(不批捕)。
电话:136814165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