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政刑辩论坛特辑 || 顾永忠教授在第二届“西政刑辩论坛”开幕式上的致辞
2026-05-07
编者按


2026年4月26日,由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等研究院、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主办,西南政法大学证据法学研究中心协办的第二届“西政刑辩论坛”研讨会在西南政法大学成功举办。


研讨会上,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东卫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顾永忠在开幕式环节致辞。本文根据顾永忠教授现场发言整理,特刊发如下,以飨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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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永忠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

东卫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理论界、实务界、律师界的朋友同仁:


大家上午好!


本次会议的主题是“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实践与立法完善”。去年研讨的是“侦查阶段的律师辩护问题”,相信第三届论坛将围绕审判阶段的辩护展开讨论。将三个不同诉讼阶段的律师辩护进行比较,无论从理论、法律还是实务角度看,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都具有明显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审查起诉阶段是刑事诉讼中承前启后的重要环节。在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工作受到较大制约,监察机关调查案件律师尚不能介入,普通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律师虽能介入,但两类特殊案件会见难以实现。至于阅卷——这一律师辩护最重要的条件之一,在侦查阶段更无可能实现。而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情况大为不同。律师可以充分阅卷、充分会见,并能够向办案机关充分表达意见。因此,审查起诉阶段是为律师辩护提供良好条件的关键阶段。


第二,审查起诉阶段也是刑事诉讼全过程中,刑事案件从多变少、由宽收窄的重要调节器。对此我想多说几句,因为无论是在学校教学还是从事研究过程中,我一直非常强调这一点。从诉讼原理、刑事司法规律以及世界范围来看,审查起诉阶段各国都是将侦查阶段的宽入口转化为审判阶段窄出口的重要调节器。尤其是在西方国家,由于没有我国这样严格的立案门槛,侦查阶段的案件数量很多,但进入审判阶段的案件却大幅减少,这一变化的实现机制正是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功能。我国在十多年、二十多年前,由于侦查立案门槛较高,审查起诉阶段的调节功能并不明显,这与当时的历史背景有关,以致审判阶段与侦查阶段的案件数量变化不大。但近些年来,大家应该已经注意到,检察机关的调节器作用日益显著。我尚未看到2025年的数据,但2024年的数据显示,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数量与决定起诉的数量相比,减少了约25%。近年来,不起诉率基本维持在20%至30%之间,调节器作用愈发突出。尤其是随着暴力犯罪和其他严重犯罪数量大幅下降,轻罪案件日益增多,这将成为一种发展趋势,为律师辩护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第三,审查起诉阶段的办案机关既不同于侦查阶段的公安机关,也不同于审判阶段的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既是司法机关,又是公诉机关,同时还是法律监督机关。因此,检察官在此阶段的职能和角色也是多重的。例如,律师的诉讼权利遇到阻碍时,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诉、投诉;对于捕后没有羁押必要的案件,也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审查。这些都属于检察监督职能的体现。同时,检察机关通过公诉权,将部分案件作出不起诉处理,另一部分则继续起诉,这体现了其公诉机关的作用,也为律师提供了更多的辩护机会。可见,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辩护确实与侦查阶段、审判阶段相比最具特殊性,对律师而言也是大有可为的阶段。


此外,检察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省市级人民检察院以及基层人民检察院,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工作和律师工作。刚才陈国庆大检察官、贺恒扬大检察官也从检察工作的角度,表达了对律师辩护工作的高度重视。同时,广大学者和律师朋友们踊跃参会。我相信,本次会议必将取得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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