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政刑辩论坛特辑 || 张世国、唐天昊:论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知情权的保障
2026-05-08
编者按


2026年4月26日,由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等研究院、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主办,西南政法大学证据法学研究中心协办的第二届“西政刑辩论坛”研讨会在西南政法大学成功举办。


本次研讨会面向全国刑事辩护领域的学者与实务专家公开征文,共收到符合评审条件的论文153篇。其中,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管理合伙人、执行主任张世国律师和唐天昊律师撰写的《论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知情权的保障》一文,经遴选脱颖而出。现将其论文核心观点摘编整理,以飨读者。



论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知情权的保障


张世国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执行主任

唐天昊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摘要


知情权作为律师辩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着刑事辩护工作的针对性与有效性。本文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知情权为主要研究对象,结合《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大背景与新时代法治建设要求,梳理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知情权现有权利体系、界定权利内涵、剖析立法与实践困境,系统构建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知情权内容体系并提出完善路径,为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知情权的规范化、权利保障的法治化提供理论支撑与制度参考。


关键词:审查起诉阶段 审前辩护 辩护权 律师知情权


一、问题的提出


(一)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立法背景


我国《刑事诉讼法》历经多次修订,始终围绕“尊重和保障人权”、“优化诉讼结构”、“强化权利保障”等核心要义,立足回应时代发展与司法实践的迫切需求,逐步构建起了符合我国国情、兼具公正与效率的刑事诉讼体系。


近年来,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推行,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职能与辩护需求发生了深刻变化。实践中,在审查起诉阶段,量刑协商、程序性辩护等需求显著增加,现有立法对律师知情权的规定已难以适应实践发展。同时,冤错案件防范、检察活动监督、司法公信力提升等现实需求,也倒逼立法进一步聚焦审查起诉阶段权利保障的薄弱环节,补齐制度短板。


当前,《刑事诉讼法》新一轮修改工作正持续推进,核心导向之一便是强化审前阶段辩护权保障。审查起诉阶段作为审前程序的核心组成部分,其权利保障水平直接影响着刑事诉讼的整体公正,而知情权作为辩护权行使的前提,理应成为本次立法完善的重点领域。对此,需通过明确知情权范围、规范告知义务、健全救济机制,推动辩护权从“形式享有”向“实质行使”转变,为构建更加公正、高效、权威的刑事诉讼制度奠定基础,这既是刑事诉讼制度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现实需要。


(二)新时代律师队伍建设的时代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律师队伍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明确要求广大律师“努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做到信念坚定、业务精湛、维护正义、恪守诚信,为新时代律师队伍建设指明了政治方向与实践路径。这一重要指示,对律师执业活动提出了更高要求:新时代的律师辩护工作,既要坚守依法执业底线,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要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兼顾天理国法人情;既要精通法律适用,也要熟悉证据规则与诉讼程序;既要积极行使法定权利,也要自觉履行执业义务,实现辩护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审查起诉阶段作为律师开展实质性辩护的关键节点,保障律师知情权,既是落实总书记关于律师队伍建设重要指示的具体举措,也是推进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知情权


(一)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知情权


依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享有一系列法定辩护权利,构建起基础辩护权利体系,这些权利相互衔接、相互支撑,为律师开展辩护工作提供了法定依据。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原有辩护权利主要包括会见与通信权、阅卷权、调查取证与申请取证权、提出辩护意见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权、知情权等。


对于知情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司发〔2015〕14号)第六条明确规定:办案机关作出移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提起公诉、延期审理、二审不开庭审理、宣告判决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以及人民检察院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十七条也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移送起诉,审查起诉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改变管辖、提起公诉的,应当及时告知辩护律师。这些规定构成了律师知情权的基础框架,为律师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开展辩护工作提供了初步保障。


(二)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知情权保障的不足


尽管立法明确了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多项权利,且近年来我国持续推进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律师执业环境得到显著改善,但司法实践中仍存在权利行使不充分、保障不到位、救济不顺畅等问题。据最高检数据显示,2020一2024年间阻碍律师知情权案件占比持续超三成,尤其体现在未告知案件移送、文书送达等程序环节,实体性知情权保障更显薄弱。[1]总的来说,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保障的不足集中体现为各项权利的“形式化享有”与“实质化行使”之间的差距,其中知情权的保障不足尤为突出,具体如下:


一是权利行使存在程序阻碍,知情权获取成本过高。在知情权行使方面,部分检察机关未主动履行告知义务,律师需反复查询才能获取案件进展信息,增加了律师的时间成本与工作负担。有学者就指出:“在司法实践中,检察官一股都不会主动选择联系辩护律师,与之协商;辩护律师若试图约见检察官,与其面对面沟通,大概率会遭到拒绝;既使辩护律师侥幸获得与检察官沟通的机会,也多为电话交流。”[2]更多情况下,检察官会直接通知辩护律师提交书面意见。在辩护律提交书面意见以前,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就已形成。[3]对于辩护律师提交的书面意见,检察机关通常也不会采纳。[4]


二是权利救济机制缺失,侵权行为难以得到及时纠正。“无救济即无权利”:救济权乃保障性权利。一定程度上说,没有救济权就没有辩护权。[5]对于侵犯律师辩护权的行为,现有立法未规定明确、高效的救济途径,投诉举报机制不健全,责任追究力度不足,导致权利被侵害后难以获得及时纠正,形成“有权利无保障、有侵害无救济”的困境。


三是权利体系缺乏系统性,知情权的核心地位未被凸显。现有立法对辩护权利的规定较为分散,未形成层级清晰、逻辑严密的权利体系,各项权利之间缺乏衔接配合。尤其是作为基础的知情权,未作为独立权利类型在立法中明确界定,仅散见于各条款,权利范围、告知时限、告知方式、责任主体等核心要素未作统一规定,导致知情权的保障水平远低于会见权、阅卷权等传统辩护权。


四是适配新型诉讼制度不足,权利内容滞后于实践发展。随着认罪认罚从宽等新型诉讼制度的推进,律师需要参与量刑协商、不起诉裁量等工作,但现有知情权权利体系未全面覆盖此类新型场景,权利内容滞后于实践发展,难以满足实质性辩护需求。


确保律师知悉案件进展情况是维护其权利的首要步骤。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有权向检察机关了解案情,但这一权利的实现绝大多数情况下却依赖于律师的主动、反复询问,而非办案机关的主动告知,这无疑限制了律师权利的充分行使。[6]曾有学者总结,刑事诉讼发展的历史就是辩护权不断扩大的历史。[7]目前,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利体系存在的结构性缺陷中,知情权作为基础性权利的核心地位未被凸显,权利内容模糊、保障机制薄弱的现状,已成为制约辩护权实质化行使的关键瓶颈。鉴于此,在刑事诉讼法新一轮修改的背景下,知情权理应成为本次立法完善的重点区域。


三、律师知情权的基本概念


(一)律师知情权的核心定义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知情权,是指辩护律师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至提起公诉(或不起诉)期间,依法享有的向检察机关、侦查机关了解、获取与案件办理相关的全部程序性信息、证据信息、诉讼进展信息及裁量决策信息的权利,是律师基于辩护人身份享有的基础性、前提性、保障性权利,是辩护权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正如学者所言:“辩护律师的知悉权是控辩平等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实现辩护权的根本保障。”[8]


准确界定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知情权的内涵,需要明确其核心要素及边界:其一,权利主体是辩护律师,包括受委托的辩护律师与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在履行法定职责时,也应当享有相应的知情权。其二,权利行使期间是审查起诉阶段,即从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日起,至检察机关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决定之日止,包括退回补充侦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期间等整个审查起诉流程。其三,权利行使对象是检察机关、侦查机关等办案机关,这些机关掌握着案件的全部信息,负有法定的告知与配合义务。其四,权利内容是有权知悉与案件办理相关的各类信息,既包括程序性信息,也包括实体性信息,既包括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信息,也包括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信息。


同时,该权利具有三重核心属性:一是法定性,律师知情权由刑事诉讼立法明确赋予,属于律师执业权利的核心范畴,办案机关负有法定的告知与配合义务,不得随意剥夺或限制。二是基础性,知情权与会见权、阅卷权、取证权、意见权等其他辩护权利一样,同属于辩护权的一部分,更是其他辩护权利行使的前提,只有得到充分的信息支撑,律师才能开展有效的辩护工作。三是对等性,检察机关作为审查起诉主导机关,天然掌握案件全部证据与程序信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辩方处于信息弱势地位,而律师知情权的核心价值正在于打破控方信息垄断,实现控辩双方信息对等。


(二)律师知情权的法理基础


律师知情权并非凭空产生,其有着深厚的法理基础,源自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与价值追求,是程序正义、人权保障、司法公正等理念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其法理基础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 控辩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控辩平等原则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原则之一,其核心内涵是指控方与辩方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地位,拥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与诉讼手段。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者,需通过保障辩护权实现“权力一权利”的动态平衡,避免因控辩力量悬殊导致的司法专断。[9]律师知情权通过赋予辩方获取案件信息的权利,能够打破控方的信息垄断,让律师能够与控方进行平等对抗。律师在审前程序中的积极参与和有效辩护,有助于打破该程序的封闭壁垒,防止追诉权力的滥用,确保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10]


2. 建设协商式控辩关系的大势所趋。当今的世界已经开始从前一个阶段的“权利型诉讼”向新的模式,即“协商型诉讼”转型,这一进程正在逐步推进。[11]也即,近代和现代的诉讼已经进入以协商为主的时代,从对抗走向合作,这也是司法发展的必然规律。[12]而要实现控辩双方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平等合作协商,信息的同步是必不可少的第一步,这就需要充分保障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知情权。


3. 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客观需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辩护权等基本人权,而辩护权的有效行使离不开知情权的保障。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往往被采取强制措施,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其辩护权主要通过律师行使。律师通过知情权全面掌握案件信息,才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4. 防范冤错案件的制度保障。冤错案件的发生,往往与证据审查不全面、程序监督缺失、辩护意见未被充分听取相关,而信息不对称是导致这些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律师辩护是防范、纠正冤假错案中非常重要、不可替代的力量。这主要是因为律师对案件的认识具有独特的视角和专业的眼光。[13]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通过行使知情权,全面掌握案件的证据信息、程序信息,能够及时发现非法证据、瑕疵证据,提出排除非法证据、补充证据等辩护意见,监督侦查活动的合法性,有利于检察机关审慎审查案件,从源头上防范冤错案件发生。


5. 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内在需求。司法公信力的核心在于司法程序的公开透明、司法决策的公正合理。在审查起诉阶段,保障律师知情权,推动审查起诉程序公开透明,让律师能够全面了解案件办理过程、证据情况、决策依据,能够减少公众对司法不公的质疑,提升检察机关办案的公信力。同时,充分的信息沟通有助于防范控辩矛盾的产生,引导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化解矛盾,促进案结事了。


(三)律师知情权的权利界限


律师知情权并非绝对权利,而是一种相对的、界限清晰的权利,其行使需遵循合法性、必要性、关联性原则,并划定合理边界,才能既保障律师辩护权的有效行使,也维护刑事诉讼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他人合法权益,实现权利保障与诉讼效率的平衡。律师知情权的权利界限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检察机关内部合议信息。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行使知情权时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对于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律师有权了解与辩护相关的信息,但不得泄露,检察机关可适当保密处理。此外,检察机关的内部合议意见、检察委员会讨论记录等内部决策信息,属于工作秘密,不纳入律师知情权范围。


二是获取信息需与案件辩护直接相关,不得滥用知情权干扰正常办案。律师行使知情权的目的是为了开展辩护工作,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律师获取的信息必须与案件辩护直接相关,不得获取与案件无关的信息,更不得滥用知情权干扰检察机关的正常办案活动。


三是知情权行使需符合法定程序,通过合法途径获取信息。律师行使知情权,应当遵守《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通过法定途径获取信息,不得采取非法手段获取案件信息。


四、我国律师知情权的立法规定与实践不足


(一)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律师知情权的规定


我国现行立法对律师知情权的规定散见于《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及“两高三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中,形成了原则性与具体性相结合的规则体系,虽然未将知情权作为独立权利类型予以明确界定,但相关条款已构建起律师知情权的基本框架,明确了核心告知事项与办案机关的义务,为律师行使知情权提供了初步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法律层面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为审查起诉阶段知情权的行使奠定基础。第四十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间接赋予律师对证据材料的知情权。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保障律师对案件移送情况的知情权。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辩护人意见,隐含了律师对案件审查进展、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的知情权。


《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相关手续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可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也可自行调查取证,进一步细化了律师获取案件信息、证据信息的权利。


2. 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层面的规定。“两高三部”2015年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告知律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案件管辖、强制措施变更、侦查羁押期限延长、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等事项;作出重大程序性决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第十五条规定,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准许。


2019年颁布生效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进一步细化了检察机关的告知义务,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相关文件,也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协商、案件审查等过程中,应当保障律师的知情权,告知律师量刑建议的依据、案件审查进展等信息。


(二)律师知情权立法与实践的不足


尽管现有立法对律师知情权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但结合司法实践来看,仍存在立法碎片化、内容模糊化、实践形式化、救济缺失化等突出问题,律师知情权的保障水平与辩护实践需求、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仍有较大差距,难以满足律师实质性辩护的需求,具体不足如下:


1. 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缺乏系统性与统一性。现有立法未将律师知情权作为独立的权利类型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界定,相关规定分散碎片化,缺乏统一的立法框架与逻辑体系。对于律师知情权的核心要素,如权利范围、告知时限、告知方式、责任主体、救济途径等,均未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导致实践中缺乏统一的适用标准,各地执行尺度不一。


2. 知情范围狭窄,未覆盖关键信息,控辩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现有立法仅明确了律师对部分程序性事项的知情权,未涵盖辩护工作所需的关键实体信息与决策信息。例如,在认罪认罚程序中,未明确律师对量刑建议具体依据的知情权,律师难以提出针对性意见;又如,未明确律师对涉案财物处理的知情权,检察机关往往不会主动告知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处理进展等信息。


3. 告知程序不规范,实践落实不到位。现有立法未明确律师知情权的告知时限、告知形式与告知渠道,导致实践中存在告知拖延、口头告知无记录、选择性告知等问题。一是告知时限不明确,“及时”告知缺乏具体标准,部分检察机关拖延告知;二是告知形式不规范,部分采用口头告知且无记录,部分书面告知内容过于简单;三是告知渠道不便捷,未建立统一的案件信息查询平台,仅靠律师主动联系查询,效率低下。


4. 权利救济机制严重缺失,侵权行为难以得到及时纠正。对于侵犯律师知情权的行为,现有立法未规定明确、高效的救济途径,投诉举报机制不健全,责任追究力度不足。


5. 适配改革实践不足,难以满足新型诉讼制度的需求。随着认罪认罚从宽等新型诉讼制度的推进,律师知情权的需求发生了新的变化,但现有立法未及时调整,权利内容滞后于实践发展。


五、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知情权的内容体系构建


结合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规律、辩护实践需求以及现有立法不足,律师知情权应当构建“程序性信息知情权、证据材料知情权、诉讼进展知情权、裁量决策知情权、救济程序知情权”五位一体的完整内容体系,覆盖案件办理全流程、全要素,明确每一项知情权的具体内容、行使方式与保障措施,确保律师能够全面、及时、便捷地获取与辩护工作相关的全部信息,为实质性辩护提供支撑。同时,结合相关法条与实践案例,进一步细化各项知情权的内容,增强可操作性。


(一)程序性信息知情权


程序性信息是律师开展辩护工作的基础,直接关系到律师对案件办理流程的掌握与辩护策略的制定,因此,律师应当享有全面、完整的程序性信息知情权,确保能够实时掌握案件的程序流转情况。结合《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程序性信息知情权应当覆盖以下核心内容:


1. 案件受理与管辖信息。律师有权了解检察机关收到案件的具体时间、案件编号、承办检察官及助理的姓名、联系方式、案件管辖依据、是否存在指定管辖、移送管辖等情况。这是律师开展辩护工作的首要信息,能够让律师明确案件的承办主体与管辖合法性,及时与承办检察官沟通。


2. 强制措施信息。律师有权全面了解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全部信息,包括强制措施的种类、采取/变更/解除的时间、理由、法律依据、羁押场所、羁押期限、延长羁押期限的决定与理由、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等。律师通过获取这些信息,能够判断强制措施的适用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超期羁押等问题,及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


3. 办案期限信息。律师有权了解审查起诉的全部期限信息,包括审查起诉的法定期限、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次数、理由与期限、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每次补充侦查的期限、补充侦查终结的时间等。律师通过获取这些信息,能够监督检察机关依法办案,防止超期办案,及时调整辩护策略。


4. 涉案财物信息。律师有权了解案件中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全部信息,包括财物的种类、数量、权属证明、查封/扣押/冻结的时间、理由、法律依据、保管机关、处理进展、财物处置的初步意见等。律师通过获取这些信息,能够判断查封、扣押、冻结行为是否合法,财物处置是否合理,及时提出异议。


5. 诉讼参与人信息。律师有权了解案件中全部诉讼参与人的相关信息(不涉及隐私保护部分),包括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基本信息、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资质证明等。这些信息能够帮助律师开展调查取证、核实证据工作,提出针对性的辩护意见。


(二)证据材料知情权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也是律师辩护的关键,律师只有全面、完整地掌握案件证据材料,才能判断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提出针对性的辩护意见,因此,证据材料知情权应当是律师知情权的核心内容,确保律师能够实现与控方的证据信息对等。结合《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证据材料知情权应当覆盖以下核心内容:


1. 全案卷宗知情权。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包括诉讼文书、证据材料、侦查终结报告、补充侦查报告、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不得限制阅卷范围、阅卷次数与阅卷方式。检察机关应当为律师阅卷提供充分便利,推行电子化阅卷、异地阅卷等方式。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卷材料,检察机关可适当保密处理,但不得拒绝律师阅卷。


2. 不利与有利证据知情权。律师不仅有权了解控方指控犯罪的不利证据,更有权了解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减轻处罚、免除处罚的全部有利证据,包括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收集的未附卷的有利证据。对于未附卷的有利证据,律师有权申请检察机关调取,并要求说明未附卷的理由。


3. 证据合法性信息知情权。律师有权了解案件中全部证据的收集程序、取证主体、取证时间、取证地点、取证方式等信息,明确证据是否存在非法取证情形,以及证据补正与合理解释的情况。对于存在非法取证嫌疑的证据,律师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要求检察机关说明证据的合法性。


4. 鉴定与专门性问题知情权。律师有权获取案件中全部鉴定意见的全文、鉴定依据、检验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资质证明等信息;对于需要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的案件,律师有权了解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的相关信息,有权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


(三)诉讼进展知情权


律师应当实时掌握案件办理动态,及时调整辩护策略,因此,诉讼进展知情权应当覆盖案件审查起诉全过程,确保律师能够及时了解案件的每一个环节,做好辩护准备。结合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流程,诉讼进展知情权应当覆盖以下核心内容:


1. 案件审查动态信息。律师有权实时了解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审查进度,包括检察机关是否已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已开展证据审查、是否已听取被害人意见等具体审查活动的开展情况。检察机关在开展关键审查活动前,应当提前告知律师,便于律师配合参与。


2. 退回补充侦查相关信息。律师有权了解案件是否被退回补充侦查、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具体理由、重点方向、补充侦查机关、期限、补充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等全部信息。律师通过获取这些信息,能够针对性地调整辩护思路,指导犯罪嫌疑人配合补充侦查,监督补充侦查活动的合法性。


3. 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相关信息。律师有权了解检察机关是否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延长的次数、具体理由、延长的具体期限、批准延长的机关等信息。律师通过获取这些信息,能够监督检察机关是否存在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变相超期羁押等问题,及时提出意见。


4. 案件移送与分流、另案处理、并案处理等信息。律师有权了解案件是否被移送其他检察机关管辖、是否被分流至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办理、是否被移送法院提起公诉、另案还是并案处理等信息。律师通过获取这些信息,能够及时适配不同程序的辩护要求,做好庭审准备或不起诉辩护准备。


(四)裁量决策知情权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的裁量决策,直接决定着案件的最终走向,也是律师辩护工作的核心目标。因此,律师应当享有对裁量决策的全面知情权,确保能够对检察机关的决策施加实质影响,实现控辩平等对抗。结合审查起诉阶段的裁量决策类型,裁量决策知情权应当覆盖以下核心内容:


1. 不起诉裁量信息。律师有权了解检察机关是否拟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的类型、具体理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审批流程、作出时间等信息。律师通过获取这些信息,能够针对性地提出辩护意见,推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2. 量刑建议裁量信息。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律师有权了解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具体内容、基准刑的确定、建议量刑的形成依据、计算方法、是否适用缓刑、罚金的具体数额及依据等信息。律师通过获取这些信息,能够判断量刑建议的合理性,提出针对性的异议,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3. 涉案财物处置裁量信息。律师有权了解检察机关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处置裁量意见,包括财物是否拟返还被害人、是否拟依法没收、处置的具体理由、依据、流程等信息。律师通过获取这些信息,能够判断处置意见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提出针对性的异议。


4. 程序性裁量信息。律师有权了解检察机关在程序性事项上的裁量决定,包括是否批准律师的调查取证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等,以及作出该决定的具体理由、法律依据、作出时间等信息。律师通过获取这些信息,能够判断裁量决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及时提出救济申请。


(五)救济程序知情权


当律师的知情权被侵害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获得救济,是保障知情权实质实现的关键。因此,律师应当享有对救济程序的全面知情权,确保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迅速找到正确的维权路径。结合现有立法与实践,救济程序知情权应当覆盖以下核心内容:


1. 救济途径信息。律师有权全面了解知情权被侵害时的全部救济途径,包括向检察机关内部监督部门投诉、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向司法行政机关反映情况、向律师协会申请协助、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等,以及每种救济方式的适用条件、申请流程、所需材料等信息。


2. 救济时限信息。律师有权了解每种救济途径的申请时限、审查时限、处理时限等信息,确保能够在法定时限内提出救济申请,避免因超过时限导致救济权利丧失。


3. 救济主体信息。律师有权了解每种救济途径对应的救济主体,包括具体的部门名称、联系方式、联系人、办公地址等信息,便于直接对接救济主体,提交救济申请、查询救济进展。


4. 救济结果信息。律师有权了解救济申请的处理进展、审查意见、处理结果、处理依据等信息,确保能够及时掌握救济情况,调整救济策略。


5. 责任追究信息。律师有权了解对侵犯自身知情权的办案人员的责任追究信息,包括责任追究的方式、决定机关、结果等信息,确保侵权行为得到相应惩处,形成长效约束机制。


综上,构建“五位一体”的知情权内容体系,能够基本覆盖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所需的全部信息,既弥补了现有立法的不足,又贴合了辩护实践需求,能够有效避免控辩信息不对称的困境,为律师实质性辩护提供充分的信息支撑。


六、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知情权的立法完善建议


结合前文剖析的立法与实践不足,以及构建的知情权内容体系,就立法层面而言,在刑事诉讼法新一轮修改背景下,应当以“明确权利边界、规范保障机制、健全救济途径、适配实践需求”为核心,系统性完善律师知情权保障制度,将知情权作为独立权利类型予以明确,细化权利内容、规范告知义务、健全救济机制、强化责任追究,推动律师知情权从“形式保障”向“实质保障”转变,实现控辩平等对抗,维护司法公正。对此,笔者拟就相关法条提出修改建议,结合刑事辩护实践经验,提出立法完善方案,具体如下:


(一)明确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知情权的独立地位,构建系统化立法框架


现有立法未将律师知情权作为独立权利类型予以明确,相关规定分散碎片化,导致实践中适用标准不一、保障力度不足。因此,立法完善的首要任务是明确律师知情权的独立地位,构建系统化、统一化的立法框架。


1. 在《刑事诉讼法》中增设独立条款,明确律师审查起诉阶段知情权的核心定义与基本原则。建议在《刑事诉讼法》辩护章节中增设专门条款,明确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享有知情权,有权依法了解、获取与案件办理相关的程序性信息、证据材料信息、诉讼进展信息、裁量决策信息及救济程序信息。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保障律师知情权的充分行使。”同时,明确律师审查起诉阶段知情权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原则、全面原则、及时原则、便捷原则。


2. 整合现有分散规定,构建统一的知情权内容体系。建议将散见于各类法律、司法解释中的知情权相关规定,结合“五位一体”知情权内容体系,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律师知情权的具体内容,细化每一项知情权的范围、行使方式,删除现有立法中分散、重复的规定,形成“总则原则+具体内容(如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知情权)”的系统化立法模式。


3. 明确知情权的行使主体与行使期间。建议在立法中明确,律师知情权的行使主体包括受委托的辩护律师、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在履行法定职责时,享有与辩护律师同等的知情权。同时,明确律师知情权的行使期间,确保律师在各个阶段都能充分行使该阶段应享有的知情权。


(二)细化知情权内容,弥补实践中的信息空白


针对现有立法中律师知情范围狭窄、关键信息缺失的问题,应当结合辩护实践需求,细化知情权内容,将实践中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需要了解的关键信息纳入立法范围,破解控辩信息不对称的困境。


1. 细化程序性信息知情权的具体内容。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了解案件受理与管辖、强制措施、办案期限、涉案财物、诉讼参与人等方面的具体信息,同时明确检察机关应当在相关信息发生变化后及时告知律师,例如“被告人委托辩护律师的,检察机关收到案件材料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辩护律师案件受理信息、承办检察官信息及联系方式”“强制措施发生变更的,应当在24小时内告知辩护律师”。


2. 完善证据材料知情权的相关规定。建议对《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进行修改,明确律师全案卷宗知情权,规定检察机关不得限制阅卷范围、次数与方式,应当推行电子化阅卷、异地阅卷等便利方式。同时,增设条款明确律师对有利证据的知情权,规定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收集的有利证据无论是否附卷,都应当及时告知律师,律师有权申请调取未附卷的有利证据。


3. 完善证据合法性与鉴定相关知情权。建议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中增设条款,规定检察机关应当主动告知律师证据的收集程序、合法性情况,律师对证据合法性有异议的,检察机关应当书面说明。修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律师鉴定意见及相关资质信息,配合律师提出重新鉴定、申请鉴定人出庭等要求。


4. 补充诉讼进展知情权的动态内容。建议增设条款明确,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向律师告知案件审查动态、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案件移送与分流等信息,在相关动态发生后三日内告知,并建立统一的案件信息查询平台,确保律师实时查询。


5. 明确裁量决策知情权的核心内容。建议增设条款明确,律师有权了解不起诉、量刑建议、涉案财物处置、程序性裁量等决策信息,检察机关应当在作出裁量决策前听取律师意见,决策作出后三日内书面告知律师内容及理由。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细化量刑建议知情权,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向律师出示量刑依据,听取异议并应当对异议予以回应。


6. 完善救济程序知情权的相关规定。建议增设条款明确,律师有权了解知情权被侵害时的救济途径、时限、主体、结果等信息,检察机关应当主动告知,相关救济主体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受理、审查并告知处理结果。


(三)规范告知义务,强化知情权的实践保障


现有立法未明确办案机关的告知义务,导致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因此,立法完善应当重点规范告知义务,明确告知时限、形式、渠道,确保告知义务落到实处。


1. 明确告知时限,杜绝告知拖延。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在相关信息形成或发生变化后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具体时限区分信息类型:程序性信息24小时内告知,诉讼进展、裁量决策信息3日内告知,救济程序信息在律师首次行使知情权时主动告知,“及时”兜底不超过5日。


2. 规范告知形式,确保告知可追溯。建议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履行告知义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电子书面形式),留存告知记录,书面告知应当载明相关事项并加盖印章,电子书面形式留存发送与签收记录,口头告知后24小时内补充书面或电子告知。


3. 完善告知渠道,提升告知便捷性。建议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建立线上、线下、沟通多元化告知渠道,建立统一的案件信息查询与告知平台,确保各渠道畅通,承办人员及时回应律师查询,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出具《案件信息告知书》,为律师提供明确指引。


4. 明确告知责任,强化监督考核。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检察机关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将告知义务履行情况纳入办案人员考核指标。


(四)健全救济机制,破解“有权利无救济”的困境


救济机制是保障权利实现的关键,针对现有立法中救济途径不明确、程序性制裁缺失、责任追究不足的问题,应当健全律师知情权的救济机制。


1. 明确多元化救济途径,规范救济流程。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律师知情权被侵害时,可通过内部投诉、上级监督、行业协助、司法救济等途径寻求救济,规范各途径的申请条件、材料、审查时限、处理结果等流程。


2. 增设程序性制裁措施,形成有效震慑。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增设程序性制裁条款,规定办案机关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限制律师知情权的,视为程序违法,相关证据不得作为起诉依据,已作出的程序性决定予以撤销。


3. 强化责任追究,明确责任主体与处分方式。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对于侵犯律师知情权的办案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明确责任追究主体与监督机制,同时规定律师因知情权被侵害遭受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


(五)适配新型诉讼制度,完善知情权的特殊保障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速裁程序、值班律师等新型诉讼制度的推进,应当完善知情权的特殊保障,满足实质性辩护需求。


1. 适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完善量刑协商中的知情权保障。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应当在量刑协商前告知律师案件事实、证据、量刑指导意见等,协商中出示量刑依据、听取异议,协商后书面告知量刑建议及依据,律师有权提出书面异议并要求调整。


2. 适配速裁程序、简易程序,优化知情权的告知效率。建议规定,在速裁、简易程序中,检察机关采用简化规范的告知方式,缩短告知时限至24小时,推行“一次性告知”制度,确保律师快速调整辩护策略。


3. 适配值班律师制度,明确值班律师的知情权保障。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值班律师履行法定职责时,享有与辩护律师同等的知情权,检察机关应当提供便利。


(六)完善配套制度,为知情权保障提供支撑


律师知情权的保障,离不开相关配套制度的支撑,应当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优化律师执业环境。


1. 完善案卷材料电子化制度。推动检察机关全面实现案卷材料电子化,建立统一的电子化案卷平台,完善安全管理机制,为律师线上阅卷提供便利,降低阅卷成本。


2. 建立案件信息公开平台。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建立全国统一的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全面公开平台供辩护人查询,确保信息知情的准确及时。


3. 加强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培训。将律师知情权相关规定纳入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培训与考核内容,提高办案人员的权利保障意识,规范办案行为。


4. 强化律师协会的协助作用。明确律师协会为律师行使知情权提供协助,包括业务咨询、指导救济申请、协调沟通、收集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综上,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知情权的立法完善,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从多方面入手,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知情权保障体系,推动律师知情权从“形式保障”向“实质保障”转变,助力实现司法公正与人权保障的有机统一。


七、结论


审查起诉阶段作为刑事诉讼的关键环节,是律师开展实质性辩护、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核心场域,而知情权作为律师辩护权的基础性权利,贯穿审查起诉全过程,直接决定辩护工作的针对性与有效性,是破解控辩信息不对称、实现控辩平等对抗、防范冤错案件的关键抓手。在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刑事诉讼法新一轮修改的时代背景下,完善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知情权保障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随着刑事诉讼法新一轮修改的推进,希望本文提出的立法完善建议能够为立法实践提供参考,推动我国律师知情权保障制度不断完善,推动刑事辩护制度向更加公正、高效、权威的方向发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有力支撑。同时,希望司法实践中能够严格落实相关法律规定,一方面强化办案机关的义务意识,另一方面也规范律师知情权的行使,这样才能让律师知情权真正落地生根,发挥其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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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高屹:《“捕诉一体”办案模式下律师审前辩护权的困境与保障》,载《法制博览》2025年4月(下)第12期,第1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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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参见樊崇义:《中国式刑事司法现代化下轻罪治理的理论与实践》,载《中国法律评论》2023年第4期,第194页。

[12]樊崇义:《司法现代化背景下第四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辩护制度的重点问题》,载《文化与传播》2025年第5期,第56页。

[13]顾永忠:《律师辩护是防范、纠正冤假错案的重要保障一以缪新华一家五口错案的发生与纠正为切入点》,载《中国律师》,2017年第11期,第61页。








作者简介









张世国 | 北京总所

zhangshiguo@dongweilawyer.com

刑事业务、民商事业务、破产与重整业务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管理合伙人、执行主任。


在刑事辩护领域,张世国主任曾代理黄光裕内幕交易、非法经营案、央视大火案、丁羽心非法经营案、徐翔操纵证券市场系列中某上市公司案等多起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凭借出色表现,荣获2025年度LegalOne中国区“破产重整客户信赖律师15强”、LegalOne 2025年度“实力之星”(刑事业务)、“2019-2020年度北京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


张世国主任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此外,还受聘为中国政法大学客座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研究员,参与研究和宣讲焦点案件和热点问题,并担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






唐天昊 | 北京总所

tangtianhao@dongweilawyer.com

刑民交叉业务 、刑事业务 、刑民融合争议解决


唐天昊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学士、刑法学硕士,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主任团队执业律师。唐天昊律师坚持深耕律师行业并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有丰富的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代理经验;善于精细化辩护,形成了全面、客观、逻辑性强而富有感染力的辩护风格;参与过多起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案件的办理,代理的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都取得了无罪释放、定罪免罚、缓刑、二审改判等良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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