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4月26日,由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等研究院、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主办,西南政法大学证据法学研究中心协办的第二届“西政刑辩论坛”研讨会在西南政法大学成功举办。
研讨会上,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管理合伙人、党委书记、主任郝春莉在开幕式环节致辞。本文根据郝春莉主任现场发言整理,特刊发如下,以飨大家。

郝春莉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管理合伙人、党委书记、主任
尊敬的陈国庆大检察官、贺恒扬大检察官、李燕副校长,各位嘉宾、各位老师、律师同仁:
大家上午好!
在春意盎然的四月,我们再次相聚在山城重庆,共同迎来第二届“西政刑辩论坛”的隆重召开。在此,作为论坛联合主办方,我谨向精心组织本次论坛的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等研究院以及拨冗莅临的各位领导、嘉宾致以诚挚的感谢!
去年,首届“西政刑辩论坛”聚焦侦查阶段刑事辩护”这一核心议题,立足刑事诉讼程序的起点,我们共同研讨了侦查阶段律师介入的实践路径,着力破解“会见难”“取证难”等行业共性难题,为推动刑事辩护专业化、规范化发展凝聚了重要共识。
今天,第二届“西政刑辩论坛”聚焦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辩护,这一刑事诉讼程序流转的重要节点,是刑事辩护工作进入深度参与、实质发力的“黄金窗口期”。相较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控辩双方将围绕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效力判断、法律适用争议等核心问题展开直接、深入的沟通与博弈,案件的走向在此阶段面临着更为专业的研判与抉择。
当前,我们正处在全面依法治国纵深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持续深化的关键时期,正逢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的历史节点,因此探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理论与实践,具有重大时代意义。
作为刑辩律师,我们应当如何把握审查起诉阶段这一“黄金窗口期”,结合东卫所实践,我谈四点观察与思考。
第一,重新认识审查起诉阶段辩护的独立定位。审查起诉辩护并非审判阶段辩护的预备环节,而是具有独立价值和终局影响的实质辩护。辩护律师应在此阶段主动开展全案证据审查、精准法律论证与定罪量刑专业研判,实现审查起诉阶段的有效辩护。
第二,正视当前审查起诉阶段辩护的现实困境。在实践中,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问题突出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阅卷权保障仍不充分,尽管2025年11月最高检、司法部联合出台了《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利工作规定》,但实践中仍存在阅卷滞后、沟通不畅、实质保障不到位等问题,特别是针对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律师调阅难问题尤为突出;
二是认罪认罚量刑协商流于形式,检察单方主导特征明显,律师参与度、话语权十分有限,难以发挥认罪认罚实质协商与有效辩护作用;
三是律师申请羁押必要性实质审查难,依申请启动比例不高、审查说理简单化、程序空转现象依然存在,律师申请变更强制措施难获实质性回应;
四是法律援助质效有待提升,存在“重覆盖、轻质量”“重数量、轻效果”的倾向,部分援助案件辩护精细化不足,难以真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有效辩护。
第三,把握刑诉法修改的历史机遇,以制度完善赋能审查起诉辩护提质增效。建议重点推进四项工作:
一是赋予辩护律师“案件数据访问权”,保障律师全面、及时、便捷获取全部电子化案卷材料及过程性数据;
二是构建独立的量刑协商机制,从而使控辩双方享有对等的量刑建议权;
三是深入推进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
四是探索建立律师讯问在场制度,采取消极在场模式,明确辩护律师在检察机关讯问嫌疑人时享有在场的权利。
第四,持续提升刑事辩护律师专业化能力。刑辩律师应当具备证据审查、适用法律、量刑沟通等核心能力,用专业赢得认可,用沟通凝聚信任,切实筑牢审前有效辩护的根基。
各位专家、各位同仁,
西南政法大学以“博学、笃行、厚德、重法”为校训,这也是新时代法律人共同的精神内核;东卫律师事务所以先秦法学家邓析的名言“所谓大辩者,别天下之行,具天下之物,选善退恶,时措其宜,而功立德至矣”为所训,坚守法治初心,深耕专业担当。校训与所训共同映照出当代法律人护法明公、守正致远的价值追求。
东卫律师事务所将继续秉持“学院派”专业化发展理念,与高校学界携手同行、聚力共进,以高质量刑事辩护助力司法公正,为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贡献刑辩人的智慧与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