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行业动态
1. 零碳园区、沙戈荒大基地与新型储能上升为国家行动
2. 15省定装机、8省冲百GW,新能源政策热背后,存量处置成市场主流
3. 车网融合政策加码,V2G试点提速但大规模商业化尚需时日
4. 消纳困局加剧,2026年1-2月光伏利用率跌破91%
5. 虚拟电厂破局入市,新型经营主体获准参与现货交易
6. 充电桩突破2000万,私人场景主导增量
二、新法速递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2.《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3.《关于开展零碳工厂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4.《关于完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实施意见》
5.《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
6.《工业绿色微电网建设与应用指南(2026—2030年)》
7. 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储能安全)
三、以案说法
1. 华东监管局集中处罚4个风电项目
2. 安徽三家发电企业串通报价被重罚
3. 储能项目百亿投资搁浅,路条泡沫出清
4. 能源数据泄密,央企违规使用互联网工具被查处
1. 零碳园区、沙戈荒大基地与新型储能上升为国家行动
2026年全国两会期间,“新能源装机、沙戈荒大基地、风光储氢、绿电、零碳园区、算电协同”成为新能源领域高频热词。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深入推进零碳园区和工厂建设,设立国家低碳转型基金,培育氢能、绿色燃料等新增长点,着力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加快智能电网建设,发展新型储能,扩大绿电应用。国家林草局与国家能源局联合发文,鼓励风电场项目开发空间集约复合利用,优先布局在沙漠、戈壁、荒漠等区域,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内不得新建、扩建风电场项目。截至2026年1月,“十五五”规划已全面启动,在国家规划的455GW“沙戈荒”风光大基地中,强制配套不低于15%—20%、4小时以上储能,全部具备构网能力,以独立共享形式建设。
2. 15省定装机、8省冲百GW,新能源政策热背后,存量处置成市场主流
31省政府工作报告中,15省提及新能源装机,8省明确2026年新增新能源装机规模超100GW;8省提及沙戈荒大基地建设;28省/市提及风光储氢一体化发展。内蒙古发布202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全力推动沙戈荒基地建设,谋划推动“绿电进京”等新一批沙戈荒基地纳入国家“十五五”规划,加快建设库布其至河北输电通道,推动多条外送通道尽快开工,力争新增新能源并网装机3000万千瓦,总规模超过2亿千瓦,在电网关键节点、新能源富集地区布局建设700万千瓦新型储能项目。陕西、山西、吉林、辽宁、浙江、安徽、云南等多省同步明确2026年新增新能源装机目标。山东发布《2026年新能源高水平消纳行动方案》,明确2026年新型储能装机达到1400万千瓦,抽水蓄能在运在建装机达到1000万千瓦左右,完成全省存量煤电机组灵活性改造300万千瓦以上。
然而,政策目标高企与市场实际冷热不均形成鲜明反差。136号文全面落地后,多地电价跌破底线,叠加15%-20%强制配储成本,新能源项目IRR普遍跌破央企7%投资红线。央企全面收缩、民企基本退出,全国已有超140个风光项目(总规模超10GW)被清理,山东、山西等地集中清退未按期并网项目。行业正从“增量扩张”转向“存量处置”,处置方加速出清非核心资产,市场重心由“开发新项目”转向“盘活存量电站”。
3. 车网融合政策加码,V2G试点提速但大规模商业化尚需时日
政府工作报告明确2500亿特别国债支持以旧换新、2000亿特别国债支持设备更新,推动整车与零部件产线智能化升级;突破固态电池、车规芯片、智能驾驶、车载操作系统等核心技术;完善充换电网络,推进V2G车网互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支撑。大功率充电设施建设规模显著增加,兆瓦级充电规模开始显现,车网互动应用场景进一步聚焦,站网互动、微电网、虚拟电厂等场景将得到快速发展。各省积极布局超充站建设,推进“光储充”一体化电站和V2G技术应用,京津冀、长三角共建新能源整车及零部件产业集群,河南、安徽等地推动“车能路云”融合生态。
但需注意,V2G目前仍以示范试点为主,受制于电池衰减顾虑、双向设备成本偏高及各地标准未统一,大规模商业化落地尚需时日。
4. 消纳困局加剧,2026年1-2月光伏利用率跌破91%
随着新能源装机持续高速增长,消纳压力同步凸显。2025年全国风电、光伏平均利用率分别降至94.3%和94.8%,首次跌破95%;甘肃、青海、新疆、西藏等资源富集地区光伏利用率低于90%,其中西藏仅65.8%。截至2025年底,全国新型储能装机突破1.36亿千瓦,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达21.7%,但受制于电网调节能力不足与区域消纳失衡,仍未能完全对冲消纳压力。
进入2026年,消纳压力加速恶化。1-2月全国风电利用率已降至91.5%(同比-2.3pct),光伏利用率降至90.8%(同比-3.1pct);甘肃、青海光伏利用率分别降至82.5%和78.7%,同比分别下降4.1和11.6个百分点。
5. 虚拟电厂破局入市,新型经营主体获准参与现货交易
2026年一季度,分布式能源、虚拟电厂、智能微电网等新型经营主体正式获准参与中长期及现货市场交易。广东5家虚拟电厂以33兆瓦容量率先“报量报价”进入现货市场与煤电竞价;山东明确2026年底虚拟电厂调节能力将超150万千瓦。国家层面出台《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首次明确定义了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智能微电网等新型经营主体的权利义务。
6. 充电桩突破2000万,私人场景主导增量
截至2026年1月底,我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枪)总数达到2069.8万个,同比增长49.6%,标志着补能网络正式迈入2000万时代。当月全国充电基础设施增量60.6万个,同比上升53.3%,其中私人充电设施增量52.2万个,同比暴涨143.5%,贡献了超86%的增量,反映出新能源汽车用户核心补能需求正从公共场景向私人场景转移。公共充电设施保有量480.1万个,同比增长31.2%,额定总功率达2.26亿千瓦,平均功率约47.01千瓦,大功率化成为显著特征。
但私人充电桩安装难的问题依然突出,无私家车位及物业阻挠仍是核心障碍,有固定车位车主比例不足四成,即便有车位,近三成车主因物业不配合而受阻,新政落地前物业审批权过大、推诿阻挠现象普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1. 核心要点
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由国家主席令公布,共5编、1242条,2026年8月15日正式施行,施行之日起同步废止《环境保护法》等10部相关法律。法典全球首创专设“绿色低碳发展”编,将绿色低碳、能源转型、碳市场、绿电权益、碳足迹管理等从“政策倡导”全面上升为刚性法律制度。法典明确强化可再生能源优先开发、绿电消纳保障、碳资产与环境权益法律地位。
2. 影响与重点
(1)绿色低碳义务刚性化:法典将绿色低碳发展上升为法定义务,整合了碳配额履约义务、清洁生产审核义务、废旧风机叶片、光伏组件、动力电池等的强制回收与无害化处置义务等并加重了相应罚则,该等义务此前散见于《固废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法典还新增或强化了以下义务:一是碳排放数据真实性责任。明确重点排放单位对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二是绿色供应链义务。鼓励企业建立绿色供应链,优先采购节能、节水、节材产品,促进上下游协同转型。同时细化相关上下游责任制度: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及获准倾倒海洋废弃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或倾倒时,若未尽核实、监督义务导致环境污染的,应当与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该规则在2020年《固废法》中仅设定核实义务,法典新增监督义务;
受委托从事生态环境服务活动的技术服务机构,如违反本法规定并对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相较于《环境保护法》,法典删除“弄虚作假”前提要件,扩大为“违反本法规定并对污染负有责任”即连带;
承运人将境外的固体废物、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输入境内的,应与进口者就退运、处置承担连带责任。该规则源于2020年《固废法》,法典将承运物范围从固体废物扩展至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
法律责任层面,法典延续并细化按日连续计罚制度,明确了“复查”的程序环节,并对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实行企业负责人行政拘留等穿透式追责。但需注意法典对碳排放在线监测、碳足迹溯源、绿电消纳比例等具体指标未作强制性量化规定,更多为原则性框架,具体标准依赖后续行政法规及技术规范。
(2)碳资产权益法治化:法典在法律层面确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明确纳入重点排放单位的履约主体责任,并将碳排放权交易产品限定在现货范围。但绿证未被纳入法典碳市场交易产品清单,其交易地位主要通过可再生能源相关政策间接认可,与碳配额分属不同制度体系。
关于碳资产质押,《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本身未设明文,但最高院《双碳司法意见》第18条已明确支持碳资产质押合同的效力和优先受偿主张。央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2024年8月起已开放碳排放权质押登记,实务中按财产权利质押办理。司法实践目前也尚未对碳排放权法律属性形成统一裁判立场,法典对此保持原则性空间,未明确碳排放配额的财产权属性。
(3)能源转型路径框架化:法典设“绿色低碳发展编”,涵盖循环经济、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应对气候变化三章,明确“节约优先、集约高效、创新驱动、保障安全、有序转型”原则,鼓励分布式能源、多能互补、合同能源管理等模式。但源网荷储一体化、CCUS等具体技术路径未在法典中作为专门条款出现,氢能、储能虽有专门条款但仅作原则性规定,相关配套细则仍需依赖后续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3. 实务注意事项
(1)项目合规与审批全流程升级:法典实施后,新能源项目开发需在立项、用地、环评、能评、并网、消纳、碳核算各环节同步嵌入绿色低碳合规要件。三处合规要点值得特别关注:一是选址合规审查前置。新能源电站选址须同步比对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永久基本农田三条控制线。法典整合并强化了此前散见于各单行法的生态空间管控要求。二是并网合规要件范围扩大。法典确立了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和碳排放数据真实性责任,电网企业在并网验收中的审查权限和考量因素可能随配套细则的出台发生变化,例如在并网申请阶段要求提交项目绿电消纳路径及碳排放核算方案,作为技术性支撑材料。三是项目审批文件须按永久档案标准管理。法典明确要求排污单位建立自行监测数据、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排污许可执行等台账,原始监测记录和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统一了此前散见于各单行法的保存期限。同时,土壤污染、生态破坏、生态修复、危险废物管理等全过程记录、报告、方案、验收材料,应当完整保存、规范归档,作为监管、追责、修复的依据。
(2)绿电/碳资产交易与权属风险防控:碳资产和绿证的权属争议一旦进入诉讼,争议难点在于举证证明该资产确由我方持有、在何时取得、对方在何节点不当处分。实务中应围绕证据链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展开防控:一是在购售电合同、绿电交易协议、碳资产转让及质押协议中单独设章,逐一锁定归属主体、划转时限、交割确认方式、核销配合义务及禁止重复处分承诺;二是碳配额以全国碳市场收盘价为基准,绿证以国家能源局绿证交易平台均价为基准,避免按电价比例折算导致违约成本低于实际损失;三是绿证及碳资产到账当日即录入内部台账,锁定编号、交割时间、来源项目及可交易属性,以注册登记系统或交易平台生成的官方划转凭证作为主要证据,辅以系统操作日志,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权属鉴证报告。
(3)ESG与碳合规常态化管理:法典将碳排放数据报送从政策倡导上升为法律义务,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同时被确立为法定义务但具体指标留待配套法规细化,需注意法典与ESG、能源法规的边界。对重点排放单位,碳合规已不再是ESG加分项,而是法律合规底线。
管理体系搭建应把握三个核心:一是建立全厂区碳排放台账,合并能耗监测数据与绿电消纳档案,以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核算指南为统一归集口径,避免与发改委能耗统计口径混用;二是核算方法、监测设备校准及报送流程须严格符合生态环境部统一技术规范,数据造假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可能面临按日连续计罚,并触发企业负责人穿透式追责;三是围绕碳排放双控合规、环评碳评价、控排配额履约、绿电消纳与绿证归集、碳数据监测报送与核查、CCER项目合规、碳信息披露等法定强制场景,提前做好碳资产储备及绿证归集。法典框架下的碳合规能力正从成本项转化为市场准入条件,越早建立统一的数据归集与报送体系,越能在下游客户审核、出口合规及融资授信中占据主动。
(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1. 核心要点
2026年2月3日,国家能源局印发该细则,对绿证的全生命周期管理进行了系统性规范,明确了账户管理、核发范围与流程、划转规则、核销机制等操作细节。细则强调通过绿电交易、通道输电协议等市场化方式将绿证纳入交易,为可再生能源环境权益的变现提供了清晰的制度路径。
2. 影响与重点
(1)交易方式明确化:细则明确,绿色电力交易电量对应绿证随交易电量划转,划转后的绿证不得再次交易,同时允许绿证在交易平台单独交易,为市场主体根据不同需求选择交易策略提供了依据,对控排企业完成碳市场履约、出口企业应对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具有直接价值。
(2)核销机制规范化:明确绿证的使用范围和核销逻辑,防止环境权益被重复计算或不当使用。
3. 实务注意事项
(1)合同条款设计:绿证归属约定不明是目前绿电交易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且绿证作为独立环境权益具备单独交易价值,极易出现证电拆分、同一环境权益重复处分的一物二卖情形。发生争议涉诉时,出让方通常以合同未明确约定绿证权属及交割义务为由进行抗辩,主张自身不存在违约行为,增加守约方维权难度。因此,签订绿电采购及电力交易合同时,应专门设置绿证专项条款,清晰约定绿证权属归属、系统划转流程、交割时限、核销配合义务,同时细化逾期交付、擅自转售、绿证与电量不匹配等违约情形的责任承担、损失赔偿范围及单方解约权利,从源头规避权属争议与重复处分风险。
(2)商业模式创新合规:对于绿电直连、增量配电网、源网荷储一体化等新型绿电消纳模式,需避免政策红线:一是资质合规。绿电直连项目内新能源发电项目依据发改能源〔2025〕650号文件豁免电力业务许可,但接入公共电网须取得电网企业同意;增量配电网项目运营主体须依法取得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涉及公共供电的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应区分自发自用与公共供电场景,差异化适用资质管理要求;二是消纳与计量合规。绿电直连需满足“自发自用≥60%、余电上网≤20%”,计量装置应具备分表计量条件,安装符合标准的双向计量装置,严禁私设计量、规避计量监管;三是计费与基金合规。严格执行现行输配电价标准,不得通过低价直供、协议定价等方式规避政府性基金、交叉补贴,杜绝变相隔墙售电、违规套利,模式创新不触碰监管底线。
(三)《关于开展零碳工厂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1. 核心要点
2026年1月14日,工信部、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五部门联合印发本指导意见,构建零碳工厂建设整体实施框架,明确工业领域低碳转型实施路径、建设标准与推进机制。文件聚焦工业用能结构优化与源头减碳,统筹绿电替代、氢能利用、能效升级、碳足迹管控等多元举措,重点布局绿色氢氨醇一体化产业项目,规范清洁低碳氢能应用场景,为工业企业绿色化、低碳化改造提供顶层政策指引。
2. 影响与重点
(1)工业降碳路径标准化:文件统一零碳工厂建设评价导向,推动高耗能制造企业建立全流程碳排放管控体系,引导工业场景提升绿电消纳比例,倒逼生产端用能结构升级,助力区域能耗双控与双碳目标落地。
(2)氢能应用场景规模化:明确支持工业副产氢、可再生能源制氢等低碳制氢模式推广,打通氢能在化工、建材、工业原料替代等领域的应用通道,同步衔接后续氢能试点配套政策,形成零碳制造和清洁能源协同发展格局。
(3)政策配套体系协同化:国家层面文件发布后,中央资金激励与地方税费优惠形成联动,为绿色低碳产业落地提供多重政策支撑。
3. 实务注意事项
(1)项目申报与改造合规:企业开展零碳工厂培育、低碳产线改造及氢能配套项目建设时,需同步完善碳排放核算、能耗台账、绿电消纳证明等支撑材料,建议严格对标文件建设要求,避免因指标不达标、材料不完善影响认定申报。同时合理规划绿电配套、储能及氢能设施布局,保障项目建设与后续运营合规衔接。
(2)政策红利合规运用:零碳工厂建设中涉及氢能替代、绿氢制备或氢氨醇一体化项目的,应关注2026年3月三部门《氢能综合应用试点通知》的衔接机会。试点采用城市群“揭榜挂帅”模式,单城奖励上限16亿元、周期4年,企业若以联合体形式参与申报,需提前厘清各方在氢源保障、用氢场景、收益分配中的权责边界,并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碳减排量归属及后续核查义务。此外,地方氢能专项补贴通常设定退坡机制或年度预算上限,企业应在项目可研中按补贴退坡情景测算投资回报,不得将地方阶段性补贴作为项目融资还款来源或收益承诺依据,防范政策到期后现金流断裂风险。
(四)《关于完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实施意见》
1. 核心要点
2026年2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开该意见,意见提出到2030年基本建成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市场化交易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的70%左右。明确推动各类电源进入电力市场,包括“分品种有节奏推进气电、水电、核电等电源进入电力市场”,并首次提出各层次市场从“各自报价、各自交易”逐步转向“统一报价、联合交易”。截至2026年初,多数省份已出台机制电价实施细则并组织竞价,但蒙东、蒙西明确增量项目暂不安排新增机制电量。
2. 影响与重点
(1)新能源收益模型转变:存量项目纳入机制电价保障范围,增量项目机制电价通过年度市场化竞价形成。蒙东、蒙西已明确增量项目电价完全由市场竞争形成,不同区域、不同时点投产的项目收益预期差异扩大。
(2)政策省际分化:各省机制电量比例、竞价上下限、执行期限差异显著。如浙江2026年机制电价0.3816元/度、执行期限12年,山西风电0.277元/度、光伏0.3168元/度、执行期限10年。投资者需关注各省实施细则的具体参数及可能的政策调整。
(3)市场监管强化:文件要求“纠治价格串通、滥用市场力等各类扰乱电力市场秩序行为”“不得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违规设置电力市场准入条件”,市场监管力度将持续加强。
3. 实务注意事项
(1)跨省交易与多市场品种联动:对具备跨区交易能力的发电集团而言,需关注:①省级电力市场注册规则统一后,是否可实现一地注册、多地参与,减少重复注册成本;②省间现货市场、区域辅助服务市场的报价规则、结算时序、偏差考核标准是否趋同,避免因规则差异导致交易策略失效;③跨省中长期合同的偏差电量如何处理,是否参照现货价格结算或滚动调整。
(2)水核入市风险与价值重估:该文提出“分品种有节奏推进水电、核电等电源进入电力市场”,但具体时间表和入市比例尚待配套细则明确。对存量水核资产而言,需评估:①若现行上网电价高于市场出清价,入市后电量电价下行情况;②水电来水波动、核电检修周期对市场化收益的稳定性影响;③容量电价机制是否覆盖水核机组,以及容量电价与电量电价的替代关系。
(五)《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
1. 核心要点
2026年1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文件分类完善煤电、天然气发电、抽水蓄能、新型储能四类机组的容量电价机制,核心背景是:部分地区煤电利用小时数快速下降,现行容量电价保障力度不足;抽水蓄能成本约束宽松,缺乏降本动力;各地气电、储能容量电价规则不统一,公平竞争环境受损。
文件同时明确,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后,适时建立发电侧可靠容量补偿机制,对机组可靠容量按统一原则进行补偿,不再区分煤电、气电、储能等机组类型。
2. 影响与重点
(1)独立储能首次获得国家级容量电价:该文首次在国家层面建立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机制,此前仅有湖北、甘肃等少数省份试水地方性补偿政策,且规则各异、标准不一。之前独立储能已可参与电能量市场和辅助服务市场获取收益,但容量补偿主要依赖地方政策。该文为接入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调度范围且纳入清单制管理的储能电站提供了国家信用背书的保底收入。
容量电价=当地煤电容量电价×折算比例。折算比例=储能满功率放电时长÷电网高峰持续时长(封顶1.0)。投资决策须核实两个参数:省级煤电容量电价标准、电网高峰持续时长。短时储能(2小时及以下)保障力度弱化,4小时为基准配置,6小时及以上长时储能可通过多重收益提升综合回报。
(2)各省细则差异显著,项目收益存在区域级差:给予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较大裁量空间。煤电容量电价方面,全国统一固定成本标准330元/千瓦·年,回收比例不低于50%,但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储能容量电价方面,折算比例取决于各省测算的系统高峰持续时长,且需考虑电力市场建设进展、系统需求等因素。目前各省实施细则尚在制定中,项目实际收益需待地方标准落地后测算。
(3)政策过渡期已锁定,未来将向可靠容量补偿切换:明确两步走路径:当前为“分类补偿”阶段,按机组类型分别核定容量电价;待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后,进入“可靠容量补偿”阶段,对各类机组按顶峰能力统一补偿。届时煤电、气电、储能等不再执行原有容量电价,而是按可靠容量统一标准获取补偿。
(六)《工业绿色微电网建设与应用指南(2026—2030年)》
1. 核心要点
2026年1月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五部门联合印发《工业绿色微电网建设与应用指南(2026—2030年)》。文件要求新建工业绿色微电网项目中,风电、光伏发电就地消纳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推动工业领域绿电高效利用、源网荷储一体化发展,并与零碳工厂建设、绿证交易等形成政策协同。
2. 影响与重点
(1)就地消纳比例硬约束:60%的消纳比例为项目准入的实质性门槛,超出部分方可接入公共电网或参与市场化交易。这一要求将直接影响项目设计,储能配置规模、负荷匹配策略、余电上网安排均需围绕60%红线展开。对于高耗能工业企业,微电网成为满足零碳工厂认定、绿电消费比例要求的必要基础设施。
(2)源网荷储一体化从政策概念落地为工程标准:文件明确了微电网的源网荷储配置原则、能量管理、并网运行等技术要求,推动此前分散在各类政策中的“源网荷储”表述转化为可执行的建设规范。工业企业建设微电网时,须统筹电源、电网、负荷、储能的协同优化,而非简单叠加装机。
(3)与零碳工厂、绿证交易的政策衔接:微电网产生的绿电消纳量可计入企业绿电消费比例,支撑零碳工厂认定和绿证申领。但需注意绿证核发以“证电分离”为前提,即绿证作为环境权益的独立凭证进行交易,微电网项目若未接入公共电网计量点,绿证核发的计量依据和归属确认可能存在操作障碍,需提前与电网企业和国家能源局绿证交易平台衔接。
(七)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储能安全)
1. 核心要点
2026年4月9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2026年第41号令),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明确了电力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其中对电化学储能电站作出专门规定:不具备相应能力的电化学储能电站将被判定为电力重大隐患,对储能项目的安全生产合规提出刚性要求。
2.影响与重点
(1)储能安全从行业自律上升为行政强制:41号令以部门规章形式将电化学储能电站的涉网性能纳入重大事故隐患判定体系,此前储能安全主要依赖国家/行业标准和企业自律,安全不达标即面临停产整顿、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2)“不具备相应能力”的判定标准:41号令明确,并入22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电网的电化学储能电站,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①不具备国家标准规定的低电压穿越能力、高电压穿越能力、电压控制能力、动态无功支撑能力或频率运行适应性;②未按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将有功功率控制系统、无功电压控制系统投入运行;③未按国家标准要求完成并网试验。
41号令第3条同时设置“排斥性适用条款”——消防(火灾)、特种设备等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有专门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不再重复纳入本规定判定。消防安全、人员培训资质等事项由消防法规和安全生产法规另行规范,41号令本身聚焦于涉网性能安全。
(3)存量项目面临整改压力:2026年7月1日前已投运的220千伏以上并网储能电站,若涉网性能不达标,须立即启动排查及整改。早期项目可能存在设备选型未预留涉网控制能力、并网后未完成型式验证、控制系统未按电网调度要求投入运行等共性问题,整改空间小、改造成本高。建议在施行日前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完成涉网能力预评估和不合格项整改方案制定,避免正式施行后被处罚或强制停产。
1. 华东监管局集中处罚4个风电项目
2026年1月5日,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对4个风电项目相关单位开出6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累计罚款45万元。其中,宿州北控聚融新能源有限公司仅对2台机组开展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其余机组未办质监即全部并网,被罚20万元;三峡能源安徽临泉县黄岭150MW风电项目的施工单位,因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管理不到位,被罚5万元。
启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是项目并网的法定前置条件,未完成质监即并网属于“未批先建”的严重违规行为,面临高额罚款及整改风险。危大工程(如风机吊装)的专项施工方案是保障施工安全的核心,方案编制、审核、交底的任何疏漏都可能引发安全事故并导致法律责任。项目全生命周期必须严格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电力质监程序,尽量避免“抢工期”心态下的程序缺失。
2. 安徽三家发电企业串通报价被重罚
2026年1月30日,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集中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能神皖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国家能源集团成员企业)三家企业因串通报价、拒不整改,合计被罚160万元。其中,国能神皖能源因违反《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第十六条,责令整改后仍存在违规问题,被罚款40万元。同期,国家电投集团贵州金元威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因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电力业务,被贵州能源监管办罚没81.5万元。
启示:随着136号文全面落地、电力市场化交易持续深化,市场主体违规报价、串通报价、无证运营等行为的监管力度显著加大。发电集团应尽快建立电力市场交易的内部合规审查机制,确保参与中长期及现货市场交易的人员熟悉监管要求,杜绝“抢电量”心态下的违规行为。
3. 储能项目百亿投资搁浅,路条泡沫出清
2025年以来,山西、宁夏、吉林、内蒙古、新疆五个省份累计废止储能项目245个,涉及总规模达26.57GW/86.17GWh。仅宁夏一地,2025年至2026年1月已废止储能项目26个,项目投资金额超128.7亿元。同期,山西废止96个、吉林废止23个、内蒙古废止55个、新疆废止45个。废止原因多为备案证逾期、未按期开工或投资主体退出,折射出前期“跑马圈地”式备案的泡沫正在快速出清。
启示:对于央企国企而言,存量项目盘活的关键在于合规性与实质性推进进度,以往以备案数量为考核指标的模式难以为继,项目备案证逾期、未按期开工即面临废止风险。同时,在存量项目处置与收并购中,需将备案文件有效期、能源部门开工时间要求、投资主体变更需履行的手续、项目前期手续的完备性作为核心尽调要点,规避因备案逾期、未按期开工或违规变更导致项目被废止、指标收回带来的国有资产减值与信用风险。
4. 能源数据泄密,央企违规使用互联网工具被查处
2026年2月,某央企下属公司为及时向海外分公司传达上级涉密文件,违规使用互联网视频会议软件召开传达会议,会议内容被不法分子窃取,录音整理稿被境外网站刊登并大肆炒作,造成恶劣影响,公司负责人黄某受到组织严肃处理。另一案例中,某国有企业因工作人员使用手机中的视频会议软件接入参会,导致外部人员侵入、涉密文件内容被窃取,行政部门负责人被给予扣薪、责令检查等处理。
启示:涉密文件传达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禁使用互联网视频会议软件、手机软件等非涉密渠道传输、讨论涉密内容。企业需强化保密教育与技术防护,明确涉密会议的场所、设备、网络要求,对核心数据与模型实施分级管控,杜绝因违规操作导致的泄密事件,切实维护国家安全与企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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