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政刑辩论坛特辑 || 东卫(宁波)分所主任李崇杰律师在第二届“西政刑辩论坛”上的主旨发言——“涉外刑事案件中的协商制度”
2026-05-13
编者按


2026年4月26日,由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等研究院、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主办,西南政法大学证据法学研究中心协办的第二届“西政刑辩论坛”研讨会在西南政法大学成功举办。


研讨会上,东卫(宁波)分所主任、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等研究院副院长李崇杰律师作主旨发言。本文根据李崇杰律师现场发言整理,特刊发如下,以飨大家。

李崇杰

东卫(宁波)分所主任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等研究院副院长



 


各位专家、各位同仁:


大家下午好!


我发言的题目是《涉外刑事案件中的协商制度》。2018年刑诉法修改时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并未对控辩协商制度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辩护人与公诉人在审查起诉环节究竟如何进行控辩协商,仍是一个现实问题。


2019年,我应宁波市检察院邀请进行交流时曾判断:刑诉法修改后,所谓的“控辩协商”有可能演变为公诉人与被告人之间的直接协商,有时甚至会撇开辩护人。值班律师制度虽然建立,但往往流于形式。而在没有值班律师、仅由委托辩护人参与的场合,控辩协商制度至今仍未真正落地。


从一般刑事案件来看,控辩协商的缺失已经是一个突出问题;而涉外刑事案件则更具特殊性。根据最高检2025年的报告,涉及外国人犯罪的案件接近5万人;到2026年,这一数字已超过5万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外国人违法犯罪的比例也在上升。如何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协商机制保障外国人的诉讼权利,成为一个新的课题。一般刑事案件与涉外刑事案件中的协商制度,是共性与个性的关系。只有先建立普通刑事案件的控辩协商制度,才能使涉外案件的协商制度更加明确、更加契合其特殊性。


那么,在办理涉外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我们是否真正感受到了协商制度的存在?所谓制度,应当有具体的统计和评价。例如,各级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辩护人意见的采纳情况、协商的实际效果等,是否有官方统计?现实中我们并未见到。原因在于,当前审查起诉阶段的控辩协商是不对等的,辩护人处于被动地位。没有制度性的规定和规则,我们如何与公诉人进行协商?协商的效果如何、方式是什么、地点在哪里——是在看守所门口,值班律师办公室,还是其他地方?有“地方”才有“地位”。如果连协商的场所和规则都没有,控辩协商的价值如何体现?不能只喊口号。


因此,在现行立法和司法框架下,我们首先要确立一套制度体系,即建立控辩协商制度,并将其提升到等同于或类似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层面,应有更高层级的位阶或相对完善的规则加以明确。只有这样,辩护人在办理刑事案件、尤其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才能与公诉人进行更有效的沟通。


从我办理涉外刑事案件的实践来看,涉及外国人犯罪时,公诉人通常还会客气地与你沟通一两次,因为每一次诉讼程序的变更都需要依法通知。而在普通刑事案件中,相关制度的落实尚不到位,涉外案件中协商制度的建立就更加迫切。很多案件、很多舆论都涉及境外因素,每一起案件都必须做到公平公正。如何体现?正是通过律师的辩护工作,展现对外国人、对涉外案件更加公正的态度。因此,建立涉外刑事案件中的协商制度迫在眉睫。当然,前提是普通案件中的控辩协商制度要先建立并细化。我讲的其实是一个“源头问题”、一个“平台问题”,也是辩护人的“地位问题”。有了地位和平台,才能履行刑诉法赋予辩护人的各项职责。没有平台,法律适用问题、证据问题、算法问题、跨境调查取证问题等等,又该如何解决?是完全听从公诉机关的意见,还是主动争取?如何争取?不见面、不协商,这正是我们办理刑事案件中常见的困境。要打破这一瓶颈,实现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对接,确立控辩协商制度势在必行,这也是当前立法完善的迫切任务。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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