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卫合规 || 东卫北京总所邵男律师:公司治理视角下我国企业大力推行合规的必要性
2022-06-14

公司发展的历史,就是那些在治理结构上因不能适应周围环境的公司在竞争中不断被击败的历史。借助公司内部有效的合规体系建设,可以更好的调动企业自身的治理力量,缓解事前监管模式难以达到的作用。合规也是企业发展的过程中不得不做的选择,是由所在的经济环境、社会环境、文化环境、政治环境、国际环境等综合所影响的结果。不是公司要不要选择的问题,而是没有其他选择,必须面对的问题。

在传统的事前监管模式中,政府的职能和责任被过分强调,市场主体、行业组织和社会组织的作用发挥显著不足。然而,政府的履职能力和信息获取能力均是有限的,在高速发展的商业社会,其难以对纷繁复杂的企业信息进行全面、细致的甄别和审查,更难以在问题出现的早期发现或解决问题。

 

借助公司内部有效的合规体系建设,可以更好的调动企业自身的治理力量,缓解事前监管模式难以达到的作用。同时,合规体系建设是一个耗时耗力的系统工程,而且是一个需要长期持之以恒的人力和物力的投入,尤其是在大的集团,这种投入更是数以百万千万计。而公司本身是营利为目的,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其最终目标。合规体系的建设和公司的发展目标的追求是不是有矛盾的地方呢?

 

基于对国外有关合规的发展脉络进行梳理,我们不难看出,合规其实是企业发展的过程中,不得不选择的,是由所在的经济环境、社会环境、文化环境、政治环境、国际环境等综合所影响的结果。不是公司要不要选择的问题,而是没有其他选择,必须面对的问题。

 

合规对于中国企业或许还是一个陌生的事物,但我们能做的只有去了解它,接受它,并为之改变公司的行为模式和发展模式。要么改变,要么出局,这是当下公司发展迟早要面对的事情。合规是公司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外部原因之国际环境的变化

 

当下合规已经是一种国际语言。尤其是对于有国际业务的公司而言,更会时刻面临直接的影响。就像中兴事件,不合规导致的灾难从天而降。合规的义务来源我们从前文已经了解,可以说十分的广泛。各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都是有关公司义务来源的一部分。

 

如果不能在公司内部建立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不能对公司所面临的合规风险及时了解,并采取适当措施,稍有不慎就会引火上身导致惨重代价,漫长的违法指控和巨额罚款足以拖垮一个正在“蓬勃发展”的企业。

 

眼下,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启了国际化战略,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所面临的合规问题也就必然会越来越多。我们在全球化的进程中,全球化竞争已经无法回避。而随着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崛起,更多的大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必然会面临越来越严峻的形势和挑战。合规经营是企业走出去降低风险的唯一选择。

 

有关域外的合规立法文件,对于中国公司海外经营都具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和影响。是当下涉外企业迫在眉睫要彻底了解的,也是海外经营面临的重大合规风险所在。同时,在2018年11月1日美国司法部《中国问题倡议书》,里面涉及十项计划。这十项计划中,包括:“向美国检察官提供情报和资料,提高他们对其辖区内中国威胁的认识程度,甄别出与美国企业存在竞争关系的中国企业为嫌疑人的案件”。而此前美国司法部从未表示过将在FCPA执法活动中,针对总部设在特定国家的企业。

 

另外,2011年英国《反贿赂法》(Bribery Act)的实施。“该法对法人刑事责任规定了新的责任判断原则并对司法管辖权的规定非常广泛。”“如果你在世界的任何方实施了任何形式的贿赂或者腐败犯罪,即使你只有部分业务在英国,该法都能够追究你的刑事责任。即使对之一无所知。” 但“如果商业组织能够证明本身存在防止与之相关的个人实施贿赂行为的适当程序,则免于承担刑事责任。” 而在2016年12月8日,法国国会通过了《关于提高透明度、反腐败以及促进经济生活现代化的2016-1691号法案》,也被称为《萨宾第二法案》。《萨宾第二法案》建立了强制合规制度,假如不建立合规制度,那么即便没有发生贿赂行为,公司及其高管也可能受到行政处罚。还有来自世界银行的数据显示,2009年以来,受世行制裁的中国企业数量总体显著增多。2017年,国内受制裁企业数量达到21家,2018年激增到44家,而2019年仅前五个月,受制裁中国企业已经达到23家。截至2019年5月,共有114家中国实体和个人受到世行制裁。其中中航油期权投机事件、中国路桥等多家企业涉嫌欺诈被世界银行列入“黑名单”。所以,《世界银行集团诚信合规指南》中的要求也是我们中国企业要格外注意的风险。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官网上发布的反海外贿赂执法数据看,2016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执法范围涉及28个国家,在2016年的所有26起案件中涉及中国的有14起,占53.8%。” 还有这一切国际环境的变化,及时建立有效的合规制度,已经是我国公司在国际竞争中必须面对的挑战并无法逃避。对于涉外的企业这一风险更显紧迫。合规首先要客观理性全面的面对来自美国乃至世界的有关合规的法律要求,这些合规要求已经成为公司要遵守的法律规范之一。涉外企业加强合规建设,也是在未来一旦违法能有抗辩的理由之一。

 

二、外部原因之国内环境的变化

 

合规是公司发展在依法治国大背景下的必然要求。有利于促进现行法律的实施。营造一个崇尚合规的社会环境,创造更好的精神条件,法治的氛围。能够强化人们的法律意识,树立更好的权利义务观念,更有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合规不仅包含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更包含诚实守信、信守诺言、社会责任等的内容。合规的核心是道德。相反,在一个丧失道德底线,没有合规意识的社会,法律的实施必将受到根本影响。整个社会合规水平的提升,有利于建立和维护开放、透明、公平的社会秩序。从粗放的经济发展,野蛮发展,到依法治国的大环境的变化,选择合规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的宪法修正案,“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全民守法”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

 

自十九大以来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已是我国的基本方略。“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国务院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了优化营商环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现在企业的生存法则和以前不同了,粗放的发展阶段已经过去,靠拉关系找靠山的打江山模式已经一去不复返,甚至如果继续靠着关系发展,很可能最后是锒铛入狱。从街头巷尾一幅幅“有黑必扫,有恶必除,严打保护伞”等等标语,党和国家对非法势力已经是零容忍,严打高压态势。可以说企业所处的营商环境正处于前所未有的巨变。

 

2019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会议做了重要讲话。习近平总书记在会上提到了“要强化合规意识”。社会的合规文化十分重要。就如“美国八十年代,不合规的企业被边缘化”。合规就像每个人出门穿衣服一样,一个不合规的企业就如同没有穿衣服,裸奔,没有商业道德底线,不择手段竞争,产品造假等,这种不合规的合作伙伴自带风险,随时可能会殃及合作方,致使合规的企业不敢与其合作。当合规成为一种社会文化,不合规的企业就无法生存。

 

公司发展要顺势而为,顺时代的要求而为,个体是无法和时代去抗衡的。“公司发展的历史,就是那些在治理结构上因不能适应周围环境的公司,在竞争中不断被击败的历史”,公司的投资者要找到适合时代环境要求的,可以使公司更好发展的模式。在法治社会建设的大背景下,公司远离法治,忽视合规的建设,必将被市场所淘汰,更悲惨的是可能自身会付出沉重的代价。

 

三、缘于我国公司法中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

 

“公司法改革的第一个问题是公司治理。公司治理规范的指向错位,着力点偏离。公司治理规范把关注点和注意力放在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形式上,而忽略了对实际影响公司治理效果主体的法律规制。公司法应当明确这些主体的法律地位,使其权利和义务相匹配,这才是改变我国公司治理最根本的问题。”笔者所探讨的合规问题,不存在于小型的由股东直接参与管理经营的人数较少的公司。

 

笔者所探讨的合规问题更多的存在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在这种公司中,有效合规体系方能有存在的空间和意义。合规与公司治理不是相分离的关系,合规是良好公司治理的基础。公司的合规切实有效,公司的治理必然井井有条,在良性发展的轨道上。有效合规计划的建立和实施是在公司治理的组织下完成的,换句话说,合规的主体是公司,公司是合规义务的承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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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与公司治理中的代理问题

“公司治理的中心问题就是解决代理问题,即如何使代理人维护委托人利益的问题。具体说就是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使经营者为股东利益最大化服务。”。代理产生的信息不对称主要有两类:“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股东投资公司不可能事无巨细的对公司进行管理,对于大型公司来说,股东更是无法知情公司内部具体的问题。如此便很容易产生“管理者自肥、懒惰和保位的机会主义。” 也必然损害股东利益。这也是我国公司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公司治理执行的方式最初旨在保护利益相关者,通过将公司内部程序对外部人的透明化的做法,保护公司利相关者免受董事不当行为的影响,赋予利益相关者以监督地位,从而提高公司治理标准。” 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普遍认为良好的公司治理的目标就是改善这种信息不均衡,而唯一的途径就是使公司管理层承担报告义务,为委托人和代理人创造平等的合作环境。”

 

从前文笔者所梳理的国内外的合规制度的要求来看,企业制定有效的合规计划,通过有效的合规培训,对经营者商业道德的提高和公司合规文化的形成都会潜移默化的促使管理者回归到以商业道德为基本出发点,以公司利益股东利益为核心的轨道上。从而减少其为了私利而行动的动机。在合规与公司治理中的利益相关者问题,“以职工为代表的利益相关者更应该关注公司的荣辱成败,他们也应该享有公司的治理权。” 在我国的公司法中,以职工为代表的利益相关者并没有足够的参与公司治理的渠道和有效的法律途径。合规制度要求全员参与,尤其是举报制度的设立可以让员工以及利益相关者无时无刻参与到企业治理中,就发现的不当行为,可以没有顾虑的举报来维护公司的利益。同时,广泛的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债权人、供应商、员工、政府和社区等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集团,亦可以通过合规制度参与到公司治理中来。“公司法的使命和宗旨在于通过对当事人行为的规范和对公司内外法律关系的的调整,鼓励社会投资,促进企业发展和经济繁荣,同时又能兼顾债权人的权益安全,平衡公司参与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有效合规制度的建立,更关注动态的行为而非仅仅是静态的制度。可以提高公司的治理能力,能够预防和发现公司的不法行为,提高公司的商业道德水平,促进社会整体经济的进步,对广泛的利益相关者都将是有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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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与公司监事会的虚化问题

“公司治理其实质价值在于通过合理分配公司的权力资源、完善公司管理运营与监督机制的权利配置,促使其良性运转,以实现公司的经营目标并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和兼顾利益相关者利益”在公司内部结构治理层面,可以使传统公司法中处于从属地位的监事会的虚化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甚至可以起到部分监事会的作用。我国公司法中“监事会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监事会规模偏小,结构不合理,监事会成员大多不具备专业知识,并且监事会受控股股东控制”,导致监事会并没有起到事先监察的作用。公司的合规负责人是直接隶属于公司最高层的权力机关,有权直接就公司所有合规问题向最高权力机关汇报。合规管理部门又可以就公司所有合规问题对下收集,并向上反映。从一定程度上可以强化补充监事会的职责和作用。同时重要的是,合规不是哪一个人或几个人的职责,而是公司全员的职责,任何人都可以就随时发现的不合规问题进行顺利且有效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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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与公司董监高的义务与责任问题

我国公司法在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了董监高的忠实和勤勉义务。但并没有其他具体可操作的条款与之对应。虽然中国证监会在2016年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对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进行了列举。但由于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问题并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对于对应对公司股东对公司监管失控的问题,“改变公司的治理结构,强化公司内部监督机制以及严格执行授信义务,加强管理者的责任心是现代公司法应进行的调整和修正。” 合规的本质是在公司内建立可以预防并发现不法行为的公司治理机制。这也是公司最基本最重要的管理制度,涉及到整个公司的人财物的方方面面。而我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董事会的职权中包括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制定公司基本的管理制度。公司是否建立了有效的合规体系,则是董事会的分内之事。而有效的合规体系需要建立组织架构、实施机制和保障机制。以美国司法部最新的《企业合规计划评估指南》所要求的内容,以及各个国外立法文件中的合规要求来看,公司是否建立了有效的合规体系便是检验公司高层是否履行了义务的直接依据。

 

四、缘于合规制度为公司的相关主体提供了

行为指引

 

合规确保公司和个人行为的可预测性和确定性。《美国联邦量刑指南》以及相关的合规立法文件,将公司的日常治理行为纳入到法律的规制范围。公司的合规体系是从上到下涉及到每个公司成员的行为规范,“义务通常与不利的或者说人们不希望发生的后果相连,为了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人们就必须依法做出法律要求的行为,抑或法律禁止的行为,而不容义务主体任意选择” 合规使公司的治理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和实质要求,更关注行为过程,无形中这种义务指引能够强化公司相关人员合法的意识并规范其行为。“义务以其强制某些积极行为发生、防范某些消极行为出现的特有约束机制而更有助于建立秩序”。《美国联邦量刑指南》“旨在维持预防、发现和举报犯罪的内在机制,使对组织及其代理人的制裁总体上能够提供公正的惩罚、足够的威胁和组织的激励。”当公司的合规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已经超出了公司自身经营的自主需要,而是来自法律的要求,必将直接影响相关人的行为。在联邦量刑指南第八章对组织合规的最低七项要求中,对”组织的高层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代理人”等均有明确的行为要求。这无疑可以通过法律的激励和强制作用,对公司的相关主体提供了必须遵从的行为指引。

 

我国在公司治理中推行有效的合规制度,也必然从上述要求中获益。使合规不仅仅是形式上的要求,而是作为法定的公司治理要求,对公司所有成员的行为进行指引,以期达到更好的公司治理效果。

 

五、缘于合规对于减少总体社会成本方面

考量

 

从经济学角度,合规是减少社会总体成本的理性考量。而合规文化的建设与形成将使企业内部从上到下遵循合规文化,自律自身行为。合规文化的核心是商业道德的遵循。“从成本与效率看,合乎道德约束的公司行为胜于合乎法律约束的公司行为,前者的社会成本低、而且效率高”。当下环境资源问题,食品安全问题,公司出现的各种挑战底线的违法犯罪问题,矛盾日益突出与尖锐。“商业伦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着人类生存的前途与社会发展的命运。”合规文化的提倡与奉行推进恰恰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些仅仅靠法律很难杜绝的难题。“如果社会能够建立一个激励机制使得每个人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同时,每个人都得到自己行为带来的好处,每个人都获得自己的最优选择就会是实现社会的帕累托最优。”

 

一个大公司的倒闭破产不仅仅是涉及股东的利益,更涉及公司数以千计的员工的生存就业问题,对社会稳定,对所在行业的破坏性负面影响,其代价是很难准确估量的。三鹿三聚氰胺奶粉导致的大头娃娃事件,长春疫苗事件可能会对整个国人对国家市场经济治理的能力产生动摇。这些公司所发生的恶劣事件往往都和丧失基本商业道德底线有关,所带来的影响对整个社会都有着极大的负面冲击。合规的强力推行可以减少此类恶劣事件的发生,无疑也是避免了更大的社会损失。“世界上很多国家开始重视自己国家中的公司治理问题,并把改善公司治理作为追求经济持续增长的新动力。并确立了改善公司治理的一些基本原则。应通过各种手段加强公司治理体系中董事会的责任和可信任性以及应促进各国公司治理体系的透明性。”有效的合规制度为此提供了可行的解决出路。

 

本文参考资料(可滑动下拉看全文)

[1]《强化企业信用约束 实现有效事中事后监管》,《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5年11期,第36页

[2]DEPARTMENT OF JUSTICECHINA INITIATIVE FACT SHEET:Components of Initiative The Department has set the following goals for the Initiative:—Identify priority trade secret theft cases, ensure that investigations are adequately resourced;and work to bring them to fruition in a timely manner and according to the facts and applicable law;—Develop an enforcement strategy concerning non-traditional collectors (e.g., researchers in labs, universities, and the defense industrial base) that are being coopted into transferring technology contrary to U.S. interests;—Educate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about potential threats to academicfreedom and open discourse from influence efforts on campus;—Apply the Foreign Agents Registration Act to unregistered agents seeking to advance China’s political agenda, bringing enforcement actions when appropriate;—Equip the nation’s U.S. Attorneys with intelligence and materials they can use to raise awareness of these threats within their Districts and support their outreach efforts;--Implement the Foreign Investment Risk Review Modernization Act (FIRMA) for DOJ (including by working with Treasury to develop regulations under the statute and prepare for increased workflow);—Identify opportunities to better address supply chain threats, especially ones impacting the telecommunications sector, prior to the transition to 5G networks;—Identify 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 (FCPA) cases involving Chinese companies that compete with American businesses;—Increase efforts to improve Chinese responses to requests under the Mutual Legal Assistance Agreement (MLAA) with the United States;and—Evaluate whether additional legislative and administrative authorities are required to protect our national assets from foreign economic aggression.

[3]王君祥译,《英国反贿赂法》,中国方正出版社2014年版,第2页。

[4]王君祥译,《英国反贿赂法》,中国方正出版社2014年版,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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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晹:《跨国公司商业诚信和反腐合规制度建设研究》,2018年上海社会科学院硕士论文,第9页。

[6]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的决定》。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7年10月18日,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22页。

[7]《赵旭东:希望中国公司制度进入新的发展阶段》https://mp.weixin.qq.com/s?src=11×tamp=1569929834&ver=1886&signature=J3Bl0cRnDAynPbY9adhhCNNMvMaJDdnhDH*JHXxSUv3AxgDe5FRk1HWbIx8p-PjW6LCEVVJqeZXKlPQM7Uf1Nhy33H5xcP62HRNG0Xp9xL38LdnDn81A2iKIHS82Na82&new=1,最后浏览日期2019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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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马连福,《公司治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33页。

[14]赵旭东:《公司法修订的基本目标与价值取向》,《法学论坛》2004年第6期,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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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施天涛,《公司法理论》,法律出版社,2018年,第316页。

[19]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年版,第135页。

[20]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年版,第1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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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叶陈刚:《商业伦理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76页。

[23]叶陈刚:《商业伦理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77页。

[24]张维迎:《理解公司》,上海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第66页。

[25]宁向东,《公司治理理论》,中国发展出版社2011年版,第11页。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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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男,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合规业务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合规与风控研究所副所长。邵男律师及团队一直致力于为公司提供优质卓越的法律服务。在公司治理、合规、企业家犯罪预防、知识产权、重大疑难纠纷争议解决方面有着丰富的案件代理经验和顶级专家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