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卫研究 || 东卫北京总所刘太金律师:从鉴定意见中分析故意杀人动机,死刑犯被成功改判为死缓
2024-01-14

监控视频画面中,被告人凶狠地向被害人捅去一刀。不久,被害人死亡。鉴定意见认定,捅向被害人的胸部系致命的一刀。被告人却向法庭辩解,这一刀有可能没有捅到被害人,而“另外一刀”有可能捅到了被害人的胸部。现场目击证人则称监控视频显示的一刀就是捅向被害人胸部的一刀。那么又该如何认定是哪一刀才是致命的?





摩的司机抢客引发血案

PART 01

这天下午16时左右,刘华和往常一样,骑着摩托车送完快餐后,就将车子停在离家不远的一个十字路口。那时的南昌还没有共享单车。这里由于靠近闹市区,人来人往,搭乘的乘客比较多。

有不少摩的司机喜欢在这候客。刘华是外地人,平时不爱说话,更不喜欢和其他摩的司机“说泡”(注:南昌话是指“闲聊”)。

可是这天晚上,刘华的母亲左等右等,就是没有等到儿子回来。看着桌上的饭菜都凉了,刘华的母亲开始着急起来。

往常,刘华会准点回家吃饭。“儿子最喜欢吃我炒的菜。”刘华的母亲回忆道:“虽然他天天在外送快餐,但他为了省钱,从来不下馆子。”

“你儿子现在派出所,赶紧过来签字。”突然,她接到一名警察的电话,听完消息后差点晕倒。

时间切换到前一天晚上19时许,一名中年男子满身是血倒在南昌市区一家商店门口附近。这名男子脸色苍白,缩成一团,什么话也说不出,地上流了一滩血,一直不停地挣扎。附近的店家老板认出了这名男子,他就是在附近跑摩的的司机李军。

警方和120急救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据目击者介绍,李军所躺位置并不是第一现场,之前其在附近和另一名男子发生过争执。“对方也是一名摩的司机,当时两个人吵架,之后对方拿出一把刀朝他捅过去。”目击者说,行凶男子捅人后,驾车逃离现场。

李军被送到医院时,已经停止了心跳。因为致命伤在胸部,外面伤口有3厘米左右,伤得比较深。“行凶的人持刀砍了死者的头盔后,又用刀对着死者的胸部直捅过去。十分凶残。”这名目击者回忆道。

公安调取视频监控,查看了事发经过。发现和目击者所说相差无几。视频显示,两人发生冲突后都离开了现场,李军没走出多远便倒地不起。

警方展开调查,立即锁定行凶者刘华。不到一天时间就发现了刘华的行踪。次日晚,警方将刘华抓捕归案,在其身上搜出凶器。当时刘华仍在正常载客,他根本不知道李军已经身亡。经审讯,刘华承认刀是自己买的,因为他两年前曾被人欺负过,最近又碰到“欺负自己的人”,所以随身带刀防身。

案发当天晚上,刘华在南昌市区某处,与李军因抢客之事发生矛盾。刘华从摩托车上拿出一把单刃匕首朝李军头上的安全帽砍了一刀,随后将刀刺中李军左胸部位,导致其最终失去了生命。

公安起初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为由逮捕刘华,随后又将此案定性为故意杀人。


庭审辩护:是否具有杀人故意?

PART 02

“我是冤枉的,我与他不认识,无怨无仇,我怎么可能会想到去杀他……”刘华第一次见到我时,流露出强烈地求生的本能与渴望。我也不禁产生了疑问:刘华和李军素不相识,杀人没有动机,这不符合常理。刘华的母亲王敏也告诉辩护人,刘华性格虽然暴燥,但心地善良,不可能会为了点小事去杀一个人。

阅卷时,我反复地观看案发现场的视频监控,画面可以清晰地看到这样一个镜头:刘华用力地朝李军上身捅了一刀,李军朝旁边一跳。这个画面的视觉效果非常震憾,给所有人的印象就是刘华杀人时异常凶狠,作案情节残忍,主观恶性非常深。

但该监控画面并不能完整地反映刘华和李军的整个争执过程,特别是刘华到底捅了几刀,视频画面不能反映出来。而且由于视线模糊,刺中李军的一刀是否捅到了胸部,并不能得出肯定的结论。

一般情况下,要认定当事人是否有故意杀人、剥夺他人生命的动机和主观故意,要结合双方是否认识、是否有重大仇恨、以及案发时周围环境、起因等多种因素考虑。

而本案缘于争抢客源引发的一点小摩擦。俩人在案发当日初次见面,前后不超过5分钟,没有任何积怨,刘华没有剥夺李军生命的主观故意和动机。因此,本案的关键就在于夺走李军生命的一刀,刘华在主观上究竟是不是积极作为。

但刘华自己也记不得了到底是哪一刀,夺走了李军的生命。

在一审时,我向法院极力地强调不排除刘华和李军有一个拉扯的过程,刺中李军胸部的一刀可能是双方在拉扯过程中产生的,本案应定为故意伤害。

“在拉扯过程中伤到的人的可能性没有,因为被告人和被害人在拉扯过程中,刀刃肯定是往外推?怎么可能往回拉呢?”公诉人针锋相对。加之刘华家属没有赔偿被害人,此辩护意见未被法院采纳。

一审法院查明:2016年4月29日19时30分许,刘华与李军在跑摩的等待客人时, 因刘华的摩托车与李军的电动车发生碰撞, 导致两人发生争执。刘华从自己的摩托车上拿出一把单刃匕首朝李军头上的安全帽砍了一刀, 随即俩人发生了扭打。在此过程中,刘华持匕首刺中李军胸部、左前臂各1刀。李军受伤后立即跑开并骑自己的电动车离开现场, 刘华亦驾驶自己的摩托车逃离现场。李军在离开现场不远处因受伤倒地昏迷不醒, 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 李军系被锐器刺入左胸部, 致心脏破裂,大出血休克死亡。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华的故意杀人意图明显,杀人手段残忍,且证据确实充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

一审判决后,刘华不服,认为自己没有杀人的故意,上诉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刘华家属继续委托我担任辩护人。我又重新从二审法院全面复制了本案卷宗,按照《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仔仔细细审查每一份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资格以及证明力,又发现了一些问题。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意见:刘华故意杀人意图明显,杀人手段残忍,且证据确实充分。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维持原判。


疑问一:“夺命一刀”系拉扯形成?

PART 03

我针对刘华没有杀人动机,从多方面进行了论证:一审法院认定刘华刺中李军胸部、左前臂各1刀。显然,左前臂一刀不足以致命,但刘华刺中李军胸部这一刀,是认定刘华有剥夺李军生命的主观故意的关键法律事实。但夺走李军生命的一刀之前,一审法院也认定“双方发生过扭打”,而刘华一直坚持称自己和李军在争执过程中,有一个夺刀的过程。这与案发现场的视频显示有一个刘华向李军直接捅刺的镜头,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

一审法院认定刘华与李军在扭打过程中,持匕首刺中李军胸部一刀。其主要依据是刘华本人的供述、证人刘梁、王军等证人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但我认为上述证据并不能形成完整的刑事诉讼证明体系,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首先,刘华的六次供述一直坚称其可能是与李军在拉扯过程中,捅到了李军的胸部。

刘华第一次供述称,他摘掉刀套,把刀拿出来用刀刃往那个和他吵架的摩的司机李军的安全帽上砍了一下,于是李军就用手抓住他拿刀的手,想抢他的刀。刘华和李军就在相互拉扯。

“我当时用刀砍了李军的安全帽,目的是为了恐吓他。”刘华觉得李军的行为有点嚣张,竟然还不走,还在这里抢他的刀。

刘华回忆自己当时是右手拿刀,左手拿着刀套。李军则是用两只手抓住他的右手,俩人面对面站着。

情急之下,刘华就用刀朝对方的大腿位置做出了往前刺的动作,想再次吓跑他。但是李军一直抓着他的手,想把刀抢下来。双方又拉扯了几下,李军突然就松手,刘华的手就晃开了。

刘华第二次供述,则较为详细地回忆了双方的确存在一个拉扯过程。

“旁边的人叫我们算了、算了,那时候他还是不走,然后我就把刀套取掉了,用左手拿着刀套,右手拿着匕首在他的安全帽砍了一下,他还是没跑,他用两只手抓到了我的右手小臂,然后我想用刀刺他大腿,但是刺不到,他想抢我的刀,但是没有抢到,我还是用力把我右手拿的刀往前刺,他用两只手抓住我的右手阻止我往前刺,我往前刺,他往外推,我们就这里纠缠了两次。”

刘华第三次、第四次和第五次的供述均和前述两次类似。刘华第六次供述,其和李军在争执过程中,没有其他人参与,只是在他拿刀出来时,有旁边的摩的司机看见。


疑问二:“有特殊记忆”的证人、细节越丰富但真实性越差

PART 04

证人刘梁在案发现场劝过架。他的证言具有直接的证明力。第一次证言证实,刘华和李军发生推搡后不到一分钟时间,刘华就把刀从刀套子里抽出来,朝李军的左前胸捅了一刀。

“我就听见‘老表’‘哎哟’地叫了一声,朝旁边跳了一步,然后‘老表’就跑。”刘梁的证言无疑有极强的证明力,也与视频画面相吻合。

接着公安问刘梁:“你看见他的刀是从什么地方拿出来的吗?”

刘梁答:“助力车的坐垫下面拿出来的。”

公安又问:“当时这个人用刀捅了‘老表’几刀,具体在什么部位?”

刘梁答:“我就看见捅了一刀,左前胸。”

公安再问:“他捅‘老表’时两人相距有多远?”

刘梁答:“就是面对面,一只手的距离。”

公安最后问:“他在追‘老表’时是否还杀到了‘老表’?”

刘梁:“应该杀到了,但是我没有看清。”

试想,在这种近距离下,刘华用刀直捅李军的胸部的概率非常小。因此,刘华辩解其是在与李军争抢刀的拉扯过程中,误将李军的胸部刺伤。以及我在一审中提到的“双方在拉扯过程中产生的反作用力,将李军的左前胸刺伤”的辩护观点。这两种情况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及可能性。

案发当天晚上19时40分左右,天色已暗,光线较为模糊,加之刘华从拿出刀后再到捅李军的胸部,时间很短。

刘华当庭供述称,处在十米远的刘梁是在他和李军拉扯行为结束后,才前来劝架的。因此,刘梁能清晰地看到刘华捅李军的胸部之前,双方是否有拉扯行为的概率是非常小的。

刘华从拿出刀到捅到李军左前胸的过程中,双方是否发生了其他行为呢?公安在讯问中遗漏了这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不管是从案发现场的视频资料来看,还是从媒体的报道内容来分析,刘华和李军在争抢刀的过程中,的确有一个拉扯过程。

几天后,公安又询问了刘梁。这次证言细节更为丰富。刘梁称:“我就看到他右手拿着这物品在劈打‘老表’,‘老表’当时就用左手在隔挡,杀人者在‘老表’隔挡时还挥舞,劈打了数下,‘老表’在隔挡的过程中一直在向后退,杀人者在劈打不到‘老表’后,就整个身体向前用手中的物品刺向‘老表’胸部,这时我就听到‘老表’‘哎哟’一声,并看到‘老表’用右手捂着自己的左胸向右侧跳了一步,并开始逃跑。”

让人感到不可思议的是,刘梁在做第二次证言时离案发时已有6天时间。也就是说,这位证人是那种会随着时间的过去而记忆变得更清晰——有特殊功能的人。

不过,刘梁第二次证言和他的第一次证言在细节上存在自相矛盾的地方。他第一次证言称刘华捅伤李军胸部的一刀时双方面对面,相距一只手的距离。而他第二次证言称刘华捅伤李军胸部的一刀,是在劈打不到李军的情况下,刘华整个身体向前用手中的物品刺向“老表”胸部。

也就是说,刘华捅伤李军胸部出现了两个不同的“版本”。但刘粱的第一次证言更具有真实性。因为刘华和李军面对面,只有一只手的距离。在这种情况下,刘华直接捅伤李军胸部并且导致李军死亡的可能性是较小的。但有一种可能性非常大,那就是在刘华和李军在争抢刀的过程中,被反作用力刺死。

刘华当庭称,刘梁离打架现场有十米远,且案发当天晚上视线模糊,刘梁的第二次证言不真实。

刘粱的第二次证言实际上是对其第一次证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且刘华对这份证言有异议,加之证人未出庭作证,导致法庭无法查明事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疑问三:“此一刀”非“彼一刀”

PART 05

另外一名证人王军的证言,也无法不能证明刘华捅刺李军胸部的一刀是就是监控录像中夺命的一刀。他证实当时捅的时候两人距离很近。这恰恰能证明李军致命伤很有可能就是刘华和李军在拉扯过程中形成的。

但结合案发现场的视频来分析,无法得出刘华和李军存在一个拉扯的过程。

而卷宗的证据显示,现场劝架的人应该就是王军,而不是证人刘梁。

证人王军第二次的证言仍然不能证实本案夺命一刀是否是刘华“直捅”造成的。证言如下:

公安问:“你当时看到了嫌疑人用刀捅‘老表’吗?”答:“我看到嫌疑人用刀朝‘老表’的上半身捅过去,但是捅没捅到这个我不清楚,嫌疑人在用刀捅‘老表’的时候,‘老表’在往后退,而且我看到‘老表’当时还用手挡的动作。”

公安问:“‘老表’在被嫌疑人用刀捅的时候,是否用手去抓住嫌疑人的手不让对方伤害自己?”答:“这个我没有去注意,我只看到‘老表’用手挡了,挡了以后转身就跑。”

王军的第二次证言无疑透露出一个重要信息:视频监控画面中显示刘华用刀捅向李军,很有可能是捅到了李军的手臂。夺命的一刀不是监控视频镜头中的那一刀。


疑问四:鉴定意见未鉴定出李军的致命伤

系正面直接捅刺,还是斜捅刺?

PART 06

司法鉴定意见作为证据之王。在死刑案件中,是定罪的关键证据。

南昌市西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显示,李军有两个部位受伤,一个是胸部:左胸第4、5二肋间齐腋前线处见2.5×1.1CM裂创,创缘齐整,创口哆开,创角上钝下锐;另一个部位是李军的左前臂,即其近端屈侧见一“V”形裂创,大小为5.9×1.3CM+6.2×2.3CM;背侧见一“V”形裂创,大小为3.5×1.5CM+3.9×1.4CM;两处裂创创缘均齐整,创口哆开,探针探查两处裂创系关贯通创。

仔细分析可以发现,李军左前臂创道(伤口)的面积、深度均要大于其左胸,且李军左前臂创道的深度、宽度、面积较符合正面直握刀具直接捅刺的特征,而李军左胸的创道深度、宽度、面积则更符合斜捅刺的特征,对此刘华解释称李军左胸受的伤很有可能是双方在拉扯过程形成的。


疑问五:“不正常”的监控视频

PART 07

结合案发现场视频资料中的一个镜头,可以看出被告人有一个直接捅刺李军的行为,且力度较大,李军有一个捂手的镜头。鉴定意见书载明李军的左前臂的伤情系贯通创,但鉴定意见未鉴定出李军的致命伤系正面直接捅刺,还是斜捅刺。

我认为该鉴定意见不能必然证明李军胸部受到的致命一刀,就是视频中刘华直接捅刺李军的那一刀。这不排除刘华直接捅刺李军的这一刀,并没有捅到李军的胸部,而是仅仅捅到了李军的左前臂。

案发现场的视频可以看出,有一个刘华向李军直接捅刺的镜头,但现场能见度较低,这一刀是否捅到李军胸部并不能清晰地看到。

值得注意的一个细节是,我要求播放案发现场的视频。审判长和审判员均建议不要播放,可能会给被害人再次伤害,甚至要闹庭。刘华家属也向我打手势,表示不要播放。

在我的一再坚持之下,法庭终于同意播放。我的理由就是视频是复制件,并不是“原件”。

监控视频播放后,发现播放速度并不正常,快于正常播放速度。其实我在庭审前就发现了这一情况。我认为此案发现场的视频很有可能因为复制等原因,导致播放速度较快,限缩了双方拉扯的过程,放大了刘华敲击李军头盔及刘华直接捅刺李军的过程,这明显对刘华不利。刘华当庭也对视频速度播放过快表示异议。


疑问六:身高决定直捅或斜刺?

PART 08

鉴定意见称李军的尸体尸长为178CM,而其人口基本信息则显示身高为158CM。刘华自称其身高170CM。我认为这不仅会影响到“刘华是否有直接捅刺李军胸部”的事实认定,而且还会影响到“刘华是否向李军腿部刺去这一供述的真实性”。理由有两点:

第一,如果李军的身高是178CM,刘华的身高是170CM,那么刘华要捅刺到李军致命受伤的位置(解剖尸体图显示李军受伤的位置位于其双乳稍微偏下部位),刘华不可能平刺,而只能斜刺,因为平刺的力度要大,造成的创道面积也要大,但根据尸检图显示李军致命伤的创道较小,斜刺可能性的概率要大。

第二,如果李军身高是158CM,刘华仍然是170CM。那么刘华曾多次供述道,其曾为了吓李军,将匕首往李军腿部刺去,想吓跑李军。刘华当庭称此时李军仍双手去抢刘华右手上的刀。双方在拉扯的过程中,刘华手中的匕首因为双方争抢的原因,匕首偏移了方向,刀刃是向上,也有可能是误刺进李军的胸部。这一概率是存在的,不能完全排除。

因此,公安的鉴定意见和案发现场的视频并不能必然得出,导致李军致命的就是刘华直接捅刺的那一刀。



疑问七:能否排除合理怀疑

PART 09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这从三个方面对我国“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作出解释,并引入“排除合理怀疑”的表述,这是首次将“排除合理怀疑”纳入到证明标准当中。

本案在犯罪事实的认定上,一审法院认定刘华犯故意杀人罪,对于犯罪客体即李军致命一刀究竟是双方拉扯过程造成的,还是刘华直接捅刺行为造成的并未查清;直接指证刘华杀害李军的两名证人的证言存疑;视听资料经过技术处理,不能同步记录刘华和李军之间的拉扯过程,且无法看清刘华是否直接捅刺到了李军的胸部;李军死因鉴定意见书上李军的身高与人口基本信息上记载的身高不一。据此一审法院所认定的证据,并不能必然得出导致李军致命的一刀就是刘华直接捅刺李军的那一刀,一审法院的判决远远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且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本案量刑畸重,刘华和李军系初次认识,仅因小摩擦引发矛盾纠纷,根本无法得出刘华有积极剥夺李军生命的动机和目的的结论。庭审结束后,我动员刘华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但被害人表示一分钱都不要。经过与合议庭充分沟通,刘华家属将赔偿款直接支付到法院账户。

经过近一年的漫长等待并经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华的故意杀人行为造成了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论罪应判处死刑,但其并非预谋犯罪。依照法律规定, 最终江西高院判决如下:上诉人刘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律师的辩护成功地刘华挽救了一条生命。(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律师简介

PART 10

刘太金 律师

有过教师、军人、法治记者经历,10年律师实务经验,擅长刑事辩护、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企业合规审查,担任多起共同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第一被告人辩护,办理的案件中有多起无罪案例和企业合规审查不起诉案例。

制作:韩   雪

审核:冯发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