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卫业绩 || 杭州律协刊登东卫(杭州)分所合伙人卢朝辉律师关于公司法课题研究成果
2024-11-20

杭州律协刊登东卫(杭州)分所合伙人

卢朝辉律师关于公司法课题研究成果


- 公司法课题研究成果 -

公司简易注销后,股东对公司原对外投资的

出资不到位行为的责任承担问题之实务浅析

作者:卢朝辉

单位: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课题编号:040


案例

A公司系B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额人民币500万元(未实缴);A公司的股东为自然人C和D,注册资本1000万元(已实缴)。

A公司于2022年1月以简易程序注销,股东C和D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出具了《承诺书》,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未进行清算。截止目前,A公司仍为B公司的注册股东,认缴出资额人民币500万元(未实缴)。

B公司因拖欠E公司工程款,经E公司诉讼、执行,B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已终结执行程序。E公司拟根据注册资本加速到期的规则,申请追加B公司的股东A为被执行人,但由于A公司已注销,那么,此种情形下,E公司能否直接申请追加A公司股东即C和D为被执行人,C和D应否承担责任或承担何种责任,本文拟作如下探讨分析:

研究成果内容

一、新《公司法》第54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该法条首次明确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非破产、解散情形下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本案中,法院经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被法院终结执行程序的行为,可认定为公司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的法定情形,故债权人E公司有权在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追加债务人B公司的股东A公司为被执行人,并有权要求A公司在未出资范围内,对B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这种追加被执行人的做法已是共识,且北京西城法院已就终本执行后股东应提前缴纳出资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作出首例判决。
二、新《公司法》第23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240条规定:“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0条第2款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A公司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注销登记,且股东C和D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出具了《承诺书》,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故股东C和D依法应当对A公司注销前未清偿的前述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债权人E公司能否直接申请追加A公司的股东C和D为被执行人,要求对A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笔者认为,不能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债权人E公司应另行提起诉讼解决,理由:
1、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应遵循法定原则,严格限定于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不能随意扩大变更、追加范围。在本案中,并无法律明确规定可以追加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2、根据以上规定和解释,追加次数只限定一次,债权人E公司不能重复适用相关规定进行穿透性追加,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意味着被执行主体将实质地承担法律责任,在未经诉讼程序审判的情况下,宜审慎地保障被追加人的范围没有被过度扩大。
3、本案中,C和D作为被执行人股东的股东,存在利用其有限责任、滥用股东权利等侵犯债权人利益的法定情形,要求其对A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责任具有法律依据,可以另行通过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而不能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笔者经办的类似案件中,经和执行法院沟通,执行法官也建议对A公司的股东C和D通过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要求对A公司应承担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项研究成果由作者独立完成,无抄袭、剽窃或其他侵权情形,作者对研究成果内容负责,并授权杭州市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发表发布及编撰使用。作者对上述研究成果保留著作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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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卢朝辉

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毕业于杭州大学法律系,1997年开始从事律师执业至今,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

主要业务领域为公司/合同事务/各类债务纠纷处理、担任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以及民事/刑事案件的诉讼和非诉讼代理。

(信息来源于: 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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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韩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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