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与环保法律月刊
2025年第1期
作者:刘春华、孙钰涵
目 录
一、行业动态
二、新法速递
三、以案说法
四、实务研究
五、作者简介
一
行业动态
1.政策法规方面
新能源电价市场化改革: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 号) ,核心内容为推动新能源全面参与电力市场,通过市场化手段优化资源配置、平衡供需矛盾、促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改革内容包括电价全面市场化,风电、太阳能发电等新能源上网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完善市场规则,优化现货和中长期市场交易机制;对新老项目进行差异化处理,存量项目(2025 年 6 月 1 日前投产)通过差价结算与现行政策衔接,增量项目(2025 年 6 月 1 日及之后投产)机制电价通过市场化竞价确定;建立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采用 “多退少补” 差价结算,居民和农业用户电价不受影响,工商业用户首年平均电价预计基本持平。
氢能纳入能源管理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于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氢能首次被明确纳入能源管理体系,从法律层面提升了氢能在能源体系中的地位。这为氢能产业的规范化、规模化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预示着后续在氢能的制、储、运、用等环节可能会出台一系列配套政策。
2.技术创新方面
新能源机车投入使用:新年伊始,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机辆段从中车戚墅堰厂接收了一批全新的 FXN3B 新能源机车,并于 1 月 15 日正式投入铁路生产。与传统内燃机车相比,其在污染物排放上实现了全面减少,氮氧化物减排达到 45%,碳氢化物减排 73%,一氧化碳减排更是高达 83%。在降噪方面也成效显著,内燃发动机与动力电池的结合,使得噪音时间减少了 80% 以上,驾驶室内噪音降至 70 分贝以下,在动力电池工况下,车外辐射噪声低至 58 分贝。
绿色技术发展:在 1 月发布的 5 条国家氢能相关政策中,涉及绿色技术相关内容,推动了新能源与环保领域绿色技术的创新发展。虽然暂未披露具体技术突破细节,但政策导向将促使企业和科研机构加大在绿色技术研发上的投入,例如在新型储能材料、高效太阳能转化技术、清洁制氢技术等方面。
3.项目建设方面
氢走廊建设加速:2025 年开年,氢走廊建设在多地加速布局。四川省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将与重庆共同推进 “川渝氢走廊” 建设;河南省提出加快建设郑汴洛濮氢走廊;内蒙古自治区提出建设乌兰察布至燕山石化输氢管道、赤峰至锦州港至上海绿氢走廊,开展锡林郭勒至曹妃甸输氢管道前期工作。截至目前,我国已规划或建设的氢走廊数量超过 16 条,覆盖了多个经济发达地区。
绿色氢氨醇项目推进:1 月,国内多达 14 个省份的 40 个绿色氢氨醇项目传出动态。从地域分布来看,内蒙古和新疆地区最为显著,分别有 13 个和 8 个项目推进。从项目进展角度来看,5 个项目签约,7 个项目备案,20 个项目招标,4 个项目公示,3 个项目开工,1 个项目投产。
4.市场动态方面
新能源行业竞争加剧:新能源电价市场化改革后,新能源企业收入模式转变为 “市场交易 + 差价补偿 - 调节费用”,需主动参与交易策略设计,收益波动性增加。具备成本优势和技术实力的企业将占据主导,行业呈现 “强者恒强” 格局,盲目扩张的 “跑马圈地” 模式难以为继,行业逐步转向高质量发展。
储能行业面临调整:2024 年国内储能装机中 74.6% 依赖新能源强制配储,新政取消强制配储要求后,已招标未并网项目(180 - 200GWh)可支撑 2025 年装机,但 2026 年或出现下滑。不过,市场化电价波动将倒逼新能源企业主动配储以平滑收益,工商业用户通过峰谷套利降低成本,推动储能需求转向经济性驱动。
二
新法速递
1.《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要点
保障民生用能:明确规定电力、燃气、热力等能源供应企业对用户负有保障安全、持续、可靠能源供应服务的责任,不得擅自提价、乱收费、减少或限制供应。特别强调在农村地区出现临时性能源短缺时,优先保障农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能,从法律层面保障民生能源需求 。
绿色低碳发展:设立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制度,将非化石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发展目标、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制度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上升为法律制度。规定公共机构优先采购、使用可再生能源等清洁低碳能源及节能产品服务,推动全社会绿色低碳转型。
完善市场机制:对自然垄断环节,充分发挥政府监管作用,防止垄断企业向竞争性环节不合理延伸;竞争性环节坚持市场化改革,防止行政不当干预和市场操纵,为各类经营主体营造公平市场环境,助力新能源和灵活调节资源参与市场交易、获取合理收益 。
构建能源科技创新体系:设置 “能源科技创新” 专章,推动建立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为引领、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能源科技创新体系,为能源安全、低碳转型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供科技动力。
明确能源规划层级:将 “能源规划” 作为各级能源主管部门重要职责,划分全国综合能源规划、分领域能源规划、区域能源规划和省级能源规划层级,全面覆盖国家、领域、区域和地方需求,发挥规划对能源发展的引领、指导和规范作用。
2.《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2025 年版)》要点
内容调整:名录共计列入 470 种危险废物,相比 2021 年版增加 3 种。其中整合 2 种废物代码、拆分 1 种废物代码,新增 4 种锡冶炼废物。
管理优化:修改第六条第二款,完善鉴别后危险废物的归类管理;在附录部分,根据环境风险研究和管理实践,删除 2 条豁免规定,新增 1 条豁免规定,修改部分危险废物豁免条件表述,使危险废物管理更科学合理 。
3.《河北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依国家条例规范排污许可申请、审批、排污管理与监督检查。优化便企服务,如公开指南、强化辅导;明确企业主体与部门监管责任;突出本省特色,纳入多污染物控制、细化制度体系、强化衔接、落实 “一证式” 管理。
4.《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全面覆盖宁夏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及监管,强化地方生态保护,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法规支撑,虽未详述要点,但可知从整体生态各环节规范,保障生态系统稳定、平衡发展。
5.《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 <地下水管理条例> 办法》
结合当地实情,针对地下水调查、节约、保护、超采治理、污染防治及监管活动制定规范,确保地下水资源合理利用,维护生态安全,保障水资源可持续,避免过度开采、污染等问题威胁生态根基。
6.《黑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依据国家法律,结合本省情况,细化本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定,涵盖产生、运输、处理各环节,助力改善区域生态,减少固废污染,推动资源回收利用,降低环境风险。
三
以案说法
1.光伏安装合同纠纷
河南汝阳法院三屯法庭利用 “法庭 +” 模式成功化解一起光伏安装合同纠纷。周某与某新能源公司达成安装分布式光伏电站分成租赁合同,新能源公司完成光伏组件安装后,周某怀疑该公司利用其个人资料套取贷款,不同意并网发电,双方僵持近两年。2025 年 1 月,新能源公司提交诉状要求解除合同,周某返还光伏组件并支付施工费及违约金。承办法官引入 “法庭 +” 模式,与调解员携手在立案前进行诉前调解,最终双方放下分歧,愿意继续协商合作。
2.未办理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擅自开工建设被处罚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在 2025 年 1 月 24 日发布了文号为华北监能罚〔2025〕1 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对象是某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该公司负责建设一200MW 光伏发电项目,然而在未办理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的情况下,于 2024 年 10 月 21 日擅自开工建设。截至 2024 年 12 月 18 日,送出线路已有 31 基塔基基础完成浇筑,升压站的基础浇筑工作也已完成,光伏支架孔浇筑达到 9850 根 。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最终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 35 万元的行政处罚。
3.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文件擅自开工建设被处罚
2024 年 11 月 21 日,保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收到《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移交疑似违法行为的报告》,并于 11 月 28 日对保山市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实施的光伏电站接网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该项目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文件的情况下,于 2024 年 4 月 20 日开工建设,5 月 20 日停止施工,此时已完成 13 基铁塔建设。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第 161 项 “输变电工程” 的 “其他(100 千伏以下除外)” 规定,该项目为 220 千伏,应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手续。保山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4 年 12 月 3 日向该公司送达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主动承认违法事实,还提交了《整改方案》并开展整改工作。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 年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2024 年 12 月 23 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法送达《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该公司截至 2025 年 1 月 6 日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最终,保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相关规定,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 年版)进行自由裁量计算,决定对该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行为处以罚款 30.6 万元。
四
实务研究
—投资开发协议的主要内容及重要性
在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中,项目开发单位与当地政府的投资开发协议是保障项目顺利推进的重要基础,其主要内容和重要性如下:
1.投资开发协议主要内容
项目基本信息:明确新能源发电项目的类型(如风电、光伏等)、规模、建设地点、开发计划和进度安排等。
双方权利和义务:规定政府和企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例如,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项目审批协助、土地使用协调等;企业负责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及维护,并确保项目符合环保、安全等标准。
土地使用:包括土地的获取方式、使用期限、费用支付等相关条款,确保项目建设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政策支持:政府承诺给予的优惠政策,如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电价补贴等,以降低项目开发成本,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
项目审批和许可:政府协助企业办理项目所需的各种审批手续和许可证,加快项目落地进程。
违约责任:明确双方在违反协议条款时应承担的责任和赔偿方式,保障协议的严肃性和约束力。
争议解决:约定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式,如协商、仲裁或诉讼等。
2.投资开发协议的重要性
明确合作框架:为双方合作提供明确的指导和规范,避免后期因权责不清产生纠纷。
保障项目合法性:确保项目在法律和政策框架内进行,降低项目的法律风险。
获取政策支持:通过协议明确政府的政策支持,有助于企业降低项目成本,提高项目的可行性和竞争力。
协调各方关系:有助于协调企业与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保障项目顺利推进。
增强投资信心:稳定的政策环境和明确的合作协议可以增强企业的投资信心,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到新能源发电项目中。
五
作者简介
刘春华律师
东卫律所合伙人,深耕企业法律服务十八年,具有深厚的理论素养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专注于大中型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法律顾问服务、企业投融资、股权并购等专项法律服务以及商事诉讼服务领域,主要客户集中于能源、金融、环保及科技创新等行业。刘律师先后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能源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被聘为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优秀和杰出人才发展委员会执行委员。刘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热心公益,关注妇女儿童以及老年人权益保护,被授予北京市三八红旗手荣誉称号。
孙钰涵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本硕,专注企业投融资、并购重组、国资合规与改革、新能源领域资本运作。执业期间主导/参与境内外大型投资并购、国企混改、IPO及多元化融资(REITs/定增/债转股)项目。擅长处理新能源环保项目全生命周期合规管理、交易架构设计及全面风险评估,覆盖风电、光伏、储能、环保技术产业化等细分领域,提供尽调-交易架构设计-风控闭环全流程服务,以及为央国企、大型企业提供合规架构设计、防范资金资产流失/违规处置及重大决策风险管理服务,助力企业在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中稳健发展。
撰稿:刘春华
孙钰涵
制作:郝博文
审核:冯发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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