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业动态
1. 政策体系完善与标准发布
2. 充电设施与数据中心绿色升级
3. 新能源项目与技术突破
4. 电力供应与跨区输送
5. 矿产与能源保障
二、新法速递
1.《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
2.《关于促进大功率充电设施科学规划建设的通知》
3.《关于开展零碳园区建设的通知》
4.《关于202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5.《电力企业涉电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三、以案说法
1. 新疆神火煤电收购案:资源整合与市场布局的思考
2. 华电能源诉讼案:重视法律风险防范
3. 陕西售电公司政策:适应政策变化调整经营策略
4. 能源监管处罚案例:强化安全生产意识
四、实务研究
1. 新能源项目处置与转让的实务洞察
1. 政策体系完善与标准发布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等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零碳园区建设的通知》,明确零碳能源体系构建、产业低碳转型、资源循环利用等8方面重点任务,为园区绿色低碳发展提供系统性指引。
国家能源局在7月集中发布一批重点行业标准,涵盖新能源并网、储能系统安全、电力设备能效等领域,进一步规范能源电力行业技术要求,助力绿色低碳转型。
2. 充电设施与数据中心绿色升级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印发《关于促进大功率充电设施科学规划建设的通知》,提出到2027年底,全国大功率充电设施总量超10万台,重点布局高速服务区、城市中心区等场景,破解新能源汽车充电难题。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启动2025年度国家绿色数据中心推荐工作,要求数据中心PUE(能源使用效率)不高于1.3,可再生能源利用率不低于15%,推动数字基础设施低碳化升级。
3. 新能源项目与技术突破
我国规模最大的绿色氢氨一体化项目在内蒙古赤峰投产,年产绿氢10万吨、绿氨20万吨,标志着绿氢氨产业化进入规模化商业运营阶段。
中国华能集团研制的17兆瓦直驱型漂浮式海上风电机组下线,单机功率和风轮直径均居全球首位,适配深远海复杂环境,推动海上风电向高容量、长寿命方向突破。
4. 电力供应与跨区输送
南方电网最高电力负荷达2.52亿千瓦,创年度新高,通过优化跨省区电力调度、启用应急发电资源,保障区域用电平稳。
黄河流域海拔最高的大型水电站青海玛尔挡水电站累计发电量突破50亿千瓦时,其调节性能显著提升黄河上游水资源利用率和电网调峰能力。
国家电网1-6月省间市场化交易电量同比增长8.7%,特高压直流交易电量占比提升至35%,清洁能源跨区交易电量超2000亿千瓦时,促进风光等绿色能源大范围消纳。
5. 矿产与能源保障
2025年上半年,我国矿产资源勘探成果显著,新发现矿产地38处,同比增长31%。煤炭、锂、稀土等关键矿种的勘探取得重大突破,多数矿种提前完成“十四五”资源保障目标。煤炭资源的新增发现,为传统能源供应提供了有力支撑,保障了电力、钢铁、化工等基础产业的平稳运行。
1.《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
2025年7月18日生态环境部联合多部门发布并施行该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等,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完整责任体系。旨在压实各级党委政府生态环保责任,加大监督追责力度,推动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实现美丽中国建设目标。
2.《关于促进大功率充电设施科学规划建设的通知》
2025年7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联合印发该通知,为电动汽车“超级快充桩”发展定规矩、画蓝图,要求各地依据本地经济、电动车数量、电网能力进行规划,优先解决高速服务区“排队充电”问题,推动充电设施科学布局与建设,促进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
3.《关于开展零碳园区建设的通知》
2025年7月8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发布,启动国家级零碳园区建设工作,为零碳园区建设提供工作指引,有助于统筹推进园区能源转型、产业升级和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经济绿色低碳发展。
4.《关于2025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5年7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该通知,明确2025年各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为约束性指标,2026年转为预期性指标并要求提前布局项目储备库。将四大高耗能行业及国家算力枢纽纳入监管,建立“物理电量为主、绿证交易为辅”的双轨机制,推动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助力双碳目标实现。
5.《电力企业涉电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025年7月12日,国家能源局发布该办法,对电力企业涉电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备案、实施等作出规定,有助于提升电力企业应对涉电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025年6月30日—7月6日期间,新疆神火煤电有限公司收购木垒中平电新能源有限公司股权案于7月4日获无条件批准。该收购案涉及新疆神火煤电有限公司和中国电力国际发展有限公司。
新疆神火作为传统煤电企业,通过收购新能源项目实现“煤电+新能源”协同布局—煤电的稳定出力可弥补新能源发电的波动性,而新能源项目则助力企业降低碳排放强度,符合“双碳”政策导向。这种“传统能源托底+新能源增量”的模式,为央企国企转型提供了可复制路径:通过资本运作将分散的新能源资产集中运营,既能降低管理成本,又能提升在区域电力市场的议价权。
该案获“无条件批准”的核心在于交易未形成市场垄断,即整合后新疆东部新能源市场份额不足15%,且符合《反垄断法》中“有利于优化市场竞争”的条款。这提示规模性企业,在跨区域并购中,需提前委托第三方机构测算市场集中度,避免因“横向垄断”“纵向控制”触发反垄断审查附加条件。中国电力通过股权转让实现资产优化配置,聚焦核心区域项目;新疆神火则借助标的公司的存量项目快速切入新能源赛道,节省了项目审批、土地获取等前期成本。这种“各取所需”的并购模式,体现了能源行业“专业化整合+规模化运营”的趋势。央企和国企可通过股权交易盘活低效资产,同时规避新建项目的周期风险。
2025年7月18日,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布诉讼进展公告,披露其与某工程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进入二审阶段,涉案金额1896万元。纠纷源于2023年光伏电站EPC项目中,双方对“并网时间延误违约金”“设备质量瑕疵赔偿”条款存在争议,一审法院判决华电能源需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合计1200万元,公司因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该案争议焦点在于合同中“并网时间”的界定及“质量瑕疵”的举证责任分配。这暴露了能源企业在大额合同中常见的风险:条款模糊导致履约争议。建议企业建立“合同标准化库”,对新能源项目EPC合同中的工期节点、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设置“示例条款+释义说明”,并引入法务部门全程参与谈判,避免“约定不明”的法律漏洞。
华电能源在二审中提交了新证据“电网公司延迟验收的书面说明”,试图推翻一审对“并网延误责任”的认定。这提示企业在诉讼初期需完整留存项目资料,形成“证据链闭环”;同时可通过诉前调解、专家论证等方式降低诉讼成本,避免对上市公司股价、融资信用造成负面影响。
2025年7月24日,陕西省发改委发布通知,建立零售市场超额收益分享机制,要求售电公司月度平均度电批零价差超过0.012元/千瓦时时,超出部分的80%返还给用户,8月1日起执行,过渡期至12月底。
传统售电业务依赖“低价购电+高价售电”的价差盈利,而该政策直接压缩了价差空间。对规模性售电企业而言,需从“单一价差盈利”转向“综合服务增值”,例如为用户提供能效管理、需求侧响应、碳资产管理等附加服务,通过“服务费+增值收益”对冲价差限制。政策要求“超额收益返还”,实质是倒逼售电公司与用户形成“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绑定关系。头部企业可借此契机推出长期购电协议(PPA),在协议中设置合理范围的价差波动分享条款。当批零价差处于较低水平时,用户适当提高购电价格;而当价差超出一定合理范围,企业将返还超额收益部分。这种灵活的定价策略,有助于增强用户的忠诚度,同时实现企业与用户在电价波动中的风险共担与收益共享。
能源企业需建立“政策跟踪专班”,实时解读地方发改委、能源局的调控导向,例如提前与发电企业签订“锁价长协”,锁定低成本电量;或布局分布式光伏、储能等“自有电源”,减少对电网购电的依赖,增强价格竞争力。
东北能源监管局和南方能源监管局分别在2024年对相关公司立案调查,并于2025年年初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处罚原因虽未详细提及,但可推断与安全生产等监管要求相关。
电力设备的预防性试验是《电力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强制性要求,而涉事企业未按周期开展试验,导致设备故障引发停电事故。这提示企业需建立设备全生命周期档案,实时监测设备状态,对超期未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设备实施停机整改。另外,储能电站消防系统失效案例反映出“演练走过场”的问题,多数企业虽制定应急预案,但未模拟“电池热失控”“氢气泄漏”等极端场景。上述处罚案例中,企业董事长、分管安全副总均被问责,体现“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规模性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将责任细化,并与绩效考核、职务晋升直接挂钩。
(一) 引言
在能源行业变革浪潮中,项目处置与转让活动愈发频繁。从传统能源企业的转型资产剥离,到新能源项目因政策变动、战略调整而进行的权益转移,每一次交易背后都交织着复杂的法律、财务与市场因素。尤其是2025年以来,新能源电价新政、储能产业的爆发式增长以及“双碳”目标下的绿色转型加速,为项目处置与转让带来新机遇的同时,也暗藏诸多挑战。对于能源企业及参与其中的各方而言,精准把握热点趋势、妥善应对潜在风险,成为实现项目价值最大化的关键。
(二) 新能源电价新政下项目转让的连锁反应
1.投资收益波动引发交易变数
2025年1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彻底重塑新能源项目上网电价机制。新政下,新能源项目上网电量原则上全面进入电力市场,电价由市场交易形成,项目收入结构从以往相对稳定的“保障性收购电量×保障性收购电价+保障性收购外电量×市场交易电价”,转变为充满不确定性的“市场交易收入+价差补偿收入”。
以某风电项目为例,项目原按当地燃煤标杆电价测算投资回收期为8年,新政实施后,经重新评估,由于市场交易电价波动大,预计投资回收期将延长至12-15年。这一收益预期的巨大落差,使得原计划收购该项目的企业陷入两难,收购意愿大幅下降,甚至考虑终止交易,由此引发转让方与收购方之间的合同纠纷风险显著增加。
2.交易双方的应对策略与责任界定
站在收购方的视角,若收购方在项目预收购协议中,将项目取得预期收益作为正式收购的先决条件,面对新政冲击下项目收益不及预期的情况,收购方有权依据协议约定终止收购。但需注意,收购方需充分论证新政对项目收益和电价的重大影响,这要求其具备专业的电力市场分析能力,通过收集详实的市场交易数据、区域电力供需情况等,形成有力证据支撑。
站在已完成项目完全收购的收购方视角(即项目已完成股权/资产交割,原转让方已与项目彻底切割,收购方成为项目唯一权利人),若因新政冲击导致项目实际收益不及收购时的预期,此时收购方已无需受限于原预收购协议的约束,而是可基于项目完全所有权人的身份,自主选择处置路径:一方面,收购方仍需充分论证新政对项目收益的实质性影响,形成对项目当前价值的客观评估,为后续决策提供依据;另一方面,收购方可直接将项目整体转让给新受让主体,实现资产盘活。此时操作的核心在于,收购方作为项目完全权利人,可独立与新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明确以现状转让项目全部权益,并约定转让价款、交割节点、瑕疵担保责任等核心条款。
针对转让方的应对,转让方在遭遇收购方可能的终止行为时,应审视自身在项目开发过程中的合规性与合同履行情况。若转让方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且项目本身符合政策要求,可就收购方的违约行为追究其责任。在合同签订时,转让方也可通过设置合理的违约责任条款,如约定收购方单方面违约需支付高额违约金,以降低自身风险。
针对上述情况,预收购协议中关于合同终止情形的约定至关重要。若协议明确项目收益不满足收购方要求等情形下收购方有权不予收购或解除合同,收购方在新政背景下可依约行事;反之,若协议约定收购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发出是否收购项目的通知,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转让方则可据此维护自身权益,避免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降低缔约成本。
(三) 新能源项目转让的核心风险与防控
新能源项目因其涉及政策依赖性强、技术迭代快、资产链条长等特点,转让过程中的风险远超传统行业。其中,合规性瑕疵、资产权属不清、技术安全责任断层是最易引发纠纷的核心风险点。以下结合新能源项目共性与不同类型项目特性展开分析:
1. 合规性与资产权属的“隐性雷区”
所有新能源项目转让的前提是“权属清晰、合规完备”,但实务中常因历史遗留问题或核查疏漏埋下隐患。例如,项目备案后股权结构变更可能触发监管审查,部分省份明确“新能源项目建设期内股东原则上不得变更”,若涉及股东退出或控制权调整,需提前与省级发改部门沟通,避免被认定为“倒卖指标”。
此外,项目核心审批文件如《电力业务许可证》《接入系统批复》等存在有效期限制,若转让时未核查续期情况,可能导致交割后因“无证运营”被处罚。另外,新能源项目用地涉及林地、草地时,需核查是否取得永久/临时使用许可,且光伏方阵用地需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署书面协议并备案。若转让时未确认土地租赁协议的“转租许可”“剩余期限”,或未核实地块是否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是否存在地类冲突,可能引发权属纠纷。
2. 出资瑕疵与债务关联风险
标的公司注册资本未实缴或实缴期限临近,可能成为转让后风险隐患。根据新《公司法》,未实缴股权转让后,若受让方未按期足额出资,出让方可能承担补充责任。此外,项目公司若存在未披露债务(如应付工程款、担保责任)或银行贷款,转让前需取得债权人书面同意,否则可能因“擅自转让资产”构成违约。
3. 项目核心信息与文件不一致风险
项目备案信息与实际运营存在偏差也是可能出现的问题,例如备案的“全额上网”模式与实际签署的“自发自用、余电上网”能源管理协议冲突,或建设规模、并网方式与批复不符。此类不一致可能导致监管处罚,需在转让时通过补充协议明确责任划分,或由受让方办理备案变更。
4. 税务与历史遗留合规风险
部分项目存在未缴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等税务瑕疵,或储能设备等配套设施未办理备案、环评、用地等手续,转让后可能被追缴税费或要求拆除。例如某农光互补项目因当地税务政策尚不明确因此暂未缴纳耕地占用税,但交割后却被税务部门责令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如转让协议中没有对该情形可能造成的后果进行责任划分,则可能造成转让方的额外成本和争议、纠纷。
5. 交易程序与协议风险
涉及国有股权的转让需严格遵循审计、评估、公开挂牌等程序,否则可能因“程序瑕疵”导致交易无效。即使非国有项目,若仅达成口头意向或框架协议未明确核心条款(如对价支付、交割标准、期间损益划分),可能引发交易僵局。
(四) 项目分割转让的实操要点与案例借鉴
1. 分割转让的适用场景与难点
在能源项目中,尤其是大型综合能源项目或因企业经营困境导致项目停滞时,项目分割转让成为盘活资产、化解风险的有效手段。例如,某大型能源企业在建设一个包含光伏电站、储能设施及配套输电线路的综合能源项目时,因资金链断裂,无力继续整体开发。此时,将项目进行分割转让,分别引入不同投资方接手各个子项目,成为推动项目继续推进的可行路径。
然而,项目分割转让面临诸多难点。首先是产权分割的复杂性,能源项目涉及土地使用权、设备所有权、项目经营权等多种权利,如何科学合理地进行分割,确保各部分产权清晰,是首要难题;其次,分割后的项目在后续运营中,可能面临基础设施共享、运维责任划分等问题;此外,若项目存在前期债务或预售情况,还需妥善处理相关权益关系,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在大型综合能源项目因资金链紧张或战略调整需分割转让时,需通过“资产确权—权责划分—风险隔离”的三阶策略实现高效盘活。例如,某城市的商业综合体能源供应项目,原投资方因经营不善陷入困境。该项目包含分布式能源站、智能微电网系统以及商业区域的能源管理服务。当地政府为盘活项目,推动区域能源供应稳定,主导项目分割转让工作。首先聘请专业评估机构对项目资产进行评估,将分布式能源站、智能微电网系统以及能源管理服务业务分别打包。其中,分布式能源站转让给一家具有丰富能源运营经验的企业,智能微电网系统由一家专注于电力技术的公司接手,能源管理服务业务则由一家本地的能源服务公司承接。通过明确的产权与业务划分,确保各受让方清楚自身权益与责任范围。其次针对分割后的项目仍需共享部分基础设施的情况,组织各方签订基础设施共享协议。协议中详细约定共享设施的维护责任、使用费用分摊方式以及应急情况下的协调机制,保障项目分割后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与高效利用。最后原投资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部分未清偿债务,经与债权人协商,按照各分割项目的资产占比,合理分配债务偿还责任,并在转让合同中明确受让方对相应债务的承接或处理方式。对于商业区域已签订的能源供应合同,确保受让方继续履行相关服务义务,保障商业用户的能源供应不受影响。
能源项目处置与转让在当前行业环境下,既承载着企业战略调整、资产优化的重任,也面临着政策变动、技术革新、市场波动等多重挑战。无论是新能源电价新政引发的投资收益震荡,还是储能项目转让特有的安全与技术风险,亦或是项目分割转让中的复杂实操难题,都需要参与各方保持敏锐的市场洞察力,运用专业的法律、财务与技术知识,精心设计交易结构,严谨拟定合同条款,全面防控潜在风险。只有如此,才能在能源项目处置与转让的浪潮中,实现项目价值的顺利转移与最大化提升,推动能源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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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刘春华律师
东卫律所合伙人,深耕企业法律服务十八年,具有深厚的理论素养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专注于大中型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法律顾问服务、企业投融资、股权并购等专项法律服务以及商事诉讼服务领域,主要客户集中于能源、金融、环保及科技创新等行业。刘律师先后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能源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被聘为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优秀和杰出人才发展委员会执行委员。刘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热心公益,关注妇女儿童以及老年人权益保护,被授予北京市三八红旗手荣誉称号。
孙钰涵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本硕,专注企业投融资、并购重组、国资合规与改革、新能源领域资本运作。执业期间主导/参与境内外大型投资并购、国企混改、IPO及多元化融资(REITs/定增/债转股)项目。擅长处理新能源环保项目全生命周期合规管理、交易架构设计及全面风险评估,覆盖风电、光伏、储能、环保技术产业化等细分领域,提供尽调-交易架构设计-风控闭环全流程服务,以及为央国企、大型企业提供合规架构设计、防范资金资产流失/违规处置及重大决策风险管理服务,助力企业在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中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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