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梁卓卿
质控人:陈怡伊
引言:一场关于罪名的“生死”抉择
在刑事辩护的战场上,最艰难的抉择往往不在于事实之辩,而在于法律定性之辩。这种抉择,关乎法理,更直接关乎当事人的自由——是三年还是五年,是此罪还是彼罪,一字之差,可能意味着天壤之别。
我们的当事人何某,一个在东北小城农贸市场经营冻品摊位的普通商贩,便意外地卷入这样一场抉择的中心。他因销售来自境外、未经检疫的牛肉,被检察机关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主犯提起公诉,因情节严重达到五年以上量刑格次。
阅卷、会见、研究证据材料,一个辩护人职业性的思考自然浮现:他的行为,是走私罪的共犯,还是仅构成下游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并非标新立异的诡辩,而是基于其“非走私集团成员”、“非直接向走私人购买(非间接走私)”“事后购买”等行为特征的合理质疑。
通常认为,下游的“掩隐罪”似乎比上游的“走私罪”性质更轻。但深入分析量刑规则后,一个令人脊背发凉的“悖论”出现了:如果成功说服法院将罪名变更为看似更轻的“掩隐罪”,作为该罪单独的主犯,他可能面临的刑罚,反而会高于被认定为“走私罪”的从犯。
是辩罪名、争取更轻的罪名,还是认下较重的罪名、辩主从犯身份?这道选择题,瞬间从学术探讨升格为一场关于当事人切身利益的“生死”抉择。它赤裸裸地揭示出当前刑法体系中一个亟待重视的现象——“罪刑倒挂”。
理论深掘:“罪刑倒挂”的生成逻辑与法理冲突
“罪刑倒挂”并非严格的法律术语,而是对一种司法实践中量刑失衡现象的生动概括。它特指:在共同犯罪或关联犯罪中,由于立法上对不同罪名的刑罚配置差异以及司法中对行为人地位作用的评价分离,导致在犯罪整体中作用较小、罪责较轻的下游犯罪行为人,其可能判处的刑罚反而重于上游犯罪中作用更大但被认定为从犯的行为人。
其产生的根源是多层次的:
1. 立法意图与个案公正的张力:
立法者将帮助行为(如帮信罪、掩隐罪)正犯化,并配置较重的法定刑,初衷是严厉斩断犯罪链条,贯彻“打财断血”的刑事政策。这本身具有积极的法治价值。然而,这种“一刀切”的立法技术,在应对复杂多样的个案时,却容易失灵。它忽略了犯罪生态中角色的多样性——同样是“帮助”,有专业洗钱团伙,也有迫于生计、法律意识淡薄的最末端销赃者。将二者置于同一量刑轨道,必然导致对后者的过度惩罚,违背了刑法谦抑性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 共同犯罪理论与单独定罪模式的碰撞:
在共同犯罪理论下,所有参与者的罪责通过“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进行整体评价,再根据各自作用区分主从犯予以调节,这是一个动态、比较的评价体系。何某若被纳入走私罪的共犯范畴,其“从犯”身份正是在与主犯(走私集团)的比较中得出的,从而获得法定从宽待遇。
而一旦单独定为掩隐罪,评价体系就变为静态、孤立的。法庭只评价他自身的行为和数额,他成了自己犯罪王国里的“主犯”,失去了与上游核心犯罪分子比较并从而减轻罪责的机会。评价体系的转换,直接抹杀了他本应享有的刑罚优惠。
3. 量刑指南的跨罪名失衡:
对比两罪量刑标准可见端倪。走私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虽性质严重,但其量刑严重依赖于走私货物的重量/价值,走私案件中,货物金额上亿司空见惯,故何某的金额为数百万,并不算起眼,若再成功将主犯打成从犯,那将是强有力的减刑杠杆。而掩隐罪,一旦数额达到“情节严重”(50万元),起刑点即为三至七年有期徒刑,且作为主犯,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受到严格限制,很难大幅下探。对于何某这样数额巨大的案件,定性为掩隐罪主犯,几乎注定其刑期将在较高水平徘徊。
实战推演:辩护策略的精密计算与风险规避
理论上的洞察必须转化为最有利于当事人的诉讼策略。我们的辩护工作,成了一场精密的计算与权衡。
第一步:彻底摒弃“掩隐罪”的诱惑。
尽管在法理上可以争论,但基于上述量刑预判,主张变更为掩隐罪无异于将当事人推向更危险的境地。这是一个“理论正确”但“实务自杀”的选择,必须摒弃。辩护人的核心素养有时不在于提出所有可能,而在于果断排除那些看似美好实则致命的选项。当事人的自由是最高价值,不能成为刑法理论争议的试验品。
第二步:构筑“走私罪从犯”的铜墙铁壁。
我们决定将所有辩护资源集中于一个目标:将何某牢固地定位在走私共同犯罪中最次要、最辅助的位置上。在辩护词中,我们构建了一个六重论证体系:
1. 犯意发起之辩:用聊天记录、同案犯供述等证据,强力证明走私犯意、货源、价格、交易方式均由上游“大海”集团及其中间人王某绝对掌控,何某只是被动的接收者和选择者,其购买行为对走私行为的发起与完成无任何因果力。
2. 行为地位之辩:将其描绘为“犯罪链条末端的毛细血管”,强调其不参与任何核心走私环节(融资、跨境运输、通关),仅是整个犯罪行为完成后的事后销赃者,作用微乎其微。
3. 主观恶性之辩:剖析其动机仅为赚取批零差价养家糊口,与职业走私犯以破坏海关监管制度为业的主观恶意存在本质区别。
4. 利益分配之辩:通过账目对比,揭示其获利(15万)与走私集团巨额利润之间的云泥之别,论证“收益与风险成正比”这一自然正义观念在量刑中的体现。
5. 类案参照之辩:检索并提交了大量将类似末端购买者认定为从犯的判例,特别是中间人王某本人在其他案件中被认定为从犯的判决,形成强大的类比论证压力。
6. 身份正名之辩:精准批判公诉机关将其类比为“境内货主”的观点,严格区分“事前预定、出资并主导走私的货主”与“事后在境内市场随机购买的摊贩”,防止对其行为进行不利的身份归类和拔高评价。
第三步:聚焦量刑情节,最大化从宽效果。
在夯实从犯基础上,全力突出其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全部退赃预缴罚金等所有酌定从宽情节,形成“从犯+”的叠加效应,为法官创造一个足以大幅减轻处罚的理由空间。
最终,法院的判决完全采纳了我们的核心辩护意见。 判决明确认定何某为从犯,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其他情节予以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比认定主犯至少降低两年半有期徒刑。这一结果,相较于其可能面临的掩隐罪主犯的刑罚,无疑实现了利益最大化,验证了策略的正确性。
超越个案:制度反思与律师的使命
何某案虽了,但其折射出的系统性问题的思考不应停止。
对立法与司法的启示:
1. 呼吁量刑的精细化与协同性: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能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下游犯罪(如掩隐、帮信)中情节显著轻微、作用明显较小的末端行为人,出台指导性意见,允许法官在量刑时进行跨罪名的量刑平衡,避免机械司法。
令人欣慰的是,在本文写作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8月25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第五条对“情节严重”的认定作了优化,根据上游犯罪类型,区分非法采矿罪等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相对较高的犯罪和其他犯罪,分别设置了五百万元和五十万元的数额标准。并明确规定:“认定‘情节严重’,应当注意与上游犯罪保持量刑均衡。”从这一司法解释的发布可以看出,立法者已经注意到“罪刑倒挂”这一系统性问题,并正在积极地修正。但《解释》仍然存在“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相对较高的犯罪” “应当注意与上游犯罪保持量刑均衡”等模糊性表述,给司法实践带来较大的挑战和不确定性。
2. 强化法官的个案裁量权:在现有框架下,应鼓励法官勇于运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的“特殊减轻”规定,对确属罚不当罪的个案进行纠偏,发挥司法智慧弥补立法可能存在的不足。
对刑辩律师的启示:
1. 从“定性辩护”到“量刑辩护”的战略转型:新时代的刑辩,要求律师必须具备精准的量刑预判能力。我们不能只懂犯罪构成,不能被罪名名称的“轻重”所迷惑,更要像精算师一样,对不同罪名、不同情节下的刑期进行模拟计算,比较优劣,从而制定最佳策略。
2. “策略性妥协”是一种高级的辩护艺术:有时,承认一个更重的罪名以换取一个更有利的身份(如从犯),是更明智的选择。这需要律师有超越形式逻辑的实质判断力,以及敢于放弃表面胜利、追求实质利益的勇气和智慧。
3. 做当事人利益的忠实守望者:我们的角色不是追求学术上的完美理论,而是作为当事人利益的忠实代言人。在法律的迷宫中,为其找到那条真正通往光明的最短路径。何某案的成功,正是这一职业伦理的集中体现。
结语
刑事辩护,是一场关于自由与人权的精密衡量。每一个案件都是对法律原则现实应用的拷问。何某案像一枚棱镜,折射出“罪刑倒挂”这一结构性难题,它提醒我们,法律的完善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刑辩律师,正是通过一个个具体案件的竭力抗争,在维护个体公正的同时,也悄然推动着法治向着更加精细、合理与人道的方向前进。这不仅是我们的工作,更是我们的使命。
作者简介
梁卓卿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北京大学和复旦大学。职业生涯起步于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曾专职从事监察工作;自2017年执业以来,先后任职于京都律师事务所与东卫律师事务所,作为主办或协办律师参与处理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及非诉案件近千件。长期为能源、人工智能、金融、房地产、互联网、影视传媒、教育、医疗等行业的大中型企业、政府及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擅长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设计、合规体系构建、法律风险防控以及经济纠纷化解,并凭借深厚的政企资源积累,为客户提供跨领域协同与价值整合。近年来,专注于刑民交叉领域,在相关刑事与民商事专项业务中表现突出,屡获客户认可。
电话:18614068008
邮箱:liangzhuoqing@dongweilawyer.com
质控人简介
陈怡伊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学士、民商法学硕士及博士,美国纽约大学法学硕士,现任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业务专长涵盖争议解决、刑民交叉及公司法律服务领域。在争议解决方面,她尤其擅长代理合同类诉讼以及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所代理的多起二审案件均取得了发回、改判的良好效果。在刑民交叉领域,她成功代理了多起因刑事案件引发民事赔偿的复杂案件,并通过精细化的代理思路,最大限度地为客户避免经济损失。在公司法律服务方面,她为多家央国企、在华跨国公司及民营企业提供常年或专项法律服务,并代表客户参与重大、复杂的谈判、法律文件的起草和执行等工作。
此外,陈律师还担任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校外导师等社会职务,并作为北京广播电视台《民法典通解通读》特邀嘉宾推动普法。她在法律研究方面也成果丰硕,先后在《法学杂志》《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检察日报》《中国检察官》《中国律师》《东卫经典民商事案例》以及“法律出版社“公众号、“威科先行”公众号、“东卫律师事务所”公众号上发表二十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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