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4月22日下午,由东卫刑事研究院、东卫全国刑事业务中心联合主办,东卫律师事务所培训部协办的东卫法律沙龙——“‘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讨论沙龙”在东卫律所六层会议中心圆满举行。本次沙龙旨在充分发挥东卫“学院派”专业优势,精准把握新规要义,为一线办案提供实务指导,切实赋能职务犯罪辩护业务。

“两高”于2026年4月10日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4月13日同步发布第六十一批指导性案例,聚焦新型、隐性受贿犯罪的惩治,为职务犯罪辩护业务带来了最新的司法指引。值此背景下,东卫刑事研究院与全国刑事业务中心迅速组织专题研讨,汇聚所内刑事领域资深专家与实务精英,展开深度对话。

本次沙龙由东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全国刑事业务中心副秘书长张毅律师主持。沙龙采用“三人访谈+嘉宾点评+自由交流”的创新形式,研讨气氛热烈,观点碰撞精彩。
“三人访谈”环节,三位与谈人围绕《解释(二)》的核心条文与实务影响进行了系统梳理与深度解读。

东卫律师事务所联席合伙人、刑事研究院副院长、全国刑事业务中心副主任宫万路博士首先从整体视角出发,将《解释(二)》的亮点概括为四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等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完善了斡旋受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等情节认定规则,细化预期收益型受贿数额认定规则,加大对新型隐性腐败的惩治力度;二是明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标准执行,针对不同所有制企业依法平等保护;三是完善积极退赃认定规则与违法所得追缴规则,绝不让犯罪分子从中获利;四是填补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罪名的数额认定空白。
宫万路博士特别指出,《解释(二)》在实质认定、证据收集、构成要件认定、主从犯认定、定罪量刑、追缴违法所得等各环节将产生深远影响。他建议刑事辩护律师应密切关注新规,调整辩护策略:在非公职人员犯罪标准下调的背景下,需转向量刑辩护;围绕权钱交易本质的证明、数额认定的合理性、主观故意的有无、民事行为外衣的穿透等核心维度展开辩护;充分运用指导性案例的参照效力,在监察调查阶段即提前介入,配合退赃,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东卫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研究院执行院长、全国刑事业务中心联席主任康瑛博士,从法官、律师等不同视角,以“新解释出台:辩护工作的更高要求与新的空间”为题,逐条剖析了《解释(二)》从第九条至第二十三条的核心条款。康瑛博士认为,总体而言,新解释在定罪层面进一步织密法网,对辩护律师的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与此同时,在量刑情节认定方面,个别重要条款体现了从宽精神,为辩护工作提供了新的着力空间。这种“严密与精准并重、挑战与机遇共存”的立法导向,恰恰是反腐败法治体系不断成熟、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持续深化的生动体现。
康瑛博士重点分析了挪用公款罪“以个人名义”认定的实质化标准、挪用公款“不退还”认定规则的客观化转向、预期收益型受贿数额认定的重大突破、斡旋受贿构成要件的受贿罪全面向“看齐”、职务上便利的扩张解释、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利益归属”实质判断标准、介绍贿赂罪不同情形的精准界分、自首认定的放宽条件、积极退赃的细化规则以及穿透式追缴规则。康瑛博士的解读立足立法原意与实务操作,为与会者提供了极具价值的裁判者视角。

东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东卫全国刑事业务中心副秘书长张毅律师以“《解释(二)》重点条文的理论与案例解读”为题,通过精心制作的数据表格,系统梳理了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历史变迁。张毅律师指出,两者基础立案追诉标准的拉平”实际上就是在2016年到2026年的十年期间,目前算是对2016年解释调整前的“回归”,且《解释(二)》第八条明确要求“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准确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这为律师进行量刑辩护预留了重要空间。
针对争议最大的第十一条第二款(预期收益型受贿),张毅律师结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与理论文章,深入剖析了“股票”“股权”等概念的规范含义,并指出预期收益型受贿的认定需同时具备稀缺性、高获益性和高期待性三个特征,且应区分正常市场投资与权钱交易行为。张毅律师还就《解释(二)》的溯及力问题、介绍贿赂罪的成立标准、私分国有资产罪的适用边界等实务难点提出了独到见解。
嘉宾点评环节,东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名誉主任顾永忠教授,党委书记、主任郝春莉律师,执行主任张世国律师,副主任、全国刑事业务中心顾问柴冠宏律师,管理合伙人、常务副主任焦景收律师,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温克志律师,高级合伙人、刑事研究院执行院长、全国刑事业务中心联席主任张军博士等先后发言。正在外地出差的管理合伙人、管委会主任毛洪涛律师通过线上形式分享了观点。

顾永忠教授从法理高度出发,重点阐释了《解释(二)》实施后,律师在辩护实践中需要重点关注的三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一是关于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顾老师强调,司法解释没有独立的溯及力问题,必须从属于刑法第十二条确立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核心判断标准是行为发生的时间,而非案件审理的时间。二是关于第八条“参照”适用的空间。“参照”不同于“按照”,律师应充分运用“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和情节”这一但书条款,在罪与非罪、量刑轻重两个环节展开实质辩护。三是关于自首的认定。顾老师结合自己早年办理的案件,详细解析了如何通过阅卷审查监察机关立案文书、被调查人首次供述时间、他人供述时间等细节,为当事人争取自首情节的实战经验。顾老师的发言高屋建瓴,既有理论深度,又有实务温度。

郝春莉主任用七个关键词总结了《解释(二)》的亮点:标准对齐、数额认定标准统一、斡旋受贿扩展、职务隶属扩展、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界分、自首情节明确、共同犯罪退赃划分。郝主任还分享了近期在开庭中“现学现用”《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关于共同犯罪中积极退赃认定规则的实战案例,生动展示了新解释对辩护实务的直接影响。

张世国执行主任指出,《解释(二)》“十年磨一剑”,恰恰说明其中诸多条款在制定过程中存在激烈争论,而这些争论的焦点正是律师辩护的切入空间。他强调,东卫作为刑辩大所,应持续发挥专业优势,将研究转化为生产力,通过专业文章、案例积累等方式打造职务犯罪辩护的金字招牌。
柴冠宏律师、焦景收律师、温克志律师、张军律师也分别从不同角度分享了对《解释(二)》的理解与思考。

柴冠宏律师重点探讨了非公人员职务犯罪在罪与非罪、量刑幅度上的辩护空间。

焦景收律师提出应从更高维度理解《解释(二)》背后的社会治理逻辑。

温克志律师结合实务案例,分析了预期收益评估在金融领域职务犯罪中的复杂性与辩护难点。

张军律师则从退赃退赔的实务操作出发,提醒律师注意“自愿”与“强制”的边界,避免当事人陷入“退赃无底线、从轻无预期”的困境。
毛洪涛主任通过线上发言,强调《解释(二)》第八条“参照”一词为律师刑事辩护及控告留出了重要空间。


自由交流环节,与会律师围绕预期收益型受贿的数额认定、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界限、自首情节的证明标准等热点问题继续深入探讨。大家一致认为,《解释(二)》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反腐败刑事法网进一步织密,对职务犯罪辩护提出了更高要求,但也为专业刑辩律师提供了新的施展空间。东卫刑事研究院与全国刑事业务中心将继续发挥平台优势,通过持续的专业研究和业务交流,赋能一线办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助力法治建设。

本次沙龙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落幕。与会律师纷纷表示,近四个小时的头脑风暴干货满满,既厘清了《解释(二)》的规范内涵,又收获了可落地的辩护策略,期待后续更多高质量的专业活动。部分大型企业法总、外所刑辩律师、东卫全国各地的分所律师等数百人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参加了本次研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