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卫研究 || 唐瑜律师:是债务加入、非典型保证、侵权还是附条件股权转让合同——某投资公司与某融资租赁公司合同纠纷案办案札记
2024-08-18

东卫北京总部唐瑜律师:

是债务加入、非典型保证、侵权还是

附条件股权转让合同

——某投资公司与某融资租赁公司合同纠纷案办案札记

笔者曾代理一起这样的案件,该案争议标的额2亿余元。在该案中,争议焦点集中在涉案合同的法律性质,法院关于合同性质的认定,将直接决定责任的承担。而代理律师通过认真、细致、专业和全面的答辩,成功说服了一、二审法官,为客户避免经济损失2亿余元。下面简要分享一下本案的办案思路和处理过程。

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12月16日,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某电化公司签署《融资租赁合同》,融资金额2亿元人民币。同日,某集团公司作为质押人,与某融资租赁公司签署《股权质押合同》,将其持有的云南某公司22%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质押给某融资租赁公司以担保上述2亿元主债权。该合同第9条约定,某电化公司逾期支付租金导致严重违约时,某融资租赁公司有权要求某投资公司以价值2亿元收购标的股权,或者依法拍卖、变卖该标的股权以所得款优先受偿。

在此之前,2015年11月30日,某集团公司委托某评估公司对标的股权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显示标的股权价值为20074万元。


2015年12月14日,某投资公司向某融资租赁公司出具《说明》,主要内容为其系某国家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有权签署《股权受让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该承诺函内容属于或有事项,不涉及集团审批。当或有事项实际发生时,将依据集团相关制度履行相应的股权并购报批流程。签署该承诺函一旦某电化公司违约,将按照公司制度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2015年12月15日,某投资公司财务部在一份说明上盖章,上载主要内容为:本次评估资料由我部门提供我部门对评估结果无异议。我部门认为评估结果可作为我司对某融资租赁公司关于承诺函中或有事项发生时的作价参考。


2015年12月16日,某投资公司与某融资租赁公司签署承诺函,主要内容为:鉴于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某集团公司已签署《股权质押合同》,某投资公司清楚并理解上述质押合同的全部内容,为保障某融资租赁公司在该合同项下权益的实现,某投资公司愿意为某融资租赁公司基于上述质押合同对出质人享有的质权承担受让义务。受让条件为当某融资租赁公司行使质权时,某投资公司承诺不放弃对标的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当标的股权无任何第三方受让时,某投资公司承诺在符合国家监督和管理规定的条件,并履行有关批准程序后,依法受让质押股权。


其后某电化公司违约,未能如期支付租金,某融资租赁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化公司承担还款义务,并将标的股权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并得到法院支持。判决生效后,某融资租赁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对标的股权进行司法评估。但评估结果为该股权价值为负值。在此情况下,某融资租赁公司遂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投资公司赔偿2亿元。收到传票后,某投资公司遂委托东卫所代理本案。值得一提的是,在实体审理过程中出现了戏剧性的一幕,某融资租赁公司的请求权基础屡次改变,先是主张案涉承诺函为非典型性保证合同,然后又称属于债务加入,最后又主张某投资公司提供评估资料的行为属于侵权。标的股权的司法拍卖也发生了戏剧性的情节,本案二审过程中,该标的股权在评估值为负值的情况下上拍,最终被神秘买家以五千余万元的价格受让。(案情极其复杂,本文在不影响实质和核心事实的情况下作适当简化。)

办案思路

笔者作为某投资公司的代理律师,首先对本案案情进行全面梳理,对于对方的诉讼请求、请求权基础进行了仔细分析。经过认真研究,笔者发现承诺函的性质认定,是本案的核心,是本案胜负的关键。因此,当即决定将代理工作的焦点定在承诺函的性质上。只有说服法官将承诺函认定为股权转让合同,而且是附条件的股权转让合同,才能避免某投资公司承担还款义务。同时,我们在程序上也下了功夫。因为金融法院作为专业法院,处理的均是涉金融类纠纷,法官在处理本案过程中,难免用金融案件审理思路进行裁判,这对我方当事人是极其不利的。只有通过提起管辖权异议,将本案从北京金融法院移送至北京市有管辖权的其他中级法院审理,才更能避免承办法官将承诺函认定为具有金融交易属性的合同(比如某融资租赁公司提出的非典型性担保合同或债务加入),也即更能接近认定为股权转让合同。于是,笔者果断建议某投资公司提起管辖权异议。异议果然得到北京金融法院和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高院的支持,案件最终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来的实体审理结果证明我们是非常正确的。

案件进入实体审理后,笔者综合本案案情,提出了如下代理意见:

第一

承诺函并无保证和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也并不具备保证合同和债务加入合同的必备要素。该承诺函就标的股权在何时收购(无第三方受让时)、如何收购(符合国家有关监督和管理规定的条件,并履行有关批准程序后,依法受让质押股权)进行了充分明确约定,性质上应为附条件的股权转让合同,某投资公司仅负有条件成就时对标的股权受让义务,而目前受让条件并不具备(二审阶段补充意见:标的股权已通过司法拍卖成交,不具备受让条件)。

第二

某投资公司从未承诺以2亿元的价格回购股权或在2亿元的范围内提供担保。某融资担保公司将本案各方当事人签署的法律文件混为一谈,截取单个句子,拼凑出对其有利的情况,混淆视听歪曲事实。虽然承诺函鉴于条款的第2条约定某投资公司“清楚并理解质押合同全部内容”,但是关键问题是某投资公司并非股权质押合同当事人,该份合同不能对其产生法律约束力。该合同约定由某投资公司以2亿元回购标的股权,属于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设置义务,侵害了某投资公司的权益,因此是无效的。而且该条款违反了质押权的法定行使的方式,属于流质条款,本身就属无效。此外,2亿元回购的条款与股权质押合同第三条的内容存在明显矛盾与冲突,第三条明确质押股权不以2亿元的约定作为处分估价的依据,而是应当以处分时的评估价为准,即处分时的市场价格。同时,该条也约定了质权实现的两种情形:要么由某投资公司受让,要么依法拍卖、变卖。在某融资租赁公司已选择司法拍卖的情况下,无权再要求由某投资公司受让。

第三

某融资租赁公司主张的法律关系一直在变。从最开始的融资租赁合同,到后来的非典型性担保合同,再到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及后来的“保证无效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存在重大过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并适用公平原则”。这一系列的变化和诉求,表明了某融资租赁公司并未看清本案法律关系的实质。本案的核心法律关系为附条件的股权转让合同,某融资租赁公司作为质权人,仅应就股权转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无权要求某投资公司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四

关于评估数据问题和资金流向问题。首先,评估由质押人某集团公司委托,其在评估前根据评估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即使评估报告有问题,也应由某集团公司和评估机构承担责任;其次,起诉状第二页写的很清楚,某融资租赁公司本身并不相信评估报告,也就是说该份报告并非其放款的依据,更谈不上隐瞒数据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事实上,某融资租赁公司为了达成与某集团公司的交易,尤其为了通过内部的公司审批程序,一手策划、操控了整个交易过程,某投资公司出具的所有的法律文件均系某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的模板;再次,某投资公司并未获得任何额外收益。某融资租赁公司称有9000万元融资汇入某投资公司账户,系某电化公司在获得融资后偿还给某投资公司的,仅为指示付款,并不是额外收益,某投资公司收款后,相应消灭了某电化公司的相应债务。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笔者的代理意见。二审法院结合标的股权已通过司法拍卖成交的情况,基本采纳一审法院的意见,维持原判。至此,代理工作取得了圆满成功,代理律师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勤勉、敬业的工作,为当事人减少损失2亿元。


实务建议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通过代理本案,笔者也受到一些启发,有一些浅见想同各位分享。

首先,对于像某融资租赁公司一样的金融机构来说,在设计交易结构时,要高度重视抵、质押物的种类和抵、质押率。结合本案,标的股权并非上市公司股票,流动性本身存在问题。同时,股权的价值前后评估值相差悬殊,也说明了股权价值的不稳定性。从质押率来说,股权本身评估值为20074万元,融资本金2亿元,也就是说质押率高达99.63%,接近了100%。这也是笔者想提示的一个问题,一定要将质押率控制在合理的区间,像这种90%以上的质押率,应该说是存在很大问题的,这也是产生纠纷的原因之一。

其次,从程序上,要完善合规流程,建立健全重大合同、重要函件的审批、校核制度。案涉财务部盖章文件的性质和效力如何、有无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这些在程序上、内容上有明显的缺陷,作为交易对手的融资租赁公司,完全应当通过合规流程发现问题,并及时提出修改的意见,否则,可以拒绝相关的交易。

再次,从内容上,案涉承诺函内容具有极大不确定性,可以说是一份无法正常履行的合同。承诺函中设置了过多的条件,这些条件看似约定非常全面,实则将履行合同的难度增加了很大。例如:在无第三人购买的情况下、符合国家有关监督和管理规定的条件、履行有关批准程序等等,不但条件过多,而且大多都属于模棱两可、没有明确界限和标准。暂且不论双方对于合同性质存在争议,即使双方均认为属于股权转让合同,那么对于如何履行、何时履行、履行价格也会发生重大争议。因此,合同审核过程中,应当及时发现并进行修改。

以上,欢迎各位律师同仁、公司合规和风控同仁批评指正。


律师简介

唐瑜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现为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唐瑜律师曾供职于北京法院系统,先后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千余件,审判业务娴熟。唐瑜律师入职东卫律所后专门从事民商事诉讼执行案件的代理,尤其对于涉金融类案件、商事合同诉讼、仲裁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累计处理商事诉讼标的达70多亿元,办案经验丰富,具有敬业精神。同时,唐瑜律师还参与了各大型央企、国企、政府机关及民营企业的法律顾问工作,积累了丰富的法律顾问业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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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韩   雪

审核:冯发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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