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卫研究 || 东卫北京总所孙晨雪:新公司法关于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变化
2024-12-02


新公司法关于

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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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法定代表人制度简析


二、新公司法关于法定代表人制度规定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外部关系


法定代表人制度是我国公司制度中的一项特色,其在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确保交易安全以及推动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有序发展方面扮演着关键角色。自2024年7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对法定代表人制度进行了若干修订,并针对过往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提供了相应的解决方案。然而,该制度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与协调尚需在后续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一、法定代表人制度简析

法定代表人制度是指在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中,依据法律规定、章程或协议,由特定个体代表该组织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公司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对法定代表人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制度的核心内容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与任免机制:通常情况下,法定代表人由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的董事会、股东会或等效机构通过选举程序产生,并依据组织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任免。


2. 法定代表人的职责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代表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行使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职责主要包括签署各类法律文件如合同、协议;代表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参与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


3. 法定代表人行为的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时,其行为对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具有法律约束力。然而,若法定代表人超越其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则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法定代表人制度确立了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领导者在法律上的地位,此制度有助于保障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有助于规范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管理运营活动,提升其社会信誉度。然而,法定代表人有可能出于其他利益考量违背公司利益从事民事活动,给公司产生不公正的负担。


二、新公司法关于法定代表人制度规定

1. 法定代表人的任职与去职问题。新公司法扩大了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范围,明确指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可担任法定代表人。在程序上,法定代表人的任命需经过股东会的决议。关于辞任若董事或经理辞去职务,则同时视为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则应在30日内选举出新的法定代表人。然而,在实践中,公司可能未及时选出新的法定代表人,导致法定代表人职位出现空缺,未来可能造成公司在此空缺期内缺乏法律上的代表人和责任人的情况。


2. 法定代表人的登记。根据新公司法第34条,法定代表人属于必须登记的事项,其目的在于对外公示,以保护善意相对人。若公司未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则原法定代表人仍具有代表公司对外从事民事活动的可能,会导致公司承担不可预见的风险。其次,公司事项变更登记申请书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最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登记需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3. 法定代表人代表行为的权责问题。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若法定代表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且存在过错,则法定代表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外部关系

新公司法对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内部变动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当其在公司内部辞去董事或经理等职务时,其法定代表人身份亦随之终止,此变动在公司内部即刻生效。然而,关于该变动如何对外产生法律效力,以及如何处理对外法律关系的问题,则需结合现行法规与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深入研究。


(一)办理变更登记

在实践中,存在被罢免的法定代表人拒绝配合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针对此问题,新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时,可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签字办理变更登记,从而有效解决了前任法定代表人不配合变更的难题。


另外,实践中还遇到过原法定代表人已辞任但公司不配合办理登记或公司下落不明的情况。对此,参考市场监管总局于2024年7月26日发布的《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公司应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若生效法律文书涉及涤除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登记备案事项,公司需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若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向公司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涤除相关登记备案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依法办理协助执行,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涤除信息。


根据以上规定,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会仅凭原法定代表人的辞任书及送达材料办理变更。因此,原法定代表人仍需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取得涤除其法定代表人身份的法院判决,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实现变更。


(二)解除基于法定代表人身份的相关法律措施

另一个亟需明确的问题是法定代表人变更是否当然解除对其采取的执行措施。一般情况下公司若未清偿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其法定代表人会被限制高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年修正)》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当被执行人为单位时,一旦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均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若因私消费需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可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经执行法院审查属实后,应予准许。众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常因此类原因被限制高消费,若原法定代表人意图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方式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则需参考以下司法文件并结合新公司法的规定来采取相应措施。


一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后,人民法院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解除限制消费令;若因情况紧急当事人申请立即解除,人民法院应即刻解除限制消费令。在限制消费期间,若被执行人提供有效担保或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亦应在3个工作日内解除限制消费令。若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应依当事人申请及时解除对原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消费令。


二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发〔2019〕35号)第十七条关于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情形。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若被执行人及其相关人员申请解除或暂时解除,应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其中,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或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后,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目前,法院在处理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由申请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的案件时,主要以前述文件作为审查依据。在(2023)最高法执监447号执行裁定书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一旦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均不得实施规定的相关行为。根据相关立法精神,为防止相关人员借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之名逃避债务履行,被执行人的原法定代表人申请解除限制消费措施时,需举证证明其并非被执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或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且该变更确因被执行人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


执行程序中对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旨在通过对具体责任人采取必要措施迫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并对不履行法律文书的行为进行惩戒。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是法院确定责任人的考量因素之一,因此,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仅是法院审查是否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原法定代表人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辞任法定代表人后,执行法院还会对该法定代表人是否对债务人公司不履行债务负有责任进行实质审查,以避免相关人员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来规避法院的执行措施。


综上所述,新公司法对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范畴、辞任程序以及公司办理相关变更的流程做出了明确规定,然而,对于法定代表人职位空缺后所引发的相关问题,以及新公司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则有待实践加以解决。


作者简介


孙晨雪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重大疑难争议解决团队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曾在北京核心区法院任职


质控人简介


王旭刚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重大疑难争议解决团队律师

清华大学法学学士

曾任地产公司、私募机构法律合规负责人



作者:孙晨雪

质控:王旭刚

制作:徐慧迪

审核:冯发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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