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卫研究 || 东卫(青岛)分所邓文秀: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审查
2025-07-30

行政处罚是行政管理的“利剑”,但其合法性直接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与法治政府建设。本文结合乡镇执法局越权案、临沂“天价罚单”等典型案例,从主体资格、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执法程序、裁量幅度五个方面,拆解合法性审查的核心要点,以期为执法规范与权益维护提供可供参考的实操指南。


1

主体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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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执法主体法定 + 执法人员资格合法


要点:处罚机关是否具有明确、具体的法律授权?执法人员是否持有效执法证件上岗?


典型案例:乡镇执法局越权案

· 案情镇综合执法局以“私建住宅”为由责令李某拆除临时钢板房,并以自身名义作出处罚决定。李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 主体越权乡镇综合执法局为乡镇政府所属二级事业单位,不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实施行政处罚的适格主体。而乡镇执法局的行政执法行为目前还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属于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

· 结果行政复议机关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被申请人镇综合执法局提出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建议。


2

事实认定与证据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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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合法有效


要点:证据链是否完整?证据来源、形式、内容是否合法?


典型案例:临沂餐馆“蛤蟆汤天价罚单”案

· 案情:市场监管局仅凭短视频中“蛤蟆汤”字样,推定餐馆使用保护动物,拟罚款45万元。

· 证据和事实认定问题:

1. 事实认定错误:未核查实物(实为合法养殖牛蛙,当地俗称“蛤蟆”),未调查食材来源;

2. 证据不足:无实物扣押、无交易记录、无广告定性依据(视频无店铺信息或推广链接);未现场检查、未抽样送检,仅办公室“看图执法”。

· 结果:联合调查组撤销该行政行为,5名执法人员被停职、追责。


3

法律适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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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精准匹配、现行有效


要点:引用的法条是否精准对应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引用的法律法规是否在处罚时有效?


典型案例:氟苯尼考鹌鹑蛋处罚争议

· 案情:某市两名商贩均销售含禁用兽药“氟苯尼考”的鹌鹑蛋,货值不足1000元,却分别被罚款12万元与5万元。被罚12万元的程某将执法机关诉至法院。

· 法律适用矛盾:

1. 农业部规定蛋类中氟苯尼考“不得检出”,属“添加禁用物质”,应统一适用《食品安全法》第123条;

2. 执法机关却对同种行为分别适用第123条“添加禁用物质”(罚)与第124条“残留超标”(轻罚),导致“同错不同罚”。

· 法院指出: 程某所提供的类案处罚决定对本案并无法律约束力,不影响本案审理。但是,其反映出来的执法标准不一致的问题,确需引起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重视。为此,建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此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尽快统一执法标准,确保执法公平公正。


4

处罚程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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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程序正当是实体公正的保障


要点:立案、调查、告知(事实、理由、依据、权利)、听取陈述申辩、组织听证(符合条件)、决定、送达等环节是否符合法定步骤、顺序、时限、形式?


临沂“天价罚单”案程序违法细节:

· 剥夺听证权:当事人申请听证后,执法机关未组织听证,违反《行政处罚法》第44条(告知权利)及第63条(较大数额罚款需听证)。

· 期限问题:在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后,未按规定期限送达书面《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5

裁量权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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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过罚相当,禁止滥用


要点:处罚种类、幅度是否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及改正态度相当?是否考虑了法定从轻、减轻、从重情节?


正反案例对比:

· 正面典型:巢湖某公司违规处置建筑垃圾525立方米,执法机关依据《安徽省裁量基准》,在5000-30000元幅度内罚款2.6万元,同时给予“警告”,体现“处罚与教育结合”原则;

· 反面案例:临沂餐馆仅3张餐桌,无商业推广意图,却因“蛤蟆汤”视频被拟罚45万元,远超经营规模与违法情节,违反“过罚相当”原则。


总结:合法性审查“五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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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查主体:授权依据是否明确?执法人员资质是否匹配?

2. 核证据:是否形成“实物+程序+关联”闭环?有无“看图执法”“想当然”认定?

3. 对法条:是否精准匹配违法行为构成要件?有无“同案不同罚”?

4. 审程序:听证、送达、期限等是否合法?

5. 合理性:是否“罚过其罪”?


法治政府的坚实根基,在于每一起案件中对“合法性”原则的不渝坚守。本文通过系统梳理行政处罚合法性审查的关键要点,以期为执法机关提供防范程序瑕疵、规避法律风险的操作指南,同时也为行政相对人明晰维权路径、筑牢权利保障的法治屏障。唯有以合法性审查为标尺,方能让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运行,让公平正义在每一个执法案件中可见可感。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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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文秀

东卫(青岛)分所权益合伙人

公司与资本市场法律事务部负责人

执业领域:

公司与资本市场、房地产和建设工程、 政府法律事务

所获荣誉:

山东省律师优秀法律文书一等奖

青岛市建设工程优秀案例

代表业绩:

在某征收补偿行政诉讼中,成功撤销补偿决定书并争取五倍补偿;

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陈某与上海某合伙企业股权回购纠纷中,为委托人挽回损失近亿元;

在某银行与七个私企/个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为委托人止损数千万元;

在某投资人与天津某集团等基金回购纠纷案中,为委托人挽回损失数千万元;

在某建设集团上诉案件中,推翻一审鉴定结论并成功改判;

在青岛某建材公司与潍坊某公司、青岛某集团公司代位权纠纷案中,为委托人追回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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