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卫研究 || 姚琴、胡宇航:穿透式追责来临:医药企业行贿风险与合规重构—— 聚焦《解释(二)》第十六条
2026-04-18
前言:

2026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二)》),自5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十六条以违法所得归属与财产混同审查为核心,确立了行贿犯罪的穿透式认定规则,对长期处于商业贿赂监管焦点的医药行业产生深刻且直接的影响。


过去,医药企业面临的风险以行政处罚、医保招采信用惩戒、行业纠风整治为主,整体以行政风险为核心。《解释(二)》实施后,刑事追诉力度显著加强,行业风险格局转向刑事、行政、信用、行业禁入多层叠加的立体监管状态,企业一旦触碰红线,将面临刑事责任、市场准入、经营资格的多重约束。

一、《解释(二)》第十六条确立穿透式司法认定标准

第十六条的核心意义,在于将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的认定,从形式上的决策主体转向实质上的利益归属。单位集体决定或实际控制人、主管人员以单位名义决定,且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认定为单位行贿罪;个人与单位财产高度混同、不正当利益实际归个人所有的,直接认定为个人行贿罪。


这一规则有效堵塞了以单位名义规避个人责任的漏洞,是《刑法修正案(十二)》的细化与落地。同时,医疗、食品药品领域被明确列为行贿从重处罚范畴,医药企业涉案将直接面临更高幅度的量刑考量。


实践中,财产高度混同主要表现为公私账户混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无合理依据的资金长期占用、关联方之间异常资金往来等情形,均会成为司法机关穿透认定的关键依据。

二、医药商业贿赂已形成多层次全链条监管体系

在刑事规则升级的同时,医药行业商业贿赂仍处于行政、信用、行业治理的多重监管之下。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行为作出明确禁止性规定,回扣、变相利益输送、以学术活动为名的利益输送等,均可能触发行政处罚,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将进一步转化为刑事责任。医保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体系将商业贿赂作为核心失信情形,严重违规企业将面临限制挂网、限制中标、取消集中采购资格等约束,直接影响企业核心业务。医药购销领域纠风工作持续深化,学术推广、捐赠、科研合作、医药代表执业行为等均被纳入严格规范,行业治理与司法监管形成闭环。

三、医药行业行贿犯罪的穿透认定与实务边界

《解释(二)》第十六条的施行,标志着我国医药领域行贿犯罪的司法认定,正式从形式审查转向实质穿透。司法机关不再仅以“以谁的名义、由谁决定”作为判断标准,而是以违法所得实际归属与财产混同程度作为核心依据,对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作出实质性界分。


在医药行业场景下,穿透认定的核心逻辑在于:名义上的行为主体不等于责任主体,利益最终流向才是定罪关键。若行贿行为由单位决策、资金来源于单位、利益归属于单位经营收益,即便由个人具体执行,仍应认定为单位行贿。反之,若个人与单位财产高度混同,公司账户与个人账户随意混用,行贿所获利益最终通过分红、关联交易、资金回流、体外循环等方式归于个人,则司法机关可直接刺破公司面纱,以个人行贿罪追究实际控制人、主要经营者的刑事责任。


实践中,“财产高度混同”的认定已形成清晰裁判口径:包括公司资金用于个人购房、购车、子女教育、投资理财等非经营性支出;公司与个人账户无合理事由频繁大额划转;以借款、预付款、备用金等名义长期占用公司资金;关联企业之间无真实交易背景的资金流转等。上述情形在医药行业尤为高发,也成为司法机关重点穿透的对象。


同时,鉴于医疗领域属于司法解释明确列举的行贿从重处罚领域,一旦被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无论是单位行贿还是个人行贿,均将直接触发量刑升格。这意味着,在穿透认定的基础上,医药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面临的刑事制裁强度显著高于其他行业,风险呈现倍数级放大。


CSO/CSP、学术推广、咨询服务、科研合作等医药行业典型模式,也被纳入穿透审查范围。若医药企业与第三方机构之间不存在真实服务内容,仅以“市场推广费”“咨询费” 为通道进行利益输送,且相关利益最终归属于企业或个人,司法机关可直接认定行贿行为,并根据资金流向与利益归属,穿透至医药企业单位责任或实际控制人个人责任。


可以说,《解释(二)》第十六条已构建起资金流—决策流—利益流三流合一的穿透式审查框架,医药领域任何试图以“单位名义”掩盖个人行贿、以“第三方通道”隔离自身责任的安排,均面临极高的刑事识别风险。

四、医药企业合规体系的系统性构建路径

面对穿透式监管,医药企业必须建立实质合规体系,将反贿赂要求贯穿公司治理、业务流程、资金管理与第三方合作全环节。企业应在章程、内控与决策机制中明确反贿赂立场,划定学术推广、费用报销、医药代表执业的合规边界,对第三方机构实施准入审查、过程审计与责任约束,确保所有商业行为真实、合理、可追溯。


同时,还应当建立财务与法务协同的监控机制,严格区分单位财产与个人财产,杜绝公私账户混用、无商业实质资金往来、异常关联交易等可能被认定为财产混同的情形,通过规范资金流向、固定决策依据,实现单位责任与个人责任的有效隔离。


最后,企业还应建立常态化风险排查与整改机制,对近年高风险费用与业务开展自查,及时纠正不规范行为并清退不当利益。在风险发生后,可依法运用主动交代、退缴违法所得、配合调查等从宽处理规则,同时做好医保招采信用管理与失信修复应对,实现刑事、行政、市场准入合规的统筹管理。


五、结语

《解释(二)》第十六条的施行,标志着医药行业进入了穿透式监管、实质化追责的新阶段。刑事、行政、信用、行业治理多层约束并行,要求企业彻底告别形式合规,转向可审查、可追溯、可抗辩的实质合规体系。唯有以制度隔离风险、以流程固化合规、以管理防范穿透,医药企业才能在严格监管环境下稳健运营、行稳致远。




作者简介








姚琴 | 北京总部

yaoqin@dongweilawyer.com

医药医疗合规与诉讼 、公司法律事务 、民事诉讼与仲裁


姚琴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注于医药医疗大健康领域法律实务。拥有医学与法学复合教育背景,北京理工大学法律硕士。执业前曾长期于国内知名三甲医院从事医政医务管理工作,转型专职律师后,持续深耕医药医疗行业法律服务,曾为多家医药集团、医疗集团、医生集团及医疗科技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服务,主导并参与国内知名生物制药企业及医药流通企业的合规体系建设项目,办理过多家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投资并购业务。目前兼任北京市多家三甲医院伦理委员会委员、《中国医学伦理学》杂志质量提升委员会委员、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安宁疗护专委会委员、中国医药教育协会医疗器械专委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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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宇航 | 北京总所

huyuhang@dongweilawyer.com

商事主体及并购、重组业务 、刑事业务 、公司法律事务


胡宇航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联席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目前担任第四届东城律协青年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东城区律师行业第四次代表大会党代表、东直门街道新联会秘书长、共青团石景山区律师行业工作委员会副书记、房山区工商联《民营企业合规指南》执行主编、西安信息职业大学法律顾问兼经济法专业导师等社会职务。胡宇航律师擅长处理商事诉讼与仲裁、刑事辩护等多类型案件,拥有丰富的诉讼经验,代理多起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为多家医药器械企业提供常年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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