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贾朝阳律师代理辩护的李某某涉嫌诈骗案一审宣判,法院最终以李某某构成贪污罪(共犯)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半。李某某不上诉,判决已生效。公安机关当初以涉嫌诈骗罪对李某某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涉案金额218万余元,依法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东卫律师的有效辩护促使公诉机关改变定性并得到法院的最终认可,使被告人刑期减去大半,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确保了国家法律的公正实施。
历经一年半的诉讼终于尘埃落定,现将该案辩护过程复盘总结,与各位刑辩同仁分享、交流。
李某某原系北京市某国营企业A厂(以下简称“A厂”)法人代表兼厂长,熊某任该厂财务科科长。2001年A厂破产改制为股份制私营企业B公司,李某某占股100%并继续担任法人,熊某任公司经理兼财务负责人。
本案所涉拆迁标的系改制前A厂职工家属院,因属于“非经营性资产”改制时未列入破产资产范围,继续由原15名老职工居住,区政府委托B公司继续负责管理该家属院。2009年,由于城市建设规划,A厂职工家属院面临拆迁。拆迁办确定的补偿条件不能得到15户职工的认可,拆迁陷入僵局。在此情况下,区经信委(原A厂上级主管单位)和家属院所在镇的镇政府领导找到李某某,指定B公司作为“被拆迁人”承担拆迁主体责任,做通职工住户的思想工作。经过李某某的双向沟通,最终拆迁办适当提高补偿条件,15户职工住户同意拆迁。
李某某认为自己协助政府解决了问题,且多年来代管A厂职工家属院付出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垫付约200余万元),所以向镇政府和拆迁领导小组提出“如果拆迁有富余面积,能不能多要几套回迁房,给我们公司谋些福利”。拆迁领导小组成员国某某、杜某某、肖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便密谋借机谋取私利,答复李某某——“可以多给你们公司四套回迁房,但同时要给政府无房老职工也解决四套。”
在此情况下,国某某、杜某某、肖某某、李某某、熊某共找来八位各自的亲朋好友冒充B公司职工,由B公司提供了盖有公章的虚假《房屋面积确认单》。由拆迁办制作了虚假的拆迁审核资料与其他15户真实职工住户的拆迁资料一同报审获批。涉案8套拆迁房的补偿款于2010年3月打入8位冒名顶替者的拆迁账户内,回迁房于2012年12月建成并交房,2015年至2016年正式过户给各住户。国某某、杜某某、肖某某三人所得房屋均据为己有,并非用于解决政府无房老职工住房。李某某、熊某所得房屋变卖后归入B公司企业资产,但一直未正式入账。
2016年左右,因国某某和妻子闹离婚,其妻开始向各级纪检部门举报国某某当年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回迁房的事实。后某区监委在调查国某某被举报事实过程中,于2023年12月向区公安分局发《移送线索函》,称在调查国某某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李某某、熊某一同参与骗取拆迁补偿款和回迁房,涉嫌诈骗罪。区公安分局遂以诈骗罪对李某某、熊某立案侦查并以涉嫌诈骗罪移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起诉意见书》认定李某某、熊某骗取拆迁补偿款218万余元,涉及拆迁安置房8套。此后,区监委于2024年10月25日将国某某等人留置,涉嫌罪名为贪污罪。
李某某、熊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还是贪污罪(国某某等人的共犯)?
1、明确辩护方向
辩护律师从侦查阶段接受委托,经过会见李某某并向有关方面了解情况,迅速判定本案李某某、熊某与国某某所涉犯罪事实为同一事实,即2009年共同虚构职工人数,虚增房屋面积,共同造假骗取回迁房和补偿款的共同犯罪事实,李某某本人对这一基本犯罪事实也供认不讳。但问题在于,本案被人为拆分成两个案件分别由公安机关与监察机关管辖,以贪污罪定性国某某行为同时,却将李某某、熊某的共同犯罪行为定性为诈骗罪。根据已查明的218万余元犯罪数额,如果以贪污罪追诉量刑幅度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以诈骗罪定性则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不仅对李某某、熊某明显不公,而且是典型的“同案不同判”,有损法律的公正适用。所以辩护律师首先明确本案的辩护方向为罪轻辩护——改诈骗为贪污(共犯),并在此基础上为李某争取从犯的法定从轻情节。
2、深入了解分析案件背景
在认真阅卷和深入了解情况后,辩护律师认识到本案并非一个孤立的诈骗案件,而是与某区监委调查国某某涉嫌职务犯罪交织在一起的“影子案件”。
从表面看,本案的案件线索来源于某区监委对国某某职务犯罪的调查。但律师注意到,国某某从2016年被其前妻举报到2024年被正式立案经历了整整8年的时间。而某区公安分局以诈骗罪对李某某、熊某采取强制措施时,国某某等人还没有被某区监委采取强制措施。律师综合分析认为,应该是因为国某某在当地具有错综复杂的背景,所以区监委不好直接从国某某正面突破,而李某某案发时已经年近七旬,某区监委也不愿意直接以贪污罪(共犯)留置李某某进行突破,所以最终选择了借区公安分局之手“投石问路”——以诈骗罪对李某某和熊某立案,等突破了李某某和熊某,拿到了基础材料再反过来突破国某某。但某区监委的这种“谋略”明显是以损害李某某和熊某的合法权益为代价的。如果顺着他们的办案思路认罪认罚、将错就错,那真的会被以诈骗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成为名副其实的冤大头,也使法律成为儿戏。所以,从侦查阶段到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的首要任务在于对李某某郑重讲明认罪认罚制度的本义及其在当前司法实践中被滥用的情况,反复对其强调不能屈从于公安、检察机关的压力和诱惑,作出违心的“认罪认罚”。
事实上,熊某因为未能经得起公安、检察人员给出的诈骗罪“从犯”的引诱条件,在公安机关就签署了诈骗罪名下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但李某某在辩护律师的再三释明和鼓励下,顶住了压力,始终未作诈骗罪的认罚认罚,为该案成功改定性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3、专家论证助力
有了上述对案情和背景的分析了解,律师认为本案的辩护工作也不能仅从常规路线按部就班进行,也必须借助外力来“敲山震虎”。所以,律师在认真阅卷和撰写辩护意见的同时,充分发扬东卫律师事务所“学院派”风格,决定借助著名法学专家的专业意见来增强对司法机关的说服力。于是,律师特邀请北京大学陈兴良教授、清华大学张明楷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冯军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罗翔教授等四位知名刑法学专家对本案定性问题进行了研讨和论证。经过研讨,四位专家一致认为,本案中李某某、熊某的行为应该以贪污罪(共犯)而不是诈骗罪定性,且李某某、熊某均属于从犯。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正式将专家论证意见与辩护意见一并提交。公诉机关最终果然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和专家论证意见,在《起诉书》中正式以贪污罪(共犯)对李某某和熊某提起公诉,量刑建议分别为五年半和三年半。李某某最终在法院审理阶段正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又获减10%刑期,最终以贪污罪(共犯)获刑四年半。
在我国监察体制改革,国家大力反腐的背景下,无数贪腐官员纷纷落马,一些如本案一样的陈年老账也被深挖倒查,连根拔出。这本是肃清乾坤、大快人心之事,但刑事诉讼永远是一把高悬在公民头上的双刃剑——既可以惩治贪腐,也可能过度杀伤,甚至错杀无辜。本案的情形正是如此,官员勾结企业负责人骗取国家回迁房谋取私利不假,但起主导作用的官员以较轻的贪污罪分案处理,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的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却直接以诈骗罪定性,科以重刑。这明显属于错误适用法律,违背了基本的公平正义理念。作为刑辩律师,我们始终坚信刑法的威严不在于它的严酷,而在于其适用的精准。刑辩律师与国家司法机关犹如“车之双轮,鸟之双翼”,刑辩律师的使命就是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实现刑事诉讼的两造平衡,尽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国家的法治进步。借本文与所有刑辩同仁共勉。
作者简介

贾朝阳 | 北京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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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业务/合规业务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业务培训交流部主任、东卫全国刑事业务中心秘书长,北京市律协刑法委员会副秘书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英语专业八级,曾供职于某检察机关近十五年,获北京市“优秀公诉人”称号;转型后曾任国内某大型地产企业监察部门负责人;加盟东卫律师事务所以来,专注于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各类刑事辩护和企业反舞弊调查和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兼及民商事、涉外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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